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与景区合同书 景区经营合同协议书

导读:旅游公司与景区合同书 景区经营合同协议书 1. 景区经营合同协议书 2. 景区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3. 旅游景区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书 4. 景区合同范本 5. 景区合作协议书 6. 景区管理合同协议

1. 景区经营合同协议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2. 景区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旅行社派团的时候有导游派团单,上面盖有旅行社印章的,旅游景点接到派团单后登记就是了,费用有的是签单,有的是现付,那就要看旅行社旅游景点的协议了!水到渠成。 旅行社与旅游景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管理关系,是合作关系。旅游景区为了吸引更多游客来参观游览,而旅行社的工作就是组织游客外出旅游参观,旅游景点为了扩大来游览参观的人数,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共同合作,为了刺激旅行社多往景区带团,景区一般采取给旅行社以优惠的价格,使得旅行社和旅游景点都能挣钱

3. 旅游景区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书

一、性质不同

1、分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承包: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3、发包: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二、特点不同

1、分包:要依据招标项目特性、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招标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标)方案,进行比较,再最后确定分包方案。

2、承包: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3、发包:在实践中,发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

三、条件不同

1、分包: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2、承包:将经营管理方式改变为承包的一般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企业。

3、发包: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4. 景区合同范本

第一个阶段:框架性协议阶段,这一阶段一是对企业和当地政府在开发景区中采取的方式进行界定,即是采用合作开发,还是企业独资开发或者其他方式开发;二是对协议双方的权、责、利进行一般性界定。基本思路是,在保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双赢互惠的原则,保证企业作为投资者的一般性权益。

第二个阶段:补充合同或子合同阶段,如果不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框架协议双方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如资产移交、人员接管、环境保护、宗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如果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则存在新公司与原先框架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继承的问题,须完善一个法律手续,才能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具体讲,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需要加以注意,以免给未来的实际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企业而言,对方可能会让政府下属的旅游局,甚至是旅游局下属的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一般说来,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对方应该是行使景区旅游资源所有者职权的当地人民政府。而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一般也不能和政府个别部门签署合同,因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涉及到方方面面,企业不可能只同一个部门打交道,或经常与非合同部门打交道。另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合同是否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如果需要,则签订合同当时合同其实还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完全可能出现合同不被主管部门批准,导致谈判流产的结果。总之,企业应避免出现对合同效力的误判,杜绝开发前的重大失误。

二、经营权问题 经营权的取得是企业进行景区投资开发的核心问题。但景区投资开发合同却往往在这一问题上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吞吞吐吐,含糊其辞。究其原因,其实质就是国家对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的经营权的让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各部委的说法又不一致,甚至是互相矛盾,让企业景区投资开发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借用其他相关词汇,间接达到经营权的让渡,实在是不得以而为之举。实践中,多采用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规避经营权让渡这一敏感性问题。

5. 景区合作协议书

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旅行社派团的时候有导游派团单,上面盖有旅行社印章的,旅游景点接到派团单后登记就是了,费用有的是签单,有的是现付,那就要看旅行社旅游景点的协议了!水到渠成。 旅行社与旅游景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管理关系,是合作关系。旅游景区为了吸引更多游客来参观游览,而旅行社的工作就是组织游客外出旅游参观,旅游景点为了扩大来游览参观的人数,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共同合作,为了刺激旅行社多往景区带团,景区一般采取给旅行社以优惠的价格,使得旅行社和旅游景点都能挣 钱

6. 景区管理合同协议

公 司 制 度 文件编号:WZSBS-CZ-003 版 次:1.0 编制日期:2006年11月1日 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票务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票务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售票员按本制度要求领用、保管和出售。第三条:各景区的门票必须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专业特色设计,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确认印刷的数量和样式。票务的印制由财务部主管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票务印刷手续。第四条:票据印制回来后交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入库,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票据需加盖公司的票务专用章方可使用,无票务专用章的票作废票处理。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使用票务专用章申请,经批准核实后,批量加盖票务专用章,并做好票务登记发放和造册归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票据的领用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指定售票员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领取,票务专管员须办理相关登记发放手续,其它非售票人员不得领取。第七条:各景区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每日领取的门票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景区只设日班售票,旅游服务部设日班和中班售票,其余班次不售票。如需售票,转到旅游服务部办理相关票务。当日售票结束后,日班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当日下班后30分钟内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账;中班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第二天上午12点之前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帐。不得隔日或多日一起结算,特殊情况需报财务主管批准。第八条:售票员和业务员当日现金必须在当日直接交公司财务部出纳处,凭财务部出纳员出具的收据和票务专管员进行核账。同时将每日填写的《每日售票登记表》和《每日票务稽核表》交到财务部。第九条:票务专管员不定期到各景区售票员处核查票务使用和结余情况,每周汇总票数和财务部出纳进行核对结算,并把每周情况向主管副总汇报。第十条:售票员、业务员、票务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票,如有遗失,按票面总额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一条:各景区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不得多收票款,不得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以获取私利。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旅游服务部在接待旅游团队时,按公司与旅行社的签约协议办理优惠票务;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第十三: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部分)凭本人的身份证进入各景区。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各景区游览。第十四条:任何游客都必须凭票或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各景区。验票员验票时必须一人一票,不得一票多人或无票、无手续放行任何游客进入景区。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公布执行。编 制 财 务 部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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