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环境污染 旅游景点环境污染的文献

导读:旅游景点环境污染 旅游景点环境污染的文献 1. 旅游景点环境污染的文献 2. 关于环境的文献 3. 旅游对环境的污染 4. 旅游造成的环境污染 5. 旅游景点环境污染问题 6. 旅游景观资源与旅游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7. 旅游景区环境污染 8. 旅游景点环境保护

1. 旅游景点环境污染的文献

目前多数文献使用单一指标度量环境规制强度(程度),如污染治理投资额、排污费征收总额,甚至某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率、三同时执行率等。实际上环境规制程度的度量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指标分为几类:

一是投入指标,如环保人员数、环保经费额、污染治理投资额等;

一类是产出指标,如各种达标率,污染物排放削减量等。也有的分成中间投入指标、最终投入指标、中间产出指标、最终产出指标等。但各种指标在解释能力上都存在各自的问题,所以你只能根据自己的研究目标选取最适用的。至于环境破坏程度,你可以考虑各种达标率,或者环境公报中常用的一些指标,这些都比较容易找到数据。

2. 关于环境的文献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brary, 简称NSTL)是经国务院领导批准, 于2000年6月12日成立的一个基于网络环境的科技信息资源服务机构。

中心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馆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文献馆组成。

3. 旅游对环境的污染

游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1:旅游发展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旅游可以原来优美的自然环境得到保持和保护,可以使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和美化。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大量游客的带来会造成对环境一定程度的破坏和污染,比如,修建宾馆住宿设施会占用和破坏社区的绿地;大量宾馆,停车场和娱乐设施可能对社区造成视觉污染等。

2:旅游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旅游是竞争性、综合性很强的产业,其有很多的关联带动作用。旅游者的流动直接带动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增加了运输业的收入,同时对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提高和交通速度提高,必然要求修建更多更好的高速公路,这样又带动了公路业建筑业的发展。

3:由于旅游业的发展,游客的增多,人们就必然对旅馆业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消费群,这样需要增加旅馆的数量,旅馆业和建筑业就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4. 旅游造成的环境污染

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

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破坏。一方面旅游资源开发将改善、美化资源环境,因开发而带来的旅游收益也为资源保护创造了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伴随旅游开发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游人的不文明活动行为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等都会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 开发和保护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1、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开发与保护这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红原大草原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其中不少是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特别是湿地草原、安多游牧文化独一无二。这些自然的、人文的旅游资源,就目前的客观条件,要很好地全部进行开发可能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先进行保护是上策。而有些旅游资源,还存在如何开发的争议,并涉及到开发后带来的的环境 社会、经济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先予以保护而后开发。

2、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旅游业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旅游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导,是旅游资源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麦洼寺是川西北现存历史最悠久、建筑规模最大的藏传宁玛派大寺,是外界了解藏传佛教文化的窗口。只有通过合理开发,使之走向世界,并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佛教圣地,才能充分体现其保护的价值。随着

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人们对的提高,人们对旅游需求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开发能反映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和以环保、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生态旅游产品,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方向。目前,红原大草原就有这方面的旅游产品供游客挑选。

3、开发本身意味着保护。一般情况下,合理的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是对旅游资源加以整修,而非令其“自生自灭”,以延长其生命周期。对还有就是旅游资源、环境进行改善、美化,以增加其可进入性;或对人文旅游资源搜集和整理,重现其光芒。同时,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旅游收益的一部分,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资源地,用于资源地的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在这个意义上,开发意味着保护。红原县申报了红原大草原AAA景区,制定了《红原县旅游经营管理办法》、《红原县牧家乐管理办法》,这些措施,就是对红原大草原人文、自然旅游资源的第一道保护网。

(二)、保护和开发又是相互矛盾的

1、从某种程度上看,开发也是一种破坏。包括由旅游开发而造成的破坏和非旅游开发而造成的破坏。虽然旅游资源的破坏并不仅仅是开发所造成的,还有其他社会的、文化的等方面的深层原因,但开发所造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这与资源保护是背道而驰的。

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破坏。旅游资源开发需要对资源地进行的适度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破坏也就没有开发,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型开发模式,使得积极的开发也会带来破坏。红原大草原的标志性景点月亮湾就是一个例子。因为资金投入和技术限制,月亮湾观景台的植被、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破坏。那种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旅游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更是对旅游资源的严重破坏。

