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旅游综合体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导读:森林旅游综合体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1.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2.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可行性报告 3. 森林旅游规划项目 4.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有哪些 5. 森林旅游项目开发 6. 森林生态旅游开发规划 7.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简介 8. 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开发 9.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设计 10. 森林生态景区 11.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介绍

1.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1982年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立。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颀为目标,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应对气候与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

2.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可行性报告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 ,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 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森林旅游规划项目

目前共有四个,分别为

一、三门江国家森林公园

(一)成立时间:

三门江国家森林公园于一九九三年经国家林业局(林造批字(1993)89号)批准成立,1997年由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完成总体设计(13106.6公顷),2001年1月2日正式开园。

(二)基本概况:

成立森林旅游观光服务公司属公园的二层机构,公司现有职工50人,下设办公室、酒店部、公园部,公园的经营范围有:住宿、餐饮、森林观光旅游等。公园以森林景观为主体,优美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特色,会议培训、休闲度假为主要功能,是集娱乐健身、保健疗养、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城郊型森林公园。

二.融水元宝山国家森林公园

(一)成立时间:

元宝山国家森林公园 一九九四年经国家林业局(林场批字〔1994〕150号)批准成立国家森林公园(25000公顷)。

(二)基本概况:

一九九四年列为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25000公顷,其中原始森林8300公顷。有元宝山冷杉及其森林生态系统,南方红豆杉及其森林生态系统,海拔1300米以上的亮叶水青冈混交林、紫茎混交林,宽尾凤蝶种。

三.融安红茶沟国家森林公园

(一)成立时间:

二00三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桂林用发〔2003〕69号)批准成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林场许准[2005]959号决定书批准成立为国家森林公园(1896.4公顷)。

(二)基本概况:

融安红茶沟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位于融安县西山林场境内,东部至吊鼻头,沿山脊到林场场部门口,南部过大章山顶,沿山脊防火线下红茶沟,西部过红茶坳,沿山脊防火线南伸至库斗山,北至大伞坳,以山脊防火线为界。

四.柳州君武自治区级森林公园

(一)成立时间:

一九九八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桂林计计字〔1998〕71号)批复成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120公顷)。

(二)基本概况:

柳州君武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位于柳州市沙塘(广西林业技术生态学院)境内。君武森林公园自开发建设以来总共已投入资金6762.1万元,2012年完成投资额为2290.6万元,今年主营收入217.29万元。今年主要工作为养生度假区前期报建及场地平整建设;苗、侗、瑶民族风情区项目建设;增加公园游乐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及开设登山漫步行道等项目建设,今年成立了“柳州市君武民族风情博物馆”,2012年10月荣获“广西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目前景区已发展成为民俗生态风情旅游圣地,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广西区农业旅游示范基地、广西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柳州市十大重点旅游项目、柳州市科普教育基地、柳州市民族团结示范基地.

4.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有哪些

中国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水土保持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

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治理水患、土地荒漠化和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5. 森林旅游项目开发

2011年度中国风景园林优秀规划设计三等奖。

五象岭森林公园以南宁“五象城”历史文化背景、“五象”的吉祥文化和地方民族文化为特色,以生态游憩、文化体验和公共活动为重点,适当开展主题旅游、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活动,集生态性、游览性、参与性、康乐性和知识性于一体,体现“绿城”新风尚的城市型森林公园。

6. 森林生态旅游开发规划

提高森林覆盖率的方法:

做好恢复和发展森林的调查、规划设计,实行科学经营,做到各树种、林种的造林经营系统化和规范化。

选优良种苗,提高苗木品质,林木种苗杂、乱、差是林木生长量低,品质差的内在隐患。应建立相应优良种子园,采穗园,母树林或良种保护区,保护种子纯度,保持优良遗传性状。

多层次、多树种造林。复层林和混交林可使树种互相促进,抵御病虫害侵蚀,加快生长,并可充分利用土壤和空间,保护地力,少受 虫害。多层次立体结构的森林,可得到多种木材、林产品,使经济效益提高,生态效益加大。

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提高保存率,把超坡、水土流失严重的混农地块,退耕还林,加大造林面积,增加有林地面积。

增加科学造林理念,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现代造林工作之中,对造林难以成活的地块,采取容器苗,保水剂、客土等方式,确保一次性成林。

7.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简介

是以森林景观、森林空气环境、森林食品等为主要资源和载体,以森林资源开发为主要内容,融入旅游、休闲、医疗、度假游乐、运动、养生等健康服务理念,形成多元组合、产业共融、生态相生的商业综合体。世外乡村 ·海子山国际森林康养旅游度假区项目总规划面积73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占地14.58平方公里,总投资约60亿元。雨城区依托海子山良好的湿地资源,将打造集康养、旅游、度假于一体的世界级高山森林休闲示范基地。

8. 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开发

不可开发。但对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其建设、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

9.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设计

生态红线(Ecological Redline)又称“生态功能红线”或“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红线:包括哪些内容?

生态红线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态服务保障线,即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二是人居环境安全屏障线,即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三是生物多样性维持线,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

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从保护类型看,生态保护红线涵盖了所有的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生态红线:范围划定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具有特殊敏感性或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负面生态效应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其他: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 ,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和草原、极小种群生境等。

10. 森林生态景区

黄龙山原始森林景区位于黄龙县城西南部,总占地面积13平方公里,最高海拔1250米。景区包括:无量山莲云寺、无量山黄龙文化石刻长廊、6.2公里天然氧吧步道、无量山居、龙湖水上娱乐体验区、穆柯寨景区等。景区内植被良好,自然风光独特、气候宜人、历史人文遗迹众多。以无量山为代表的自然山水风光优美,以莲云寺及穆柯寨为代表的历史人文资源丰富。自然与人文相互兼容、历史与现代相得益彰,是游客体验“山水相映、天人合一”的最佳生态旅游胜地。

11. 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介绍

门票成人27小孩半价。

南海湾森林生态园景区是南海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AAAA国家级旅游景区。以道教文化为底蕴、养生文化为特色,森林生态和水文化旅游资源为优势,集古、雄、清、幽、秀于一身;景观以银溪二十七潭、十里茶山森林风光、百年道观为主,自然生态环境极为优越,被称为珠江三角洲腹地最后的一块“洁壤”、南粤大地上的绿色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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