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跟团旅游有折扣吗 军属旅游免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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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属旅游免费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一条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三条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四条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 条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荣誉维护

第二十一条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二条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二十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第二十六条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军人、 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 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 军属旅游可以免门票吗

有优待政策,比如经济待遇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发放家庭优待金,北海市一般为3万左右。

2.国家资助学费。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工资津贴待遇和保险(以广西地区为例)

义务兵津贴:1000元/月×12+1100元/月×12=25200元

养老保险金:21000元(退役后可接续关系)

职业年金:12000元

4.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目前标准为4500元/年)。

5.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县级政府应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年。

服役期间优待政策

1.在部队可参加汽车驾驶、车辆维修、卫生、烹饪、通信等各类专业技术培训。

2.服役满2年的优秀士兵,可直接选为士官,并享受有关待遇。目前,下士士官(服役3—5年)、中士士官(服役6—8年)、上士士官(服役9—12年)月平均工资分别约有6000元、7000元、8000元左右。普通全日制大学毕业学历士兵首次选取士官的,其高中(中职)毕业后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

3.大专学历毕业生士兵可通过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或参加军队院校本科层次招生考试提升为军官。

4.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士兵可择优直接选拔为军官。

3. 军属旅游要门票吗

一、征兵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自愿参加2021年下半年应征的大学生,应当尽快在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上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完成报名的大学生,将被兵役机关依规择优确定为预征对象、送检对象,参加统一体检、政治考核。男义务兵、直招士官体检、政治考核主要批次将于8月20日前完成(大学毕业生略有提前),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大学生将于9月初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役前训练,完成后将择优定兵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计算为9月1日。女兵征集程序按照省征兵办通知统一执行。

二、征兵标准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男义务兵。全日制本科、大专新生、在校生为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在校生、全日制本科、大专应往届毕业生为18至24周岁(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2.女义务兵。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直招士官。24 岁以内(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1.男义务兵。主要面向各类全日制本科、专科大学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征集,不限专业,其中技校毕业生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资格可以按照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标准征集。男性高中(职高、中专、技校)学历毕业生,受征兵学历优先原则影响,不属于优先征集对象,建议提升为大学学历后再参加应征。

2.女义务兵。主要面向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原始总分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对象征集,不限专业。

3.直招士官。面向各类全日制本科、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征集,要求所学专业符合招收专业目录。

(三)身体条件

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要求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体重要求男性17.5≤BMI<30,女性17≤BMI<24,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视力要求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可见www.gfbzb.gov.cn/zbbm/zcfg/byfg/tjbz.shtml。

(四)政治条件

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执行。

三、征兵政策规定

大学生从延边州参军入伍,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政治待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适龄青年参军入伍,本人可享受多种优先待遇,比如参观游览享受减免票优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军人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包括随军、未就业补助、工作随调、子女优先入学、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享受中(高)考加分、保障医疗、悬挂光荣牌、立功受奖走访慰问等。

(二)经济收益。义务兵两年能收入20万元左右,包括义务兵优待金、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津贴、复员费、保险、职业年金、退役金、退役补助、教育资助等多个项目。

(三)长期发展。大学生在部队可以提干、考军校当军官,其中符合条件的“双一流”大学生士兵免试攻读军校,毕业后授予少尉军衔。还可以转军士,大学毕业生在校时间折算军龄,越过下士直转中士。军官、军士年均收入12万元以上,另外还享受五险两金,各种津贴补贴,每年约30天的带薪假期等福利。军官和上士军衔以上军士退伍后由国家安置工作,还有数十万元的退伍费。

(四)退伍就业。两年义务兵退伍后,考公务员享受定向招录,考事业单位笔试加5分,还有考政法干警、专武干部和应聘国企等优待政策。

(五)返校就学。国家每年拿出5000个研究生名额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除此之外,大学生士兵考研笔试加10分,服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退役专科生服役期间获得一次优秀士兵的,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四、延边州“带岗入伍”政策

2020年起,延边州每次征兵前实行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义务兵的“带岗入伍”政策。具体程序为:①大学毕业生在“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应征报名;②兵役机关组织大学毕业生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确定“双合格”(体检合格,政治考核合格)具备入伍条件和报考资格的毕业生人员;③“双合格”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岗位报名,并审核报考资格条件;④“双合格”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笔试、面试;⑤按照笔试、面试总成绩确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并签订六方《协议书》,保留事业单位岗位2年;⑥“双合格”毕业生入伍服役,2年退役后上岗落事业编。

根据“带岗入伍”工作计划,建议大学毕业生尽快完成征兵报名(原则上不晚于8月1日),为体检、政治考核留 充足时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大部分以“三不限”为主,具体岗位目录、数量、资格条件以政府公告为准。招聘考试笔试为《通用知识》,面试为结构化面谈,考试/招录竞争比根据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经验,大约为2:1。

五、法规要求

征兵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约束的活动,征兵过程中,如有隐瞒病史、弄虚作假、行贿、作弊、拒绝逃避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以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六、廉洁征兵要求

1.不给征接兵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征兵办公室人员、接兵干部、乡镇(街道)专武干部、高校征兵工作站人员、征兵体检医护人员、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征兵工作的军地人员)送钱送物,不搞吃请请吃和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2.不“托关系”“找门路”,为自己或孩子当兵说情打招呼,通过不正当途径谋求参军入伍。