其次,从人为角度看,旅游资源的开发也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因管理不善,资源地游客涌入量往往超过其承载力,从而给资源本身造成致命的损坏。大量游客形成的喧哗,破坏了寺院庄严肃穆的氛围;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诸如“×××到此一游”的乱刻乱画更是对旅游资源的极大破坏。

再次,由于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所具有的文化性,因开发而带来的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可能是对旅游资源的毁灭性打击。尽管旅游者与资源所在地的交流和影响以及两种文化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双向的,但事实上,外来文化、外来旅游者对资源所在地(旅游地)的冲击和影响远大于他们所接受到的资源地的影响。旅游开发带来了诸多消极的影响,如卖淫、犯罪、赌博现象的产生发展以及资源所在地居民观念意识的变化,旅游地经济状况、经济意识 、审美倾向、社会关系等的改变,民俗风情的同化、庸俗化等,给旅游资源及其环境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破坏。

2、保守式的保护,妨碍了开发。因害怕开发造成破坏,为“防患于未然”,易导致片面强调保护,从而忽视了对资源的开发。因片面地保护而没有对资源进行开发,就不能体现出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旅游业也就得不到发展。

5. 旅游景点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学为准则,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全面考虑,按生态学原理去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系统的变化及特点不断改善旅游系统的结构和布局,尽力维护其生态平衡及环境效益。一个良好的生态旅游系统应具备。

1.引 言

自海克尔创立“生态学”至今,100多年来生态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从单纯的研究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发展到研究自然资源开发和管理,人类生存环境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途径等,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生态旅游,其主体是人类,旅游对象是自然环境。所以,从学科定义来看, 生态旅游属于生态学的范畴,只不过生物与环境关系中的生物成分不是一般的生物而是人。因此,管理这样的系统必须以生态学的原理为指导,从生态学的普遍规律出发,协调好生物、环境、经济和发展的关系。无论是开放的自然环境景观还是自然保护区都是自然生态系统,而旅游行为本身是一种人为活动,它与自然系统共同形成比单纯自然生态系统更复杂的人类-自然复合系统。它不仅由生物和环境条件组成,还包括人类活动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这些复杂因素组成的多层次、多因子的统一体。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可引起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反过来,生态系统的变化又对人类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要素均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都是按着生态学的规律在进行着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其中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就会引起系统内其它因素产生连锁反应。当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能力超过其限度时,生态系统就会失去平衡,旅游环境就会被破坏,旅游事业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 发展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学为准则,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全面考虑,按生态学原理去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系统的变化及特点不断改善旅游系统的结构和布局,尽力维护其生态平衡及环境效益。一个良好的生态旅游系统应具备和谐的结构、高效而经济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既能适应自然条件变化,又具有净化环境污染能力,发挥最佳的生产效率,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生态旅游场所。

自然保护区是受国家行政管理和保护的,绝不允许乱砍滥伐和破坏自然环境,尤其在划定的界限内连正常的工农业生产也不能进行。然而,自然保护区建设离不开当地居民,二者唇齿相依,互相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必须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实惠,而不是贫穷,因为无数实践证明只有当地居民生活富裕,保护的目标才能达到。那么当地居民依靠什么维持其生存与生活?就目前各种经济活动来看,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是取得经费来源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生态旅游可给自然保护区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对参观者进行自然保护的教育,使当地人民生活幸福与保持自然保护区可持续经营的经济形式。如何达到发展生产又减少环境破坏的效果呢?我们认为首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保护环境,尤其是要遵从旅游不能超过环境容纳量这个最基本的生态学原理。

2.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产生

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由来已久,在传统的农林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都有这一概念的雏形。但是作为一种科学术语,是在1980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WCS)中给予系统阐述的(IUCN, 1980)。这一文件虽然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提出的,但其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自然资源的保护,而且把保护与发展看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并将自然保护置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下。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改变了过去就保护论保护的做法。明确提出其目的在于把资源保护和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这里所谈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这里所指的保护是指人类要合理地利用生物圈(生物居住及赖以生存的地球),既要使目前这一代人得到最大的持续的利益,又要保持其潜力,以满足后代的需求和愿望。大纲提出了生物资源保护的三个目标,即(1)维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2)保持生物遗传多样性;(3)保证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又称“布仑特兰德”报告(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该报告把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始终,在充分考虑目前世界环境状况的同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与行动。在这里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所提出的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损害人类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报告中提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到:(1)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解决贫困问题;(2)改善增长的质量,改变破坏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问题;(3)千方百计地满足人们对就业、粮食、能源、住房、水、卫生、保健等的需求;(4)把人口限制在可持续发展的水平;(5)保护和加强资源基础;(6)技术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适应;(7)把环境和发展问题落实到政策、法律和政府决策之中。

