内蒙古旅游景区审批 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

导读:内蒙古旅游景区审批 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 1.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 2.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官方网站 3.内蒙古旅游局官网 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官网 5.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官网 6.内蒙古旅游管理局 7.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信息中心 8.内蒙古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 9.内蒙古旅游信息网 10.内蒙古旅游监管平台

1.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

没有取消,做好防护措施,大草原旅游还是可以的

2.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官方网站

内蒙古旅游局的上班时间为9:00到17:00

3.内蒙古旅游局官网

内蒙古有九大草原

1.贡格尔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的西北、西南部,巴彦高勒苏木、克旗达来诺日苏木和达日罕乌拉苏木境内

2.乌兰布统草原有辽阔的草原、幽静的白桦林、世界珍稀树种沙地云杉;有包括滦河源头、金莲花滩在内的6万亩湿地

3.锡林郭勒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境内,面积107.86万公顷,198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4.辉腾锡勒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中南部,阴山北麓

5.希拉穆仁草原是蜚声中外的旅游胜地,它南迎呼和浩特的暖风,北聆百灵庙的铃声,因清王朝赐名的『普会寺』喇嘛如屹立河畔,又名召河。草原的夏秋,香花遍野,芳草依依,迷人的美景使人心旷神怡。

6.葛根塔拉草原,蒙古语意为『避暑胜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境内,距呼和浩特市12km,距四子王旗政府所在地乌兰花镇30km,是国家首批“AAAA级”旅游区和全国首批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家旅游局和自治区投资兴建的草原旅游景点。

7.鄂尔多斯草原最吸引人的当属独特的自然风光,同时并存有大面积的草原和沙漠,以及上千个大小湖泊。

8.科尔沁草原(Horqin Grassland)又称科尔沁沙地。沿用古代蒙古族部落名称命名。科尔沁草原处于西拉木伦河西岸和老哈河之间的三角地带,西高东低,绵亘400余千米,面积约4.23 万平方千米 。

9.呼伦贝尔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东部,地处东经115°31’— 126°04’,北纬47°05’— 53°20’

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旅游局官网

阴山下白道川万里茶道驿站“莫尼山非遗小镇”手艺人建设的家园,呼市文旅新地标,内容丰厚,人文自然景观独特,值得体验品味,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人有责……










5.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官网

1、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德胜沟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旧址。

2、兴安盟内蒙古自治政府纪念地(内蒙古民族解放纪念馆、“五一”会址、乌兰夫办公旧址、内蒙古党委办公旧址、内蒙古自治政府办公旧址)。

3、呼伦贝尔市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海拉尔纪念园。

4.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旧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德胜沟乡蘑菇窑村东的大青山深处。

抗战时期通往苏蒙的红色交通枢纽、华北抗日战线的桥头堡。因其特殊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意义,1964年被内蒙古自治区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被列入国家红色旅游规划纲要,成为全区红色旅游资源重点建设项目,并被中宣部等6部委命名为全国19个抗日游击根据地之一和全国百家红色经典景区之一。

同年经全国红办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进行恢复重建,“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展馆”和“红旅公路”是其中的重点工程。

6.内蒙古旅游管理局

旅游季节内蒙古的最佳旅游时间一般为夏季。这时观赏草原风光是最适宜的。但是内蒙古地域辽阔,东西跨度极大,不同地区景色最美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内蒙古可分为草原区和沙漠区两个旅游区域。

草原区的春、夏、秋几乎相连,5月-9月气候相对温和,清朗凉爽,适合游玩。不过去草原最好还是在7月中旬-9月初期间前往,这时的草原不仅水草丰美,牛羊成群,而且草原上各地区一年一度的“ 达慕”大会几乎都在此期间举行。届时,观盛会,骑马驰骋草原,其乐无比。推荐景区:锡林郭勒盟、海拉尔。

