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潭岗景区 长潭岗景区在哪里好玩吗
导读:长潭岗景区 长潭岗景区在哪里好玩吗 1. 长潭岗景区在哪里好玩吗 2. 长潭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3. 长潭风景区什么景点好 4. 长潭岗景区在哪里图片 5. 长潭岗景区怎么样
1. 长潭岗景区在哪里好玩吗
东海仙境15,南寨山10,将军山10,石牌洋40元,仙人井15元,其实就这个价格阶段 10元到20元。长潭岗水利风景区与凤凰县域各风景区紧紧相依,一泓碧水将诸多美景自然而巧妙地连接在一起。透着神秘气息的凤凰古城位于长潭岗水库下游,依山傍水,沱江穿城而过,这里曾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赞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说它小真是名副其实,小到这座古城仅有一条像样的大街。
2. 长潭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走过美丽的长潭水库就到了布袋山,最佳游玩时间是每年的秋季,看满山红叶流水潺潺
3. 长潭风景区什么景点好
蕉岭县名胜古迹甚多,古有镇平八景(金城雄狮、玉闸穿流、桃源春色、花皓晴岚、仙桥飞渡、长潭夜月、文峰插汉等八景),今有长潭揽胜(长潭旅游度假区,含闽粤赣释迦文化中心、长潭绿园、逸士山庄、澳洲山庄等景点)、龙潭飞瀑、源碧水、土楼古韵(石寨土楼)、镇山荟萃(镇山国家森林公园)、逢甲故居(丘逢甲故居)、皇佑奇观(皇佑笔自然保护区)、世纪花园等“新八景”。 [1] 此外,还有蕉岭县台湾度假村、罗福星故居、谢晋元故居、谢晋元纪念馆、石寨古村、九岭村旅游区、南磜竹海、兴化寺、白马村上合花海、明月古道、汉光超顺现代农业园、蕉岭县红色文化历史长廊、蕉岭县革命烈士纪念碑等景点。
4. 长潭岗景区在哪里图片
岩洞苗寨,亭子关,南长城,山江苗寨,黄丝桥古城,老洞苗寨,苗人谷苗寨,舒家塘,勾粮苗寨,都罗寨
岩洞苗寨
岩洞苗寨是凤凰县历史文化名村,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浓厚的民族风情。这个千年古寨全部是石基土墙、木板屋建筑,是最古老、最原始、唯一没有一栋砖房、没通公路的古苗寨。岩洞苗寨位于沱江河上游,属于神龙谷景区。神龙谷风景区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西部,距古城18公里,乘船游长潭岗省级风景区18弯水路入神龙谷,18里水路赏奇观,有九寨沟之风光、三峡之景观,是观光旅游探险的好去处,车船两通,交通十分方便。
亭子关
亭子关又称王城,在湖南省凤凰县黄合乡境内,是中国南方长城的起点。始建于明代,至今已有三百八十多年的历史。亭子关是在孤山山筑城,青石围山而砌,是一个面积6359平方米的圆形屯堡。原设东、西、南三个大门,筑有城墙箭垛,设有4个炮台,城墙内是兵房及守关兵丁家属居所。
南长城
南长城是中国南方的唯一的长城,大体位于凤凰县境内,全长190公里,北起湘西古丈县的喜鹊营,南到贵州铜仁的亭子关,多修建在陡峭的山脊上。与北方长城不同的是,苗疆长城的防御目的不是为了抵抗游牧民族的入侵,而是为了隔离生苗(未服从朝廷的苗族)和熟苗(服从朝廷的苗族)以防止生苗造事。
山江苗寨
游凤凰不到山江,你将终生遗憾。山江又名总兵营,位于凤凰古城西北20公里处的一个峡谷之中,是一个具有浓郁苗族生活气息的小山寨。这里保留着古老的苗家习俗。鲜丽夺目的苗族服饰,情调别致的拦门酒,风格独特的卡鼓、拦路歌、边边场,还有传统节日"四月八"的跳月跳花,"六月六"的山歌对唱,都会令你耳目一新。山江苗寨有大量的保家楼和防御墙,具有很强的军事防御功能,形成这样独特的建筑风格。
黄丝桥古城
黄丝桥古城是国内至今保存最好的一座城堡,古称渭阳城,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古城系青石结构建筑,筑城所用石料皆石灰岩的青光石, 筑时以糯米稀饭拌合石灰为砌浆灌缝,使数百米城墙,浑然一体,坚固牢实。
老洞苗寨
老洞苗寨,位于湘西凤凰县,是保存较好的苗寨之一。据说是因为苗族的先民居住在山洞里而得名,已经有600多年的历史了。老洞苗寨是一座石头城,呈九宫八卦布局,设计精巧,而且攻防体系和排水体系都相当完整。老洞苗寨有苗族最原始文化——亮彩(苗语),有湘西最原始、最神秘、最恐怕的巫文化“赶尸”、“放蛊”、“降仙”、“酬神”。
苗人谷苗寨
苗人谷苗寨位于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距凤凰古城18公里,是凤凰纯苗文化的标志性景点。苗人谷由平湖泛舟、苗王洞、早岗苗寨等多个景点组成,天然风光秀美,民俗风情浓烈,遗存了很多巫傩文化的遗址,造成了风格独特的神灵信奉和祭奠典礼。
舒家塘
舒家塘地处凤凰县黄合乡境内,早在唐末元初就有人居住于此,是历朝历代屯兵的军事要塞。舒家塘堡依山而建,山下建兵营,山顶建连环屯,从而形成一个城堡。城堡分为上、中、下三寨,各寨之间无标记,但看上去颇为错落有致,泾渭分明。据考证,舒家塘城堡距今至少已有800年的历史,始修于明朝,至清朝时才形成今之规模。
勾良苗寨
勾良苗寨是凤凰县落潮井乡的一个行政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处于湘黔结合部位上,中原汉文化与西南楚巫苗文化在这里碰撞整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产生了许许多多神奇耐人寻味的文化底蕴。寨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交辉映,构成一副绚丽多彩的生红苗部落画卷,以古、峻、险、奇、秀闻名。还有乾嘉苗民起义军扎营地,官匪争斗的古战场及诸多古遗迹,该景区雄奇,地形险要,那里不仅有凉冽干醇的苗王泉,美丽异常的古妖潭瀑布群,还有极富传奇魅力的青龙山,有集美学、建筑学于一体的苗寨,还有惊心动魄的苗家绝技……
都罗寨
都罗寨是一个土家族山寨,位于凤凰古城西南部——林峰,以奇、秀、险、幽而独居一方。都罗是个山清水秀的山村,特殊的地质构造造就了这里丰富多彩的地貌。都罗寨的习俗丰富多彩,出嫁时的哭嫁歌、葬丧时的丧堂歌、祭祀时的傩堂戏,都是本地的一大特色。
5. 长潭岗景区怎么样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以下是我整理出来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 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 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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