总之,可持续发展不否定经济增长,该概念从一开始就强调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甚至把解决贫困问题放在第一位。在改变以破坏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增长方式的同时,不忘满足就业、提供粮食和限制人口数量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传统的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人类正在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的途径。我们认为: 牺牲环境求得发展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同时,过分强调保护环境,忽视人民财富增加的发展也不是可持续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如何寻求发展途径的问题,如何提高经济增长的问题,以及如何发展经济不破坏环境的问题。

3.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讨论

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以后,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响应和迅速发展,无论是学术领域还是政府机构都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研究课题和行动准则(ERP Environment, 1999)。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个概念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可持续发展更象一个口号,而不是科学概念 (Di Castri,1995),甚至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模糊发展 (Oldman, 1995)。本文针对这些情况,做一简单介绍,以便使我们能够对这个概念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为什么可持续发展概念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法国著名生态学家 Di Castri (1998) 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不够确切也无法应用,原因是概念本身自相矛盾,无法正确地反映长期趋势和不确定性;在目前地理经济和开放的信 社会条件下,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应用就更具有随机性。由于政界、官员、环境专家、商人和企业家的完全不同的动机,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就变得更具有随机性和主观性。他进而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弱点。(1) 人口、资源和环境不是平衡的,人口和资源都是在变化的,容纳量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应用,我们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框架去衡量那些不断变化的空间及其相关要素;(2) 自然资源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事先规定的,淡水、湿地、潮汐等以前被看作非能源的物质现在成了重要的能源;(3)物种、生态系统和资源都是在不断地进化或者变化,无法把当代的这些资源毫无变化地转移到我们的后代,即使我们当代人不去干扰,它们也一定要受大自然的选择而发生变化的;(4 )我们无法通过简单的推理或演绎目前的趋势来解释未来几代人的需求和未来的资源价值,当代人对电、火车和计算机的需求是我们的祖辈所无法想象的,也可能是我们将来所难以预料的;(5 )可持续发展是无法度量的也是无法计算的,直至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可用来度量可持续发展的计算单位;(6) 考虑系统动态、非线性、开放性、稳定性和适应性变化等方面,从方法论的观点出发,发展和可持续性这两个术语是不协调的。

Di Castri (1995) 在《自然与资源》杂志上撰文,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椅子”模型,进一步规范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内涵。他指出可持续发展可以被看成是一把椅子,其四条腿长度相等,强度相同,四条腿中的每一条都相对独立但又互相依赖,都是可持续发展的成分,如果有哪一条腿比其它短些或长些,就坐不安定,不能可持续发展。这四条腿分别是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结论是只有在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四方面都达到相对平衡的发展。然而,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达到或将会达到这四方面的完美与平衡。比如,美国的经济发达和自然环境良好,但社会环境不好,尤其是大城市社会问题更多。法国也是社会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破坏很快制约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全球看,经济发展迅速和导致环境恶化现象十分普遍,而且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达到这四个方面的平衡,或着四个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

正由于可持续发展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不同的机构以及不同的学术背景的专家对此进行解释和评论时,难免带有各自所从事领域的色彩,有时甚至片面强调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面的重要价值。可持续发展有很多含义,这个思想既简单又复杂,一方面要保护环境使生物群落免遭干扰,另一方面听起来又不很实际:没有一定的破坏我们如何建造桥梁和公路?如何生产足够的粮食充饥?如何筑堤防洪?如果我们限制投资者所带有一定破坏性的经济活动,如何吸引投资开发?他们没有经济效益行吗 (Johnson, 1998)? 事实上,任何一个环境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显著的经济特征,环境污染的出现是人类发展机械和石油等工业的一个副产品,生态破坏是人类发展能源、交通运输等工业的副产品。如果没有这些工业的发展也可能不会出现这些环境问题,然而,为减少环境问题而限制人类的经济发展是消极的、无所作为的观点,也是人类进步和社会繁荣的障碍。所以说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是人类建设和发展自身文明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旅游是最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经济活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被学术界和公众所 普遍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中,并没有明确表明它是一种即不破坏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模式,只是强调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保持代际之间的公平性,防止当代人剥夺后代人利用资源的权利。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指出:经济增长和发展必然要引起物理生态系统的变化,不能永远保持所有生态系统不受干扰,甲地的森林被破坏了,却可能在乙地重建, 但一定要有计划,防止土壤侵蚀和遗传退化等。总之,可更新资源的利用要在环境容纳量的范围内。UNCED (1992) 协议提出森林资源和林地应该进行合理的经营以满足当代和后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需求。我们在引用这一概念时必须既全面又准确,以便能够合理地指导我们的经济活动,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把我们的经济搞上去。