3.征兵过程中遇有问题,到兵役机关或拨打征兵咨询举报电话反映,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4.遇有任何人以征兵名义索贿受贿的,坚决予以抵制,并向兵役机关举报反映。

4. 军官去景区旅游免费吗

军人进出各大景点时,不需要购票,在入口向工作人员出示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军人证件包括士官证,士兵证,军官证,文职军官证,退伍证,为感谢军人为国奉献,各大景点对退伍军人也实行免票,这个免票只针对门票,景点内的娱乐设施项目要自行购票。

5. 军官旅游全免费吗

现役军人、军残(1-6级),凭现役军官证,免门票,区间车半价。

喀纳斯景区位于阿勒泰地区的布尔津县境内的深山密林中,距离首府乌鲁木齐约800公里,是新疆很有名气的优美风光地带之一。

一些游客会从喀纳斯湖出发,向东徒步到达禾木村(1-2天),这已成为国内户外爱好者心目中的一条天堂线路。与其他两个村落的人文景观相比,喀纳斯湖以神秘的湖怪、变换颜色的湖水和炫目的自然风光而让人痴迷。

游客前往喀纳斯游览,需要先到达景区南约30公里的贾登峪门票站,购买门票和景区区间车后(车票和门票实行联票制),再乘坐区间车前往景区内游览。景区区间车约10分钟一班,停靠各个景点,游客可以在任意一个景点上下车。

在这个美丽富饶、神秘莫测(蒙古语“喀纳斯”的含义)的湖边,你能够看到清澈宁静的湖水,湖水还会随着季节和天气的变化而时常变换颜色。环湖四周混合了云杉、冷杉和西伯利来落叶松的原始森林,阳坡被茂密的草丛覆盖,不同的植物群落层次分明,每至秋季更是万木争辉:金黄、殷红、墨绿各呈异彩。

在景区内游玩时,还可以登上相对高度600米的观鱼台(山脚下有观光车可以到达,需要另外购买),在这里可以俯瞰喀纳斯湖以及远处烟云缭绕的层层青山和银装素裹的冰峰雪岭。还可以乘坐游船,游船全程约2小时。

喀纳斯湖还有着很多古老的传说,有名的要数“湖怪”了。近数十年间不断有游客和科学家目击到“巨大的怪鱼”,有人说是巨大的哲罗鲑(一种鱼的名称),也有人认为是史前生物。

有些游客会住宿在景区内或者景区外的贾登峪门票站周边,第二天继续游览。景区内还有当地的图瓦人村落,村落里有当地人的小木屋,供游客借宿。

6. 军官家属旅游免费吗

1、京植物园、颐和园、十三陵、世纪坛、军博、香山公园、香山植物园、北海公园、北京动物园、紫竹园、天坛、中山公园、大观园、什刹海、天安门城楼、毛主席纪念堂( 国人民都免票)免票。北京其它景点大多半价,只有八一当天免票。北京故宫半价,只有八一建军节那天才免费。卢沟桥、八达岭长城不免费。还有在北京持义务兵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车,地铁,城铁。注意是义务兵证件,士官都不行,军官更不行。(斑竹从2003年至今每年验证)北京的"八大处公园"只有司政大院里的士兵证才可以免费,还有北京丰台的"世界公园"也只有八一那天免费,其余时间65元一张票。

2、河北石家庄抱犊寨(士兵证免费)、原动物园、植物园免费,西柏坡免费,(斑竹于2008年6月验证过)清东陵、蓟县盘山、黄崖关部分部队免费。(限驻地附近)。易县的清西陵免费。

3、保定,总督府、古莲花池、地道战、动物园、植物园都免。满城汉墓半价,狼牙山免费。承德避暑山庄、普陀宗乘之庙免费。秦皇岛老虎石公园,联峰山公园,天下第一关等很多。邢台所有公园,郭守敬纪念馆。邢台所有公园,郭守敬纪念馆免费。

4、山西大部分景点都免费,大部分城市的公交车也免费山西大长治 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坐公交车都是免费。

7. 军属旅游景点免费吗

军人看病不存在报销的问题。

医疗是免费的,不过正因为是“免费”,所以只要不死人,部队医院基本不给好好看,不育就更不给看了,又不是什么急病。

8. 军属旅游免费吗现在

上海公车、轮渡、地铁都是免费的,景点的话,上海很多景点是免费的,但是有一些娱乐性的景点不对军人免费的,但是可以打折或者优先进入。上海有拥军举措了,全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都免费。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施行。

9. 军官证旅游免费吗

东方神起残疾军人免费,不只是东方神起对持证残疾军人免费,残疾军人外出旅游所有的旅游景点门票都对残疾军人免费。并且不残疾的军人只要带上军官证和士兵证也免旅游景点门票。持证残疾军人外出所乘的交通工具也是半票。国家对持证残疾军人的优惠政策还很多。

10. 军属参观景点免费吗

没有医保可以在买的。

步骤如下:

1、第一步先打开“爱山东”软件。

2,第二步进入爱山东软件界面后,点击右侧查看军属买医保的的各项要求去选项。

3.最后,点击拥军优属选项中的“军属医疗缴纳”页面选项,交费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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