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 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知乎

导读: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 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知乎 1. 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知乎 2. 检察院工作人员可以出国旅游吗 3. 检察官出国有什么限制 4. 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知乎文章 5. 检察院工作可以出国吗 6. 检察院的公务员可以出国吗 7. 国外有检察官吗 8. 检察官出国旅游麻烦吗?

1. 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知乎

父亲醉驾是不会影响孩子出国留学签证,只会对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影响。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有刑事案件的人无法从事以下九种工作:

1、法官2、人民陪审员3、检察官4、公务员5、律师6、辩护人7、司法鉴定人员8、公证员9、警察所以,违法犯罪不仅会毁了自己,还可能对子女未来的生活或者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不会对三代人都有影响。

2. 检察院工作人员可以出国旅游吗

可以申请出国。 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以下五类,其他的都可以申请出国: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定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检察官出国有什么限制

  一、检察院的公务员是可以办理出国护照的,只要不是公务旅游,度蜜月应该是私人旅游,这个是允许的,当然,这个办理程序可能会比一般人复杂很多。

  二、公务员处境旅游的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需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机关、单位审批。只要不是正处级以上干部都没问题。

  2、有些单位会将办理好的因私护照收回单位。

  3、在办理一些签证的时候,例如欧美澳一类的签证,必须提供单位在职证明的,这种情况一般单位不会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

4. 检察官可以出国旅游吗知乎文章

最好去照相店照专门的照片,比如去美国的和去加拿大的就不一样。

这个检查的时候如果检查官没注意也就过了,但是如果他严格的话让你不过也是可以的。反正出国都花了那么多钱,也不用省这一点。不过如果有电子版的话,可以把底换成白的,在花10块钱打印2张。

5. 检察院工作可以出国吗

刑满释放人员是可以出国的。根据《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该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 检察院的公务员可以出国吗

司法局员工可以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 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司法局的正式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身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其工作职责不与公检法有联系,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法律方面的协调、宣传和违法人员的帮教指导等。不属于以上限制出境的情形之内,只要按照正常手续办理护照和签证,是完全可以出国的。

7. 国外有检察官吗

当律师和检察官,必须有那边国家的司法资格证,做律师的,还要有律师资格证,在国外工作,要注意那边的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白,可以咨询德国那边我国大使馆,寻求他们的帮助。

8. 检察官出国旅游麻烦吗?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是通过行使检查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 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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