在1992年6月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政府达成一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共识。中国是全世界第一个编制和实施《21世纪议程》的国家,这表明中国人民将和全世界人民一道共同担负起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责任。事实上,中国只是用占世界7% 的耕地养活了全世界22% 的人口,其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为全人类的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更值得一提的是,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对天然林的采伐,全面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的决心,而不是削弱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中国21世纪议程》所强调的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即从传统的偏向数量增长的经济模式转向强调改善发展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发展所需要的资源。

4.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

“生态旅游”是一种主题旅游,它是指旅游者到大自然中去,在欣赏自然景观和了解生态现象的同时受到环境教育,同时是能够达到可持续管理的旅游。生态旅游不仅用来表征对所有观光自然景物的游览,而且强调被观光的对象不受到损害,旅游者受到环境教育和生态文明的启迪,反映了保护自然的要求和责任。根据牛亚菲(1999)的研究, 生态旅游概念的可分为三种:(1)根据市场和消费行为定义的生态旅游概念。将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旅游方式或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优美的自然和文化环境;(2)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定义的旅游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结合起来;(3)根据行为规范定义的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环境价值观,旅游活动能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尊重地方文化传统。

生态旅游这一名词进入我国仅仅几年,便如雨后春笋般得到广泛传播,尤其是自然保护区依据拥有自然景观的优势,更是把生态旅游作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支柱产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回归自然,享受美景,陶冶情操也已成为人民大众休闲的时尚选择,到自然保护区旅游的人数成上升趋势,从而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按着Di Castri (1995) 的椅子模型,生态旅游可以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四方面的协调发展。

首先,生态旅游业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旅游是一个人民群众十分熟悉而又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活动,它能够使人们相互了解,增长知识,发展友谊,促进经济和社会文化交流。就目前各种产业状况看,生态旅游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当地居 通过开发旅游,就能够从他们所经营的生态系统之外寻找生存空间,扩大经营领域,融入全社会。能够开展生态旅游的地区一般都分布在林区、草原或其他偏远山区,相对来说是比较封闭的系统,因而保留很多原始的、独特的、珍贵的自然景观,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发挥这笔财富的效益,为当地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维持社会稳定和提高边远山区的扩大开放具有重要作用。生态旅游是非消费性旅游,在旅游者得到满足,旅游区当地居民提供旅游产品之后,自然景观和环境条件并未得到破坏,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生态旅游有利于文化和文明水平的提高,以此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旅游虽然也经营产品,但这是一个更富有文化内涵的产品,旅游者通过观光不但获得了产品而且得到了大自然的熏陶,获得了有关人与自然的知识。尤其是生态旅游在销售给游客风光美景的同时,游客也获得了一种文化和文明教育,这已远远超过了简单的商业行为和买卖关系。普通的企业只能提高顾客的物质文明,优秀的企业在销售其产品的同时也宣传企业文化,提高顾客的精神文明,而生态旅游让游客接受大自然的洗礼,在使游客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的同时,又推出一个更高层次的文明,即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属于广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表现为人们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的理性认识、理智行为和道德情操。在世界面临多种环境问题和倍受生态破坏困扰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旅游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最有效的手段;生态旅游区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最大课堂;森林、草原、海洋,动物、植物和珊瑚等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最好教材。

再其次,生态旅游可促进环境保护。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我们必须保护好环境,保护好资源,保护好生物多样性。然而保护是一种人为活动,是人们的一种有意识的社会实践,那么如何才能唤起人们的保护动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应该培养人们的爱心:包括对大自然的爱、对环境的爱和对生命有机体的爱。那么这种爱心从何而来?我们知道爱父母师长,这是儒家思想的继承;我们知道爱国爱人民,这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结果,前者根深蒂固,后者有声有色。儒家文化和社会教育对人们热爱自然感情来说缺乏爱的基础,必须用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就是生态旅游。通过生态旅游能激发人们热爱自然和环境的意识,唤起人们的保护动机。由于生态旅游使人们真正体验到自然之美,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由此激发人们的爱心,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有效的自觉自愿的行动,从而达到主动保护和积极保护的目的。

