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景区不可以做什么?

导读:在景区不可以做什么? 城市公园应如何管理游客?

感谢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景区作为公共场所已经其特殊性质,需要注意自我约束的行为如下:

1、环境卫生:作为公共场所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如厕,避免不好的行为影响景区环境卫生增加工作人员清理负担,破坏大家的游玩心情。

2、安全防火:尤其在植被、树木密集区域或山区需特别注意绝对禁止点燃明火,禁止带火种进入,要特别注意;在高处、险要地带、或参与惊险游乐项目时特别注意自身安全防范,杜绝有危及安全的任何过激行为与冒险试验,在提示深水危险区杜绝私自下水;远离电力设备设施,保证自身安全。

3、景物保护:景区内不管是人造景别、植被或者文物遗址等都要杜绝私自踩踏、拉扯、写画、乱刻等破坏的行为出现。

4、设施设备:不尝试或刻意拉动或开关公共安全或运行设备设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和误触启动。

5、文明游览:在景区尽量避免喧哗或追逐跑跳打闹;乘坐景区内交通设施或购票购物时自觉有序排队,遵守秩序,杜绝出现争抢等不文明行为而影响他人和自身形象;杜绝衣着暴露以及不雅行为。

6、公共物品:景区提供的免费物品不浪费,不多拿多带,注意保持原位摆设与卫生,杜绝偷盗行为。在彰显自身素质的同时方便他人。

7、提示要约:在景区内根据提示禁止吸烟的地方绝对要遵守;安全提示以及其他提示要约也要做到自觉遵守。

以上在景区需要注意的各方面不可以做的行为,希望能了解尽知!

近些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普遍提高,从以前最基本的温饱需求逐渐过渡到了精神需求,因而也能看到旅游产业的欣欣向荣,盛世繁华之下的国泰民安本身,就是我们国家的终极追求。经济上去了,可我们有些国民的素质还没跟得上发展,因而也就岀现了一些景区的某某某到此一游,星级酒店的早餐厅抢占早饭等等一些不文明现象,甚至有些丢脸都丢到国外去了。不容置疑,我们中国是大国也是文明古国,不能因为这些而有损形象,所以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媒体都在宣传文明旅游,而做为国中一员也应该时常规束一下自己的言行举止。

中国名山大川,文物古迹胜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还是遵守一些规定。

第一在山岳型景区,我们爱护生态系统里的一草一木,路边的野花也尽量不要采了,尤其是千年古树奇花异草的珍惜植物更应该要好好保护,别再刻什么到此一游,又或者是某某爱谁的低级行为了。也别做一些什么爬高就低的危险行为来搏人眼球,尊重自己的生命为上。

第二在博物馆景区里面,不要大声喧哗,切忌打闹高声接打手机。在室内型景区尽量保持安静,遵守规定,有些室内景区是请勿拍照的,请一定要配合。

第三在动物园类景区一定要遵守园内规定,也别给动物们乱投喂食。

其他的什么不随地吐痰之类的,我觉得应该是最起码的素质问题了,就算景区没有这个规定,我们也应该做到。当然像严禁吸烟,不扔果皮垃圾就更不用说了。

城市公园应如何管理游客?

你好,我是环华行913,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不让靠近水边是对的,都怕孩子万一掉进水里,但是你说的不让坐石头好像有点过了,石头还怕坐吗?咱们的国家人口基数实在是太多了,所以不让上草坪,这个可以理解,真的如果都上草坪野餐,露营,嬉戏打闹,那这个公园的草坪用不上十天半月就得被踩秃,再有一个,国人有的真的是素质很差,别说去草坪上溜达,平时上大街都随意 丢垃圾,如果弄的满草坪都是垃圾是很难清理的,又要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真有一天公园没有管理了,可以随便上去,随便溜达,那这个公园也就完了,到时草坪秃了风景不好看了你也就不愿意来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朋友,国家都有规定的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公园。

第三条 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事业发展。

第二章 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本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设立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制定游园管理规范;

(三)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检修;

(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正常游园秩序;

(五)保护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

(六)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规范公园管理和服务行 ,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域内,与公园景观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公园内游乐项目竣工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相关设施,依法安装防雷、消防等安全设备,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各类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安全须知。

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符合相关从业经营规定,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在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各项服务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和园容养护标准。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三日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园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的权利;

(二)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

(四)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

(五)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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