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旅游业贷款 乡村旅游贷款
导读:农村发展旅游业贷款 乡村旅游贷款 1. 乡村旅游贷款 2. 乡村旅游贷款简称 3. 乡村旅游贷款取名 4. 乡村旅游贷款方案策划 5. 乡村旅游贷款管理办法 6. 乡村旅游贷款怎么贷 7. 乡村旅游贷款政策 8. 乡村旅游贷款最长 9. 乡村旅游贷款贴息 10. 乡村旅游贷款最新政策?
1. 乡村旅游贷款
小额贷款有些也是上征信的,如果是正规公司,可以申请延期还款,私人公司建议尽量还款。有些公司不还的话会给你的家人亲戚朋友打电话的,最后成为黑户申请不了贷款,所有不还款是得不偿失,毁你的信誉的。
2. 乡村旅游贷款简称
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
1、发展乡村观光旅游要有较丰富的农业资源基础。农业资源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的总称。农业自然资源含农业生产可以利用的自然环境要素,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和生物资源等。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农业技术装备、交通运输、通信、文教和卫生等农也基础设施等。
2、发展观光农业要有较丰富的旅游资源。观光农业的开发与本地旅游发展的基础密切相关。旅游发展条件良好的地区,其旅游业的发展带来大量的游客,才会有较多的机会发展观光农业。在分析区域旅游发展基础时,应着重考虑旅游资源的类型、特色、资源组合、资源分布及其提供的旅游功能,同时注意外围旅游资源的状况。
3、发展观光农业要有较明确的目标和市场定位。观光农业是按市场动作,追求回报率的,任何观光产品都应该具有市场卖点。就我国当前发展趋势来看,观光农业主要客源为对农业及农村生活不太熟悉又对之非常感兴趣的城市居民。因此,观光农业首先应当作为城市居民休闲的“后花园”,即市民利用双休日、假期进行短期、低价旅游,作为休闲娱乐、修身养性的好去处。
4、发展观光农业要有明确的区位选择。区位因素与游客数量具有正相关关系。成功的观光农业园应该选择以下几种区位:一是城市化发达地带,具有充足的客源市场。二是特色农业基地,农业基础比较好,特色鲜明。三是旅游景区附近,可利用景区的客源市场,吸引一部分游客。四是度假区周围,开展农业度假形式。
3. 乡村旅游贷款取名
以下是个人想法,不存在顺序。
千秋万代 (囧) 节节高(芝麻开花) 以诚相待,诚意待人 互携互助 (户 协会) 双保龄 (联保)双胞胎(汗) 与民同乐(龙头企业) 众贷乐(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众乐贷
4. 乡村旅游贷款方案策划
悦农e贷要达到申请条件才能办理,具体申请人员要求如下:
(一)代发薪客户。
(二)个人购房按揭客户。
(三)金融资产客户(理财+存款)。
(四)特定优质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事业单位的在编员工、垄断性企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村(居)民自治组织及经济实体的村委(副)主任。
(五)缴纳公积金人群。
(六)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群。
(七)缴纳社保人群。
(八)本行股东或员工。
办理步骤为:资料填写、申请提交、自动审核、账户绑定、远程授权、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业务环节,实现申请、审批、放贷、还款以及管理的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信用贷款业务。
扩展资料:
悦农e贷用于个人合法合理的消费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家居装修、购车、医疗、教育、婚假、旅游、大宗购物等消费性支出。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还款方式:自助循环,随借随还。
贷款利率:超优惠贷款利率,按日计息。
5. 乡村旅游贷款管理办法
三支一扶”期间会有相应的生活补贴,根据不同省份数额不同,部分省份有安家费补贴。同时还有以下有关学习方面的优惠政策: p>
1、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3、有创业意愿的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鼓励“三支一扶”人员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开展创业。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6. 乡村旅游贷款怎么贷
发展乡村旅游就不得不提我们的政府近些年来提出的“乡村振兴计划”,而发展乡村旅游也是“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国家随着这些年的蓬勃发展,工业化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程度,紧跟着中国的城镇化也接近了60%。因为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定居就业,所以导致了农村空心化,缺少了青壮年劳动力的农村开始变得萧条。从长远发展战略来讲工业和农业必须要协调发展,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这个时候从国家战略层面上来说振兴乡村是很及时和必须要去努力做的。
我是出生成长在农村现在在城市买房工作的一个农民,发自内心来讲将来我还是希望回到农村生活,一是因为对农村生活的眷恋、二是因为自己就属于那里。
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就在乡村,发展乡村旅游重点就要发掘出传统文化,广袤的乡村大地有青山绿水有没被污染的环境,有诗情画意的田园生活、有延续了几千年的农耕文明。乡村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是要以生态农业、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宜居的方式来促进乡村旅游。因为乡村主要是以产出农产品为重要基地,所以它的发展建设注定不能像城市那样搞。对乡村来说有些地方是可以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有些地方就不能。比如说乡村的道路就必须要修的非常便利,这方面我们的政府做的非常好,现在全国各地基本上做到了村村通水泥路或者沥青路,早些年“要想富先修路的口号”终于得以实现。乡村原有历史人文景观就不能进行现代化改造,那样会失去它原有的意义,即使改造那也是保护性的修旧如旧。
乡村的振兴也要秉持农产品出的去人进的来的理念,让人进的来,乡村旅游就是可以发展起来。乡村怎么吸引外面的人进来消费旅游,其实去问问久居都市中的人们就有一个很简单的答案他们会说:喜欢乡村的蓝天白云、诗情画意慢节奏的田园生活、喜欢乡村的柴门鸡犬吠;喜欢乡村的绿色食品、喜欢乡村的邻里宗族人文关系;喜欢乡村的民俗传统文化。所以在乡村要做好这些事情是一个很系统很全面的事情,政府现在已经投入足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农民要有足够信心的同时也要改变旧有的思维。
农村是一块风水宝地,每一地方都可以依据本地的地域特征和传统的人文历史来打造属于自己的地域名片。比如安徽的凤阳小岗村,因为它是中国大包干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源地。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在这里你可以见识到现代化的生态农业;可以体验到牛耕手锄的老式传统农耕画面、也可以领略到篱笆墙茅草屋那种惬意的居住场景。凤阳花鼓向你展现古人讴歌美好生活的愿望,大包干带头人和新时期的优秀村干部沈浩向你展示小岗村人大胆探索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小岗正因为拥有这样独特乡村人文历史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使小岗通过乡村旅游发展了自己富裕的当地农民。所以说发展乡村旅游小岗村的成功也是一面可以很好借鉴的镜子,当然每个地方的乡村都有每个地方的不同,发展乡村旅游都需要当地政府和农民去积极摸索实践找出适应自己的发展模式。
最后真心希望我们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乡村都能繁荣安康、农民安居乐业!
7. 乡村旅游贷款政策
有一定家庭收入、资产的农户和商户,年龄在18-60周岁以下的可以按户自愿申请建档和“惠农e贷”授信,获取贷款后依法依约自行承担还款责任义务。
(二)特定的贷款用途:农业产业、特色产业、工商业、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五网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
8. 乡村旅游贷款最长
最高50万,以所购消费品或服务的价格为上限,并提供相应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最多贷五年,但是一般银行的个人贷款基本都是三年,除非个人资质好才可以贷五年。
申请个人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居民。2、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3、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4、银行贷款要求贷款人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