MecNeely (1996) 认为,生物资源常常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于剥夺了最接近自然保护区居民对这些资源的经营权,生态旅游和当地居民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完成保护的任务。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的每种形式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值得受到尊重。并且来自自然的利益取决于必须的生态过程和生命支持系统的维持,也取决于生命形式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必须与生态学原理相一致,物种和生态系统存在的理由可能比简单地满足当代消费者的经济愿望更为重要,当一个基因库由于当代人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利益而趋向灭绝时,所有的子孙后代都将为其付出代价。

可持续发展必须反对二种极端倾向:一 是片面追求数量增长,忽视效益和环境的做法;另一个是片面强调保护环境而忽视经济发展的做法。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问题突出、经济发展较快的条件下,更要注意后一倾向的发生,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地群众的贫困问题的话,那么环境和资源也难以有效地得到保护。前文中提及的生态旅游只是林区或自然保护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实例,是否可以开发其它类似的产业?如林区绿色食品业,饲料肥料产业和礼品手工艺品等。可持续发展首先是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也无所谓可持续。总之,发展是硬道理,解决贫困和发展经济是我们的中心任务,保护也是为了发展,而且是为了让子孙后代能够更好地发展。

6. 旅游景观资源与旅游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先说些废话

环境生态是环境保护和生态学的一个交差学科。可以说环境保护的分支就是和各种学科产生的各种交差学科。

顾名思义环境生态工程就是环境生态中的涉及工程类的东西,和环保和环境工程的关系是一样一样的。理论上,环境生态工程毕业的,是可以做环境生态有关的所有工作的,因为他应该没有环境生态科学这一个专业吧,有也关系不大估计就我国现在这水平开的课90%是一样的。所以下面有关就业和方向我就针对环境生态来说。

与环境工程的区别,很简单啊。环境生态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分支。环境生态工程是环境工程的一个分支。但是有一点点需要注意,一般的环境工程,都是环保部门的事(市政污水中的管网啊这些还是有交差),但是总的来说生态这块,有点大环保的意思了。有些地方林业啊这些部门插手比较多一些。

关于工作内容(其实也就是分支方向了,我从每种工作环境来说吧,更实际)

无非是科研院所。环保公司。环保局。

科研院所和设计院

(主要是环保科研院所):

1、做相关的科研课题。主要内容:生物多样性研究,自然保护区研究,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荒漠化防治等相关;典型类型生态系统长期跟踪观测和演变规律研究;灾害及突发事故应急。比如XX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2、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些任务:包括政策研究、数据调查分析、各种评估、各种规划和监测。1和2其实是有交差的。比如XX地区植物多样性调查、XX生态管理系统构建、XX生态功能区划分、XX生态规划。

3、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委托:不是自己的主管部门了。由于生态这块的咨询工作,大多来自政府。比如XXX自然保护区基础情况调查、XXX景区生态系统评估或者修复方案之类。

4、来自社会。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生态调查和一些设计工作。这个环保公司也可以做,但是非常少。同3。

环保公司

:一般大一点的公司吧。或者专业性非常强的。才会有这方面的人才配备。因为业务量不多,有时候就算有,你也要去做污水厂啊啥的工作。公司这块呢,主要做一些沙化治理啊、植被恢复啊、景观湿地啊、湿地公园啊保护区啊、流域生态治理啊相关的设计和施工。说明一点,这里很多大的项目,目前都不是环保公司做的,其实是其他公司做的。除了设计施工,也有些专业性非常强的公司可能会开发自己的一些生态修复相关的工艺方法。总之接的项目类似XX旅游村寨生态景观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施工、XX景区生态修复设计施工、XXX省XXXX(植物)保护点设计施工啊这些。一般环保公司做生态类的工程前期咨询主要为了接后期的工程施工。

环保局

:公务猿的 事情就不说了。工作内容大同小异。(公务员大哥求不喷。我错了。)

关于就业

上面说的3块。其实也是任何专业毕业的三个大的就业趋势。自己创业不谈,这个专业现阶段肯定不适合。然后由于生态环境这个交差学科,还有其他的就业渠道。

1、 林业局等环保系统以外的需要生态类专业的政府机构。

2、 各种保护区、景区的管理部门。

3、其他需要生态专业的非环保类公司、机构。

7. 旅游景区环境污染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 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了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 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 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处罚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的请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 旅游景点环境保护

环保局主要职能:

1、拟定国 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2、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3、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环保部的下属司级机构有:办公厅、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

扩展资料:

环保局科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文秘、工青妇、计生、保密、档案、财务等工作;负责会务、接待、保卫、车辆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二、环境管理科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等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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