沙漠区气候比较恶劣,春季多发沙尘暴,夏日酷热难耐,冬日异常寒冷;只有秋季(8月中-10月中)多风和日丽的好天气,是涉足沙漠最佳季节。跟随骆驼队走进沙漠,可以欣赏到大漠雄风、沙海绿洲,如果足够幸运,还能看到神秘的海市蜃楼,领略沙漠的瑰丽奇美。此外,像额济纳的胡杨林、阿尔山的大兴安岭林海,都是在金秋时节最有韵味。每到秋季,一望无际的胡杨林金红色的树叶焰火一样燃烧天地,辉煌壮观;茫茫林海褪去绿装,层林尽染,色彩斑斓,宛若油画,美不胜收。推荐景区:阿拉善盟、赤峰、兴安盟。

内蒙古的冬季漫长严寒,甚至会达到零下30℃的低温,也会有暴风雪等极端恶劣的天气。这个季节很不适宜旅游。但是冬日的冰雪作为别样的景观,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部分驴友的青睐。冬季的大草原全部为冰雪所覆盖,不仅可以欣赏满天飞雪、无边雪原,感受“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意境,还可以在滑雪场参与各种冰雪运动。这个季节还是旅游淡季,游人极其稀少少,可以享受远离喧嚣的宁静。不过冬季旅游应注意防寒保暖,做冰雪运动时要注意安全,并且要随时关注交通和通讯的畅通情况。推荐景区:海拉尔、兴安盟。










7.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信息中心

国庆适合去内蒙古玩吗?

大家好,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地势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全区基本属一个高原型的地貌区,全区涵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等地貌,气候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地跨黄河、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四大水系。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主要由草原、古迹、沙漠、湖泊、森林、民俗“六大奇观”构成。森林景观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民俗游览主要包括蒙古族歌舞,蒙古族“男儿三艺”——赛马、摔跤、射箭,那达慕等;名胜古迹包括呼和浩特市的五塔寺、大召、昭君墓、席力图召、乌素图召、白塔,包头市的五当召、美岱召,伊金霍洛旗的成吉思汗陵园,阿拉善左旗的延福寺,赤峰市的辽上京、辽中京、大明塔,鄂伦春自治旗的嘎仙洞等。

呼伦贝尔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大兴安岭以西,因呼伦湖、贝尔湖而得名。 地势东高西低,海拔在650~700米之间,总面积约为10万平方千米(一亿四千九百万亩),是世界著名的天然牧场,是世界四大草原之一,被称为世界上最好的草原,是全国旅游二十胜景之一。

腾格里沙漠行政区划主要属阿拉善左旗,西部和东南边缘分别属于甘肃民勤、武威和宁夏的中卫市。沙漠包括北部的南吉岭和南部的腾格里两部分,习惯统称腾格里沙漠。内部有沙丘、湖盆、草滩、山地、残丘及平原等交错分布。沙丘面积占71%,以流动沙丘为主,大多为格状沙丘链及新月形沙丘链,高度多在10~20公尺(33~66英尺)之间。湖盆共422个,半数有积水,为干涸或退缩的残留湖。

哈素海是黄河变迁而遗留的牛轭湖,属大黑河水系的外流淡水湖泊。过去曾称陶思浩西海子,俗称后泊儿。哈素海 是天然湖泊,有“塞外西湖”之称。它位于呼和浩特西70公里的土默特左旗境内,水面面积32平方公里,水深2米左右,湖底杂草丛生,水质肥沃,盛产草、鲢、鲤、鲫、团头鲂、武昌鱼等鱼类及河虾蟹。阿尔山自然景观有阿尔山国家森林 园、阿尔山天池、石塘林、 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10张) 松叶湖、鹿鸣湖、玫瑰峰、摩天岭、杜鹃湖、好森沟等。

以上是我的回答,不知道能不能帮助到您,不周之处请见谅,谢谢,喜欢就关注一下我,我们一起探讨和努力,再见!