扩展资料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
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9. 乡村旅游贷款贴息
2021年可申报项目及补贴:
一、乡村重大补贴项目类
1、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项目,补贴额度:省级 1000-5000 万元、国家级 1-3 亿元
2、农商互联项目,补贴额度:每省 2 亿元
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补贴资金:5000 万
4、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补贴额度:一年 5000 万元,共三年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补贴额度:最高 5000 万
6、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补贴资金:2000 万元以内
7、农业产业强镇示范项目,补贴资金:1000 万元
8、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补贴额度:2000-3000 万
9、绿色循环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补贴额度:1800 万元
10、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最高每亩补助 1500万元
11、中药材生产扶持及药材基地项目,补贴额度:100-3000 万元
12、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项目,补贴额度:50-1000 万元
13、“特色小镇”工程申报项目,补贴额度:500-2000 万元
14、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补贴额度:1000-1500 万元
15、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畜禽良种)项目,补贴额度:800-1500 万元
二、观光采摘休闲农业类
包山林地的林果业及观光农业,则可以申请造林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水利和道路建设补贴等。
1、农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园艺类生产示范基地项目,扶持资金一般约为200万元。
2、林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扶持资金约150万~300万。
3、农业部主管的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项目,扶持资金在50万~100万之间。
4、农业局的水果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扶持资金在25万~100万之间。
5、农业局的高产创建项目,扶持资金约50万~100万。
三、科技示范园等观光与科普一体的休闲农业
这类休闲农业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园、物流商贸园等形式,既可以申报技术方面的扶持,也能申请农业方面的扶持,因此可申报的资金扶持种类包括:
1、发改委的冷链物流项目。
2、商贸流通重点支持项目。
3、农业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4、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5、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
7、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一县一特和龙头企业带动项目。
8、农业产业化财政扶持项目。
9、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果菜产业项目。
10、供销社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示范项目。
四、所有休闲农业园区都有机会申请的补贴
农业局与旅游局联合主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项目;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民创业项目;扶贫旅游项目等。
五、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支持范围: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现代农业示范核心区。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七、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生态体系、服务体系、运行体系六大支撑体系。
申报部门:财政厅农发办。
八、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生物质成型燃料,畜禽养殖场沼气发电场等,对废弃物利用的项目。
申报部门:发改委。
九、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
支持范围:现代农业园区。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
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
支持范围:技术创新的专利。
申报部门:科技部。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
支持范围: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
申报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关于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项目
申报部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十三、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
如果是以中药材种植为基础的乡村旅游项目,可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申报项目包括: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2、中药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3、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
4、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5、中药材仓储技术及改善中药材仓储设施;
6、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融合项目
支持范围:产业融合、土地托管、有机肥和低残农药、农膜项目。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
十五、“全国杰出 村实用人才”资助申报
支持范围: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合作社骨干、大学生村官、基层组织负责人和返乡创业者等。
申报部门:中国农学会。
十六、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农副资源收贮、农副资源饲料化加工、种养结合农田消纳基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秸秆综合利用、其他符合的建设内容。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果茶育繁推一体化种苗基地试点、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木本油料、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区域特色经济林等林业示范项目。
申报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九、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申报部门:财政部。
二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申报
支持范围: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农业农村产业扶持政策、加强新政策创设。
申报部门:农业部等五部委
二十一、扶贫项目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申报部门:国家扶贫办。
二十二、农牧、畜牧业类
支持范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畜牧良种推广项目;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项目;生猪(牛羊)调查大县奖励项目;奶业振兴行动。
二十三、种养结合庄园类
