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停车场管理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导读:风景区停车场管理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1.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2.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3.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4. 风景区停车场收费规定 5.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细则 6. 景区停车场须知 7.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 8. 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9.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1.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九华山售票点的停车场不是免费的。

1、线上购买:在九华山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购买门票;

  2、线下购买:在九华山风景区售票处购买门票。

  温馨提示:

  1.预约门票成功后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进入景区,

  2.优惠票须本人携身份证原件与相关优惠证件原件至售票窗口办理。

  3. 不能预约的游客,请提供本人近7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证明或居住地社区(村)或派出所证明(境外人员凭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至窗口登记办理。敬请配合!

2.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p>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申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 、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云龙公园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场位置:南门、北门

  车位:约七八十个

  是否收费:免费

  云龙公园附近停车场:

  1、停车场

  地址:云龙区状元街5号

  2、停车场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

  3、停车场

  地址:泉山区明珠路

  4、徐州日报社-停车场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

  5、旺角海鲜楼-停车场

  地址:和平路9号附近

4. 风景区停车场收费规定

停车免费。

车停北九水游客中心。我8月26号开车去的,在北九水风景区游客中心(卧龙村)停车场,诺大的停车场车辆并不多,虽然有保安指挥管理车辆出入,但没人收费。

去北九水玩最好下雨后的第二天第三天去才好玩,因为小河里水多才好玩。北九水真的挺好玩。一定要去靛缸湾玩玩。

5.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细则

钟山风景区停车费很贵,上次我停了半天,交了八十块,建议停在钟山内饭店的停车场,如果就餐免费停,不然是十块一小时

6. 景区停车场须知

华山游玩一般都把车停在华山游客中心,这个地方有很大的停车场,可以容纳很多车,停车一次20块钱。并且这个地方有公交车,可以去市内任何地方,如果你徒步,可以做免费摆渡车直接到玉泉观徒步爬华山入口,如果你打算做索道上⛰️,不管是西峰索道还是北峰索道在游客中心都有车直达。

7. 风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

礐石风景名胜区位于汕头市豪江区,自驾游的游客到达景区后,可以将车辆停放在南门处的停车场内。礐石风景区是风景绮丽、丘峦簇拥、怪石奇峭,古朴的民居与殖民地洋楼并存,海湾环抱的亚热带植物为特色的滨海自然风景名胜区。以“海”、“山”、“石”、“洞”为景观构成要素,具有“雄”、“奇”、“秀”、“幽”特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8. 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 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9.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负责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履行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管理要求与指标。

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本部门规定在本车场的贯彻,实施工作。

负责车场的日常检查,改进,达标工作。

负责员工消防演练,检查,对车场安全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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