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兴办生态旅游的审批程序

于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即不能说更为复杂,但让许多旅游开发商摸不到头绪,或者被自己复杂化。作为旅游项目开发的重要一个环节,值得写一些个人实践经验与大家分享。
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
许多开发商为了拿项目,立马想到的是先做一个规划方案。没有规划方案,不知道干什么,怎么能立项?是的,该问题想说的是,先做规划方案,再立项申请。这正确吗?
让我们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的资料:
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
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
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所以说,要讨论“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应该根据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门而定,且其立项报批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依此选择不同的立项报批流程。但是,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供旅游开发商参考。
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
上一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通过提出“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可以合并解决问题。该问题是在如下假定下提出的,即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首先对投资规模有个限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介绍,即可备案;超过1000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项目,根据不同投资规模,需要具有相应级别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超过1亿元以上的,需要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全国通用)。其次,不同投资规模需要报不同行政级别发改委立项审批。
一般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给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关 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需工程咨询资质)或填写《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资料。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所需的资料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要求的是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方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方案可以立项。因此,不存在先做规划方案才能立项的说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在城乡规划的城区/镇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一般开发商会先做个规划方案,可以使总体规划方案,或者概念规划方案,拿着该规划方案向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及下属各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来审批项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认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编制不是旅游开发商的职责,而应该是政府的职责,但是政府没有动力机制去编制该规划方案,而由旅游开发商推动该规划方案编制工作,因为旅游开发商想投资开发该地块,需要规划方案。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后镇项目,对于该上万亩地块,涉及国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体的耕地、自留地、村庄宅基地等用地,以旅游开发商名义上报该区域的总体规划方案名不正言不顺。在最新的城乡规划法下,土地利用必须按照规划实施,没有规划下何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因此,该项目的总体规划应该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级别以上旅游规划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并约束旅游开发项目申报旅游项目时复合该总体规划的要求。
哪些旅游开发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照上述所言,并非所有的旅游开发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根据项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门、项目用地性质、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而定。
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除了游览设施和少量旅游服务设施,一般不允许建设项目,因此不存在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报批项目,而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在上述保护区内也有修建接待设施、索道等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需要报县级发改委审批或备案,超过3000万元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规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资规模要求)需要上报市级发改委主管部门,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立项报批程序一般参照发改委规定的非限制行业项目立项报批,一般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级发改委审批,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上一级发改委审批要求的投资规模,由县级发改委审批,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应由省级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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