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南朝梁的蜡鹅厌祷事件的具体内容

“蜡鹅事件”是萧统卒前不久发生的、关乎其个人命运的一件大事。《南史·梁武帝诸子·昭明太子传》记其始末:“初,丁贵嫔薨,太子遣人求得善墓地,将斩草,有卖地者因阉人俞三副求市,若得三百万,许以百万与之。三副密启武帝,言太子所得地不如今所得地于帝吉,帝末年多忌,便命市之。葬毕,有道士善图墓,云‘地不利长子,若厌伏或可申延’。乃为蜡鹅及诸物埋墓侧长子位。有宫监鲍邈之、魏雅者,二人初并为太子所爱,邈之晚见疏于雅,密启武帝云:‘雅为太子厌祷。’帝密遣检掘,果得鹅等物。大惊,将穷其事。徐勉固谏得止,于是唯诛道士,由是太子迄终以此惭慨,故其嗣不立。”《资治通鉴》也有类似记载。此事发生在普通七年,萧统因丁贵嫔墓地不利长子而埋蜡鹅等物厌祷,《南史》进一步认为,这是萧统一支不得继立的原因。然而,对此事的真伪长时间以来便存在不同的意见。曹道衡先生认为当存疑,因为此事仅见于《南史》,《梁书》、《魏书》等史家竟无一言提及,故“厌祷”是否确有其事颇可见疑。但他同时认为《南史》关于此事“说得这样言之凿凿,也许不完全是无稽之谈”。曹先生的审慎严谨对后学启发良多。
我认为,此事的真伪还可详论。首先,讨论此事宜在将《南史》与《梁书》之昭明太子传全文作比的前提下进行。检括二书可以发现,两书的昭明太子传详略不同,《南史》详,《梁书》略。昭明之事,《南史》载而《梁书》不载者非止“厌祷”一事。如:(1)昭明十二岁于内省听讼审狱,判决宽纵事;(2)普通初 “时俗稍奢,太子欲以己率物,服御朴素”事;(3)昭明与“姬人荡舟”后池,没溺“动股”事;(4)太子性仁恕,食中得蝇虫“恐厨人获罪”,隐而不言事; (5)下人赌博嬉戏按律当徙,太子以为“此科太重”而予宽减事;(6)埋蜡鹅“厌祷”事;(7)昭明死后,封其子大郡以慰其心事,等等。因此,相比《南史》,《梁书》昭明太子传显得较为简略。而且,对昭明而言,《南史》增益之事有瑕疵一类,亦有贤誉一类,蜡鹅事件只是其中之一,故不宜孤立地看待此事,而将其视为别有用心者有意丑化昭明而为。其次,《南史》的可靠性尚可。八书、二史成书俱在唐初,上距梁代并不久远,可资借鉴的材料在当时应有相当存留,《南史》较《梁书》仅晚约二十年,李大师虽在北方生活较长时间,但考虑到隋唐时期大一统之局面,李延寿父子所采之事可信者当不在少数,以至《四库全书总目》称赞它“意存简要,殊胜本书”。再次,姚察著《梁书》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梁书》昭明太子传虽不如《南史》详尽丰满,但所记内容却多是褒扬之辞,考虑昭明在世时久有“仁德之名”的因素,以及姚察个人可能存在的感情倾向,对有关昭明瑕疵之事隐而不书的处理办法当难完全排除其可能性。《陈书·姚察传》载:姚察父僧垣“知名梁武代,二宫礼遇优厚,每得供赐,皆回给察兄弟,为游学之资,察并用聚蓄图书,由是闻见日博”。姚察“年十三,梁简文帝时在东宫,盛修文义,即引于宣猷堂听讲论难,为儒者所称。及简文嗣位,尤加礼接。起家南海王国左常侍,兼司文侍郎……”可见境遇尚可。
明张溥也曾论及此事,《汉魏六朝百三家集题辞注》“梁昭明集题辞”称:“《南史》所云,埋鹅启兴,荡舟寝疾,世疑其诬。于是论昭明者,断以姚书为质矣。”虽有所怀疑,但亦未下断言,更多的是对世人看法的描述。而异议的源头恐怕还在《南史》,梁武帝诸子传结尾 臣论曰:“甚矣,谗佞之为巧也!……以昭明之亲之贤,梁武帝之爱之信,谤言一及,至死不能自明,况于下此者也。”其“谤言”一语所指为何?基本可以肯定与两件事有关,即“蜡鹅事件”和“姬人荡舟”溺水而亡一事。因为《梁书》本传无瑕累之辞,《南史》本传只有这两件事不利昭明。也许,宫廷内部当时存在不同派别,倒昭明一派趁机借题发挥,也未可知。但这倒恰恰说明此二事很可能存在,不同政见者便由此引申、渲染,极尽诋毁之能事,而使昭明“至死不能自明”。否则,若事情原本子虚乌有,以萧统太子之尊,异己之敌凭空捏造,兴风作浪,恐亦不易。再者,从这两件事的分量看,“谤言”所指,其意更在后者的可能也是有的,《南史》本传对此事有简略记载:“三年三月,(昭明)游后池,乘雕文舸摘芙蓉。姬人荡舟,没溺而得出,因动股,恐贻帝忧,深戒不言,以寝疾闻。”意外竟然发生在宫苑后池,而荡舟者竟是姬人。嬉戏笑闹,甚至行为不检?总之,容易给人联想和可乘之机。而萧统在当时的形象一直是仁德谨肃、不好声色的,如史传所载泛舟后池时,萧轨议举女乐,昭明咏左思“丝竹山水”一事。并且,《南史》、《梁书》均有“出宫二十余年,不畜音声。未薨少时,敕赐太乐女伎一部,略非所好”的记载(《梁书》少“未薨”二字),可见萧统一直是很注意以此树立太子之德的,但竟因此疾笃身亡,昭明真是“至死不能自明”了。这里应当看到,对帝王“不好声色”之类的记载,恐怕只能相对而言,制度和特权充分保障了他们的需求,没有滥淫秽乱的行为就算难得了。萧统八岁纳妃,十八岁时第三子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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