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规划设计 景区设计

导读:旅游景区规划设计 景区设计 1. 景区设计 2. 景观设计公司 3. 旅游景区设计 4. 旅游规划设计公司 5. 宏村景区设计 6. 景观规划设计 7. 渔文化主题景区设计 8. 景区旅游规划 9. 风景名胜区规划 10.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方案

1. 景区设计

上海角马建筑设计团队,是中国颇具影响力的旅游规划和景观设计团队。有多年各类方向旅游资源开发的经验,具体你要去他们的官网上查,像灵山拈花湾2.0的改造升级和汉中张骞街的规划设计,都是他们的手笔,挺有品位的。

2. 景观设计公司

毕路德、奥雅、土人、笛东都挺好的,你可以挨着对比一下。我们公司去年跟毕路德合作过,各方面感觉都好。

3. 旅游景区设计

科旅游线路设计,有助于旅游景区之间优势互补,可以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可以合理规划时间,景点,价格,达到利用最大化

4. 旅游规划设计公司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里面有旅游景区的的规划收费标准,景区规划设计一般都是按面积收的,附加说明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和旅游规划是有区别的。

5. 宏村景区设计

宏村古村落是我国优秀的徽州村落规划典范,包含朴素的生态哲学思想,并以独特的理水手法著称。本文着重从思想文化层面,寻求古村落美丽下的灵魂,发掘美景下深层次的文化内涵。在建筑特色、水系特点等视觉要素下,探索被隐藏的文化精粹。同时,希望为现代人居设计提供一些建议及参考。

关键词:古村落、生态、风水、儒家思想、程朱理学、地方文化、建筑、水、雕刻、庭院

6. 景观规划设计

绿化设计主导思想以简洁、大方、便民、美化环境为原则,使绿化和建筑相互融合,相辅相成。主要以常绿树种作为“背景”,用富有特色的花灌木和草本类花卉加以点缀,达到四季有花。种植植物必须着眼于长期,在形成良好的庭院景观的同时,应考虑方便今后的养护管理。在节省经费,美化环境方面,要有其突出的优点,争取以少的投入,获得最佳效果。要符合人们的审美要求,既要注重整体规划,又要注意局部景点的艺术魅力,满足功能需求。

植物设计,在整体环境景观构建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植物配置上,充分考虑了植物四季季相更替和色彩搭配,以便在不同的季节形成不同的景观。

7. 渔文化主题景区设计

免费,开放式景区。

东海半边山旅游度假区,位于象山县石浦镇东海之滨,它三面环海,形如麒麟,两岛相伴,白浪相拥,景区面积约八平方公里。

五彩渔镇位于半边山景区,占地233亩,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以“渔文化”为主题,结合基地的水系资源及生态环境资源,以构建完整的吃、住、行、游、购、娱的旅游要素,是凸显“渔文化”的旅游小镇。

8. 景区旅游规划

打造文化产业提升城市人文内涵,以旅游带动区域经济,一个好的旅游规划,不能忽视以下九大要点。

1、发现“弱点”

这里所说的弱点,指的是存在的问题,或是相对于他人存在的不足。

一个地方的旅游做不起来,做不好,做不大的原因或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 是没有发现好的资源,做旅游不知从哪里下手。

二 是受交通的制约,虽有“宝物”,却藏在深山人不识。

三 是经济状况不够好,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没有一定的经济投入,旅游是做不起来的。

四 是工作重心不在旅游方面。

相对而言,一些地方发展工业或其他产业的条件更好,更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所以没有把旅游业作为发展重点。

五 是体制机制的制约。有的地方各方面的条件均不错,但在旅游产业的行政管理、资源管理、政策引导、激励机制等方面不够顺畅, 够有力,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

2、找出“亮点”

“亮点”即最亮的一点,也可以叫闪光点。这里所说的亮点不是指规划文本本身的亮点,而是指一个规划要帮助规划地找到旅游发展的亮点。它包括旅游资源、旅游环境、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

构成亮点的要素,

一是“名”,即在某一方面、某一点名气很大,在全省、全国甚至国际有影响力。

二是“新”,新近出现、新近发现的东西,或在某一方面有所创新,并得到大家认可。

三是“稀”,即少有或特有,某一类资源在全国少有,或者只有你这个地方特有,具有唯一性;某一种做法或政策措施是这个地方独创、首创,并对旅游发展起到良好推动作用。

四是“奇”,有奇特的旅游资源,如奇山异水、奇人异事。

五是“特”,有些东西虽然你有别人也有,但你有特点,有内在的特质。

以上要素在一个地方、一个景区不可能全部齐备,但只要具备了一点,并且比较突出,就能构成亮点。做规划,必须帮助当地找到这样的亮点。找到了亮点,并在实际建设当中把亮点做出来,旅游发展才能不走弯路。

3、突破“难点”

“难点”与“弱点(问题)”有些相似,都是制约一个地方旅游发展的因素,但又有所不同。问题有多个方面,难点往往只有一两个方面;问题具有普遍性,难点往往具有特殊性;问题一般一目了然,难点却要认真分析,仔细寻找;问题浮在面上,难点隐藏其中。

所以,找难点就是找主要矛盾,找纲。找到了难点就找到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纲,纲举目张,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所以,做规划就要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多方比较,帮助委托方找出制约旅游发展的难点问题,并规划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思路和方案,指导委托方突破难点、突破瓶颈。

4、寻找“卖点”

从本质上讲,旅游产品也是一种商品,是商品,就要有卖点。

中美丽乡村安吉县,拥有108万亩竹林,植被覆盖率达75%当地空气质量好,大气负氧离子平均浓度达8000个/立方厘米。安吉33项气候生态评价指标优良率达97%,综合评定结果优。从单个资源来看,看似每种资源都是卖点,但卖点多了反而不利于受众的认知。

