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被游客刻字 - 在旅游景区刻字

导读:旅游景点被游客刻字 - 在旅游景区刻字 1. 在旅游景区刻字 2. 在旅游景区刻字叫什么 3. 在旅游景区刻字犯法吗 4. 旅游景区刻字广西 5. 在旅游景点刻字 6. 有人在旅游景点刻字该怎么说 7. 在旅游景区刻字违法吗 8. 旅游景区刻字,乱扔垃圾行为,我们怎样做 9. 旅游景区刻字红玛瑙一般是多大的 10. 在旅游景区刻字触犯了什么法

1. 在旅游景区刻字

如果你在游山玩水的时候看见有人在树上刻字。你可以说这是景区规定,不让乱刻字的。或者说树木也是有生命的,请你尊重他们。

如果是比较年龄大一点的人在刻字,你可以这么说。请给年轻人做好自己的榜样。相信人和人之间都是比较讲道理的,经过你的劝说,他也会放弃这种不好的行为。

2. 在旅游景区刻字叫什么

我们必须唾弃和严厉打击在景区刻字名的这种卑劣行为!

经常出去旅游的人们会发现,在风景名胜的景区核心区域内,几乎都可以看到一些人刻字留名的痕迹:“某某某到此一游”、“某某某爱某某某”等等一些刻字。我想对这些人说的是,你们的这些行为,不仅对景区造成了污点、损坏了历史文物,还伤害了其他人到这里旅游的感受,还有可能触犯了法律。

首先,你们的这些恶劣行为,直接破坏的是景区的文物,对文物很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往大的方面说,这种行为是对历史的污蔑和对历史的不负责。试想,如果我们的子孙后代来参观,看到你们丑陋的名字,会是什么样的一种感受?

其次,你们的这些卑劣行径,是对全国人民感情的伤害。当全国各地的人们来到刻有你名字的景区旅游时,人们想看的是风景名胜古迹,领略的祖国的大好河山,反当看见你丑陋的名字时,内心升起的是无比的愤怒和鄙夷!如果你是在国外景区刻字留名,丢的就不仅仅是你个人的脸,而是全中国人的脸。

再则,你们的这些行为,极有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只是当时景区监控力度不足,让你们侥幸逃过了法律的惩罚!希望国家和景区加大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力度,在核心景区配备人脸识别系统,切实将旅游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在技术上、源头上整治旅游不文明行为。

最后,为了保护我们的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为了让我们的文化可以一直传承下去,请不要破坏景区文物。在这里呼吁:文明游玩,从我做起!

3. 在旅游景区刻字犯法吗

这位朋友你好,你破坏文物、乱丢垃圾、插队等行为不正确的,你这样做是违法不道德的,为了做守法好公民,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4. 旅游景区刻字广西

丹洲古镇的门票是免费的,但是游玩项目另外收费。

丹洲古镇是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位于广西省柳州市三江县南端,西邻融水,南靠融安县城。209国道从旁边穿过。是集古镇风光、农业生态田园体验、农家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业类人文风景旅游区。

丹洲古镇四面环水,是柳江河上一座椭圆型的岛屿,居住人口1058人。曾经是明清两朝时期的县城所在地,遗留下许多400年前的古迹。居民世代以种植沙田柚为主,岛上种植1100棵沙田柚树,有的树龄已达到上百年。年产沙田柚30多万公斤,果质味甘爽口、蜜香清甜。古城秀丽、果子飘香,恬静清幽的环境吸引着无数的游人。景区有农家旅馆52家,每年11月初都开展柚子节活动,游客可以在古镇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尽享农家之乐。主要景观有福建会馆、北门楼、古城墙、古书院、东门、柚子林、古县衙门、城皇庙、古民居建筑等。福建会馆又名天后宫,按妈祖庙的格局建设,座西朝东、南北厢楼,气势辉宏,距今已有三百年的历史。北门楼位于丹洲北面,又名“治定门”、“北帝楼”,集门和楼于一身,高38米,厚11米,上是木质的楼台,下是青砖的门洞,是当时的军事中心。丹洲书院,三江县当时最高学府,座西朝东,占地1340平方米,里面设置有学生宿舍、存书院、运 动场、教室、办公室、花圃等场所。

玩丹洲一年有三个黄金周,分别是国庆节、劳动节和十一月的丹洲柚子节,在此期间游客的数量超过岛民的两倍。如不提前预约,就只好到融安县城住宿了。尤其是在柚子节,全岛男女老少忙着摘柚子、搬柚子、运柚子、卖柚子,游客可参与其中,可自选自摘自品。其实,柚子的最佳口感是至少糖化半个月之后。柚子是丹洲人的主要经济支柱。