8.内蒙古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

截止2021年1月1日,呼伦贝尔盟下辖的旗县有:

呼伦贝尔市共辖14个县级行政区,包括2个市辖区、5个县级市、4个旗、3个自治旗,分别是海拉尔区、扎赉诺尔区、满洲里市、扎兰屯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

阿荣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驻海拉尔区友好六街。

扩展资料:

呼伦贝尔市野生植物资源相当丰富,共有野生植物1600多种,分属165科、615属,其中高等植物1400余种,低等植物200余种。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600种以上,其中药用植物540余种,主要有黄芩、白鲜、芍药等。

野生果品20余种,主要有笃斯、越橘、稠李、山荆子、树莓、黑豆果、东方草莓等;油料植物20余种,主要有榛、山杏、文冠果、核桃楸、苍耳等。

9.内蒙古旅游信息网

1、当我们在蒙古包在看着满天的火烧云,一点点带走白天的光芒,然后再一点点红上你和我的心头,我是幸福的;

2、草原空气湿润而干净,虽然不想想象的辽阔无边,却让人陶醉,不是雄壮而是柔和而连绵,是自然而实在的美。

3、第一次来草原,好美!感觉伸手就能碰到云朵一4、夜幕笼罩草原,一盘圆月从鱼鳞般的云隙中闪出,草原上弥漫起朦胧的月光,像是升腾起来的一片淡淡的银雾。

5、当我看着额尔古纳河恒久的流动与沉稳,养育了勇敢坚毅的蒙古族同胞,我是幸福的;

6、当我清晨三点在嘎骆驼渔村一起看着湖面的日出,你为这样的自然美景感动得无话可说时,我是幸福的;

7、那一片片五颜六色、千姿百态的野花点缀在草原上,仿佛一块色彩斑斓的大地毯。

8、或许,你是去过草原的。但,你没有和我一起去亲近过草原,没有。

9、我是困不住的野马,不恋你家的草原,却只想做你怀里的小猫。

10、绿草如茵的草原上还有一条细细的河,袒露在阳光下,远远看去,像一条发光的银项链。

11、家乡的大草原一眼望不到边,就像绿色的大海洋,是那样的美丽诱人。

12、去草原,住帐篷,感受大自然的草地芳香和夜晚的星空。

13、当我看着你精精神神地坐在马匹上,让它带着你行走奔跑,耳旁的风不时地从你的方向吹来时,我是幸福的;

14、当我们一起翻过一片又一片草原,只为了多让残存的阳光照耀自己的美丽心情,我是幸福的;

内蒙古旅游朋友圈文案

15、草原上,毡房点点,炊烟袅袅,羊群样晖,马儿嘶鸣。

16、当我看着呼伦贝尔大草原上成群成群的牛羊缓步走过草原,他们健壮的肌肉在阳光下闪闪发亮时,我是幸福的;

17、当我看着草原上不知名的小花,白色,红色,黄色,在灿烂千阳下放肆地盛开,我是幸福的;

18、当我看着满洲里在夜幕降临时所呈现的夜的美丽与温柔,夜归的人儿走向他们心中温暖的家时,我是幸福的;

19、没有去过草原,但一直挺想去的,天和地都没有尽头,正如双云的音乐剧之路,广阔无边,永无止境。

20、去了趟草原天路,把心寄存在那里,改天再来取回。

21、当我看着色彩斑斓的欧建筑,黄的,红的,的的,金的,点缀了我的心头,我是幸福的。

2 2、草原上有牛马成群,草原一马平川,又宽广又平坦,嫩绿色得草原覆盖着大地,就像是给大地穿上了绿装。

23、让我们一起去大草原吧,那里有美丽的风景,动听的歌声。

24、喜欢内蒙古的大草原不是矫情,真的风景好美呀舍不得离去。

25、当我打赤脚走过呼伦湖淡淡的湖水,热热的风儿轻轻柔柔地吹着我的裙摆,而你恰好就在湖边的时候,我是幸福的;

内蒙古旅游朋友圈文案

样。

10.内蒙古旅游监管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 。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责令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 清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满足停放需求。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日常巡护,合理调度所属车辆,及时回收破损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共享 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树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 、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 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责令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 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满足停放需求。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日常巡护,合理调度所属车辆,及时回收破损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树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 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

Hash:314cf86dfd398ab39eae35c2190954387d6619b2

声明:此文由 飞舞九天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