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不让生火 公园景区禁止用火

导读:景区不让生火 公园景区禁止用火 1. 公园景区禁止用火 2. 公园禁止什么 3. 景区禁止烟火 4. 公园放火违法吗 5. 公园可以点火吗 6. 在公园点火可以报警吗 7. 景区内严禁使用明火 8. 公园禁止放烟花 9. 公园禁止明火 10. 公园景区禁止用火烧树

1. 公园景区禁止用火

不能随便用!

1、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供电所,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2、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合理选用熔丝(保险丝),熔片(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3、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堆柴草、打场、打井、栽树、不要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出、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4、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

2. 公园禁止什么

不可以钓鱼的。一般公园里饲养的都是观赏鱼类。供游客观赏的。公园虽然没有禁止钓鱼的告示。同样是不可以钓鱼的。再说公园本身就是的地方政府供游客游乐的地方。他水面和地上设施都是国家所有。个人当然不能垂钓了。

3. 景区禁止烟火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就露营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梵净山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划定区域外烧烤、野炊、露营、游泳等。

还规定,景区经营单应当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游客造成环境、资源损害的,梵净山管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 公园放火违法吗

圆明园的毁灭这篇课文语言简洁,结构严谨,构思颇具匠心。题目为“圆明园的毁灭”,却用了大量的篇幅写它辉煌的过去,把美的东西毁灭了,这真是一个悲剧,更能激起读者的痛心与仇恨。

咸丰十年(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后,占据圆明园。中国守军寡不敌众,圆明园总管大臣文丰投福海自尽,住在园内的常嫔受惊身亡。

英国军队首领额尔金在英国首相帕麦斯顿的支持下,下令烧毁圆明园。3500名英军冲入圆明园,纵火焚烧圆明园,大火三日不灭,圆明园及附近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畅春园及海淀镇均被烧成一片废墟,安佑宫中,近300名太监、宫女、工匠葬身火海。使这座世界名园化为一片废墟。

大火连烧3天3夜,成为世界文明史上罕见的暴行。圆明园文物被掠夺的数量粗略统计约有150万件,上至中国先秦时期的青铜礼器,下至唐、宋、元、明、清历代的名人书画和各种奇珍异宝。现仅存建筑遗址,并建立圆明园遗址公园。

5. 公园可以点火吗

湿地公园的消防演练流程应当模拟湿地公园中的草坪,着火公园的专属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到现场进行防火隔离和灭火工作,并疏散现场的游客,到安全地带,最后演习结束,做好善后工作

6. 在公园点火可以报警吗

可不可以,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公园里养的鱼就是为市民娱乐,那当然不可以报警,如果公园里养的鱼是为了供市民欣赏,并且有指示牌告知禁止垂钓,那么这种情况下,发现有钓鱼的,就应该告知管理部门,或者是报警处理!所以说,不能一概而论!

7. 景区内严禁使用明火

南充各区县2021春节烟花燃放规定

  顺庆区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东至嘉陵江,南至桂花路延长线,西至桂花路以及西山街道片区、环峰路、师大路、西华路,北至潆溪街道的范围,市政新区片区、华凤街道片区、荆溪街道片区、搬罾街道片区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

  禁放区域外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允许燃放时间仅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共计八天,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举报电话:公安110;综合执法0817-2260110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春节期间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及

  焚烧香蜡纸钱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噪音和大气污染,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1年春节期间高坪城市规划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钱等祭祀活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放、禁烧区域:东至老君街道办事处,南至都京街道办事处,西至嘉陵江高坪城区段水面,北至龙门街道办事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二、禁止在本通告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钱。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烧香蜡纸钱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香蜡纸钱等祭祀活动且不听劝阻,拒不自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违反通告乱放乱烧引发火灾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公园禁止放烟花

2010年郑州元宵节烟花燃放地点:1、郑东新区cbd文化广场2、五一公园时间:2月28日晚8点到8点半由于郑州市体育馆正在修建地铁,取消郑州市体育馆的燃放地点!

9. 公园禁止明火

两根杆都穿好后,把每根杆的一头插进帐篷角上的小孔里,然后两个人同时拿住活 的两个头,往杆网里顶,让帐篷拱起来。一直到能把这边的头也插进小孔里,插进去后,帐篷的形状就成了。

把帐杆的交叉处用绳子拴一下,就可以一个手举着这个庞然大物先照张相了。然后选好门的方向,就可以把帐篷固定在地上了。用地钉,钩住四角的环插进土里,要让帐底伸展开,整个帐连紧烟细的。把外帐打开,蒙在内帐上,要注意内帐,外帐的门要朝一个方向,四个角挂在内帐的四个角上。

也有的是把外帐的四个角也用地钉钉在内帐四角附近,看看外帐是否还有挂环可以钉地钉,要让外帐也紧绷绷的。外帐上还有一些绳子,是用来加固帐篷的,没有大风一般可以不拉。帐篷的拆除收帐篷先拆外帐,把内帐的地钉拔掉后别急着拆帐杆,要把门打开,把帐篷举起来抖抖,把里面的土倒掉,然后放在地上,把两根帐杆都摘下一个头,这就可以把帐篷铺平,再把帐杆从一头推出来,别拉,帐杆是插起来的,拉就散了。 最后把帐杆折叠起来, 内外帐收好放回袋子。

使用帐篷的注意事项帐篷的人口要背风,四角要用大石头压住。为避免下雨时帐篷被淹,应在篷顶边线正下方挖-条排水 沟。帐篷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在帐篷内做饭要防止着火,晚间临睡前要检查是否熄灭了所有火苗,帐篷是否固定结实了。帐篷内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各人物品例如鞋子、游泳用品等睡觉时都要放人帐篷内,以免被清展海边的拾荒者拿走。夜间出人帐篷时,要先用灯光进行检查,防止危险。

10. 公园景区禁止用火烧树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我们从第二条、第三条可以获知森林、林地定义,以及国家对于林地、森林使用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我们从第四条可以获悉具体登记使用程序。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具体使用森林资源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 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条例的第二章告知我们如何管理森林资源。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如何保护森林资源。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我们除了使用、管理、保护以外,我们需要植树造林,让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第五章、第六章告知若没有履行条例规定的要求,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以上是最新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内容。经济发展,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因此,保护森林,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是我们的责任。

Hash:ee32476ce78de570033cefc2c9e8ecda12a9b6e1

声明:此文由 链世界-开阳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