丹洲古镇主要景点介绍:

1、绿岛戏水

丹洲山环水抱,整个岛绿色覆盖的面积达百分之八十以上。丹洲的临江沿岸植有蒿竹、柳树和榕树成片成片的水草一丛丛一垛垛,形如细茅草,发达的根系紧紧咬住河滩的鹅卵石丝毫不放松,任凭风吹雨打霜冻雪压。

尽管每次洪水都会带来流域性的巨大破坏,但无杆无枝的河滩草,经过十天半月的洪水洗礼之后,不久又长出新叶,开始新一轮的生机。

2、丹洲天后宫

天后宫又名“闽粤会馆”,现遗址大门门额仍清晰可见“天后宫”和“闽粤一家”的刻字。闽粤会馆是明末清初一位薛姓富商出银千两建成,并按福建漳州天后宫妈祖庙格局建造。可惜具有300多年历史的天后宫,曾有的气势恢宏和繁荣昌盛已成为历史,现在只剩下残破的历史碎片和无尽的孤寂凄凉。

5. 在旅游景点刻字

不能叫石碑,有人很忌讳的,(园林景石、景石、景观石、点缀石)

6. 有人在旅游景点刻字该怎么说

过去制止这种破坏行为,爱护名胜古迹人人有责,在古建筑上刻字等因为你不文明的破坏因为,作为一个又正义感的中国公民应该上前制止,并劝告,对那些不听劝告的要上报有关负责部门处理…

7. 在旅游景区刻字违法吗

印章不能乱刻,刻不好就会触犯法律,自己私章可以随便刻,只要你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刻了。但法人章和公章都不能随便刻,私自雕刻法人章和公章是犯法的。要刻法人章必须法人授权和委托书另外还要有单位的证明才行。公章必须单位证明和公安机关备案才能刻。

8. 旅游景区刻字,乱扔垃圾行为,我们怎样做

1、垃圾分类,举手之劳变废为宝,美化家园。

2、你们的舍弃却是我的最爱,它们在这里找到了归宿。

3、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走过我的窗前,留下您不要的东西。

4、分类一小步,文明一大步。要使垃圾变为宝,分类回收不可少。

5、分类有道,垃圾成宝!垃圾儿女要分家,安居乐业靠大家。

6、给垃圾选一条循环利用的路,给人类谋一条和谐发展的路。

7、请给垃圾找个合适的家!垃圾分类是关键!

8、公德竞赛,今天正式开赛。地球是我家,垃圾分类靠大家。

9、环境是大事,扔垃圾是小事,大事要从小事做起。

10、就算是扔垃圾,也能小窥操行之高低。

9. 旅游景区刻字红玛瑙一般是多大的

  一、南红玛瑙价格两级分化比较严重。   1.普通南红玛瑙的价格一克大约在1元到100元之间,具体多少钱一克要看其品质如何,色泽是否饱满,冻料多少,是否有瑕疵等,凭这些特征来判定具体为多少钱一克(1-100)!一般在20-100之间。   2.根据南红玛瑙的颜色来看,如果南红玛瑙的品质较好,符合以上冻料少、几乎没有瑕疵等特征,而恰巧这件南红玛瑙的颜色又刚好是锦红、柿子红等最被人们看好的颜色,那么此南红玛瑙一克的价格是轻轻松松破千,如果还能有精湛的雕刻工艺等其他因素,每克价格起码破万、甚至更多。   二、什么样的南红玛瑙最有价值,价格最高!   1.看颜色。其价格依次为纯色锦红 >纯色柿子红>纯色玫瑰红>纯色樱桃红,其次为红白料,冰飘,火焰纹,缟纹,等等。   2.看雕刻技艺。好品质的南红玛瑙碰上名家大师的雕刻工艺,可以说是锦上添花,其价格也会蹭蹭涨。   3.注重细节。在观看质地时,要挑选无绺裂,杂质少,质地均匀的,价格更高高。

10. 在旅游景区刻字触犯了什么法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计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 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 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第二十一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开山、采石、建坟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

(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计划、旅游、土地使用、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属国家重点风 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前条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加强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容量和条件调控游人规模,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其形态。

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排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售票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Hash:187cb576be94b18a5266fb9b20eba3860081eb2b

声明:此文由 Mike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