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项目;国家现代农业庄园项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项目;产粮大县奖励项目;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2021年国家重点惠农项目及补贴:
1、全国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补贴额度:100 万元,农业农村部授牌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补贴额度:500 万元以内
3、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一镇一特,补贴额度:100-500 万元
4、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补贴额度:200 万元
5、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500 万元
6、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 万以内
7、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 万元
8、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 万元
9、粮改饲试点项目,补贴额度:1000 万元
10、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补贴额度:1000 万元
11、农业“星创天地”项目,补贴额度:20-50 万元
12、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 10%左右
1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 10%左右
1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 万
15、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特色种植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
16、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 10%左右
17、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
18、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 万元
19、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补贴额度:200-3000 万元
20、农产品加工补助项目,补贴额度:1-100 万元
21、2020 年农产品促销项目,补贴额度:2 0-500 万元
22、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补贴额度:100 万
23、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补贴额度:200-1000 万元
24、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补贴额度:低息贷款项目
25、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补贴额度:低息贷款项目
26、高新企业认证项目,补贴额度: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申报条件: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 30 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 30%以上;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28、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补贴额度:25 万元
29、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补贴额度:以奖代补、贷款贴息
总的来看,同一项目可申请多种补贴。比如油用牡丹、油用芍药这类药食同源且兼具生态、社会、经济价值于一体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申报项目补贴上可选择性更强。充足的资金支撑,为乡村振兴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10. 乡村旅游贷款最新政策?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 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也为国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经验”;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
(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
(七)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应 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组织章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组织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成员大会职权除外。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每年向成员大会述职。
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五人的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对理事会负责。职业经理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六)住所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
(七)公开制度;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
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农 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份额)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份额)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当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收益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
(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平台处置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县、乡农村财务会计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其会计核算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承担经济合同审查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理事长、监事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向成员公开经营方案、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
财务公开资料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村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应当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对资信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评定后可以享受一 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和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可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和联合,发展现代种养殖及配套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进行指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顺利交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报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资料等实行备案;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提供指导,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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