这些资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氧气多、空气好,空气质量好的直接效益就是对人的健康有益,从这个角度讲,安吉县是非常适宜做健康养生旅游的地方。因此安吉县旅游发展方向总结了六个字,即“卖氧气、做养生”。竹林负离子就是最大卖点。

5、制造“爆点”

这里所说的爆点即引爆点,指的是旅游发展的初始阶段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能引发爆炸性效应、推动爆发性增长的因素。这种因素可以是一句口号、一次活动、一项政策,也可以是一种产品、一家景区,更可以是一种品牌。

做旅游规划,必须善于制造引爆点。怎样制造引爆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列如‘安吉江南天池’景区,是AAAA级旅游景区。荒坪水电站位于浙江省北部安吉县境内,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在同类电站中位列亚洲之首,世界第三。这样一座完全工业化的隐没于崇山峻岭之间的水电站,却身兼二职,物尽其用,在规划建设时同时被作为一个景区项目来开发,尤其是上水库区,美其名曰“江南天池”,很快就成为天荒坪最靓丽的名片。

为改变景区季节性旅游淡季过长,建设‘江南天池滑雪场’提出这一项目基于以下原因:一,据统计江南天池16年的气温数据来看,12月份至次年2月份基本在0度至-18度,气候条 可行。江南天池在海拔千米山顶和安吉东、南、西三面环山,北面畅开可使北风长驱直入的地形所致。每年都有十至二十场雪,

二,江南天池滑雪场是江南唯一冬季野外滑雪场,全长近800米,拥有6万多平方米的雪场,是目前华东全方位最Hi的拓展组合群。华东有4亿人,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浙江本身就是旅游大省,全省人口近五千万,旅游发展潜力巨大,但还没有野外大型滑雪场,从完善冬季旅游淡季、旅游功能单一的角度,迫切需要这个项目。

6、注重“落点”

落点指的是规划的落地性、操作性。编制旅游规划,除了要有战略高度,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之外,必须十分注重落地性和操作性。

需要从四个方面强化落地性、操作性。

一是强化具体区域即点上的规划,

二是强化具体项目的规划,

三是强化具体时间的规划,

四是强化相互关联的规划。

在具体区域的规划上,规划不但对全市的旅游发展进行宏观规划,而且对所属县(市、区),也根据其地理位置、资源状况、发展现状等情况,分别列章作出发展规划。

在具体项目上,不但有全市的空间布局,而且对具体产品项目作了发展规划,如旅游住宿设施方面,规划对全市的旅游住宿设施做了详尽的调查,对全市的游客增长趋势进行了科学的分析,最后到点到位地对全市和每个县(市、区)的住宿设施的发展进行了规划。

7、抓住“重点”

一个好的旅游规划,在全面贯彻《旅游规划通则》的基础上,必须突出重点。

一是相同的规划突出不同的要素。《旅游规划通则》对各类规划的要素构成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旅游区总体规划,通则规定其五大基本要素,十三项基本内容。虽然这些要素都要写、都不能缺,但哪些必须浓墨重彩,哪些可以简洁描述,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是不同的规划要突出不同规划的重点。不同的规划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要求也不同。特别是一些非法定规划,因其没有标准可依,把握重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概念性规划,规划范围一般较大,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战略层面的问题。其重点就应该放在发展理念、空间结构、旅游形象、产品策划等战略问题上,其他方面笔墨可以轻些。

三是不同产品的规划要突出不同产品的重点。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要根据各类产品的特点、要求展开规划。而如果对一个古村古镇进行恢复性修建,就应该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如果是重新规划建设的旅游小镇,就可以大刀阔斧地规划建设。

8、做好“节点”

从广义上说,节点也是重点,什么叫节点?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联系作用、枢纽作用、组织作用,能够影响周边、影响整体的关节点、关键点。如时间节点、工程节点等。

如,做一个区域规划,面广点多,需要规划的东西很多,什么才是节点?归派认为,景区就是重要节点之一,因为景区是旅游的核心产品。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只有把几个景区规划好了,整个规划框架才能基本立起来。又如,一个景区有若干个项目,景区内的景点、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这些重要节点,都应在规划过程中倾心关注,认真做好。

9、不断制造“兴奋点”

旅游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为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更多的兴奋。作为旅游发展和旅游产品的建设“蓝本”,旅游规划应该为这种快乐和兴奋提供更多的建设依据。尤其是景区建设规划,更要把制造“兴奋点”当作一个规划重点。

兴奋是一种感知反映,能刺激人们兴奋的因素是多方面 。美好的视觉效果能刺激人们兴奋,一个娓娓道来的故事、一首孩童时代的儿歌、一桌家乡口味的饭菜,更能勾起人们的乡愁。规划编制者要多思考、多品味这些因素,制造更多的兴奋点。

构成兴奋点的事物是很多的,它可以是一个节点,如景区内的景点无疑就是这个景区的主要兴奋点。许多设计新颖、富有创意的小品,往往引得游客驻足留影乐在其中。

一份旅游规划方案能做好以上九点,做到合理安排,整体协调,可落地操作性强,就是一份优秀的旅游规划。

9. 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 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 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 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0.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方案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需要从多方面去考虑,要做好旅游景区规划设计需要坚持“从广度着眼、往深度着手”的纵向研究路径,研究成果会涉及战略咨询、文化定位、概念规划、建筑设计、景观环境、建造工艺六大环节,只有这些环节统筹执行,才能做出一个好的旅游规划方案。做好一份旅游规划设计方案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说明白的,推荐你去了解下北京巅峰智业旅游设计公司,他们在这方面是专家,非常专业而且有着丰富经验的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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