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旅行社 旅游公交专线

导读:公交旅行社 旅游公交专线 1. 旅游公交专线 2. 西蓝旅游公交专线 3. 旅游公交专线实施方案细则 4. 西安蓝田旅游公交专线 5. 旅游公交专线内环 6. 旅游公交专线红门 7. 旅游公交专线是什么意思 8. 旅游公交专线外环 9. 上海旅游公交专线 10. 旅游公交专线补贴方案 11. 旅游公交专线论证会

1. 旅游公交专线

高铁乐山站至乐山大佛景区旅游公交专线垍頭條萊

乐山大佛景区至峨眉山景区旅游直达客运观光专线

601路旅游公交专线(乐山-峨眉)

2. 西蓝旅游公交专线

革命公园对面的西安市体育场里有到蓝田的高速中巴,20分钟一班。頭條萊垍

补充:頭條萊垍

926路:

市体育场-五路口(不停靠)-朝阳门(不停靠)-安仁坊(不停靠)-康复路-金花路(不停靠)-轻工市场(不停靠)-公园北路(不停靠)-万寿路-长乐坡(不停靠)-沁水新城(不停靠)-浐河(不停靠)-半坡(不停靠)-堡子村(不停靠)-纺北路-新寺(不停靠)-香王(不停靠)-马家湾(不停靠)-安村(不停靠)-田王-西侯村-东侯村-沙河子-新街村-青云寺-张家斜-油坊西-油坊街-油坊东-拾旗寨-西故京-故京-漫道-泄湖中学-泄湖-薛家河-十里铺村-席家河-白羊寨村-西蓝高速路口-圆盘路-青羊庄-二十米路-解放厂-蓝田汽车站

3. 旅游公交专线实施方案细则

旅游四专线(湘潭北站--白石古莲城)條萊垍頭

始 发 站湘潭北站

终 点 站白石古莲城條萊垍頭

总 里 程29.2公里垍頭條萊

运营时间06:30-18:00 高峰20分钟/趟 平峰30分钟/趟頭條萊垍

旅游四专线(白石古莲城--湘潭北站)

始 发 站白石古莲城

终 点 站湘潭北站

总 里 程28.6公里

运营时间06:30-18:00 高峰20分钟/趟 平峰30分钟/趟

基本票价2~3元

公交类型普通公交垍頭條萊

所属公司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

4. 西安蓝田旅游公交专线

公交线路:148路[关口断面] → 云溪温泉接驳专线,全程约9.0公里

1、从齐家路口乘坐148路[关口断面],经过7站, 到达江城站(也可乘坐148路、148路[安宁断面])垍頭條萊

2、乘坐云溪温泉接驳专线,经过6站, 到达蓝田客运站(也可乘坐29路) 頭條萊垍

5. 旅游公交专线内环

馨都广场-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28路; 100路; 142路; 146; 178路; 218路; 307路湖滨大道-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100路; 138; 307路; 金鸡湖观光线内环; 金鸡湖观光线外环金鸡湖广场-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28路; 园区二号线; 园区二号专线

6. 旅游公交专线红门

去泰山要花多少钱一、泰山的门票  旺季:(3月-11月)127元 (每年2月1日至11月30日执行旺季价格),淡季:(12月-2月)100元 (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执行淡季价格)  A、对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凭证享受旺、淡季价格半价优惠;  B、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儿童(1.2米以下)、70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费进山;  C、对教师、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道德模范享受门票优惠,旺季每人100元,淡季每人80元;  D、特殊日期(每年农历正月初二、三月三、九月九)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山。  索道:中天门-南天门价格单程80元/人,往返双程140元/人  桃花峪-南天门价格单程80元/人,往返双程140元/人  后石坞-南天门价格单程20元/人,往返双程40元/人  优惠措施:  1、对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凭证享受旺、淡季价格分别为60元/人、50元/人的优惠;  2、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儿童(1.2米以下)、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山;  3、对教师、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道德模范享受门票优惠,旺季每人100元,淡季每人80元。  4、特殊日期(每年农历正月初二、三月三、九月九)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山。二、泰山的交通费用  1、飞机:泰安距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约90 公里 ,与遥墙机场之间没有直通公路客运班车,游客从泰安去机场乘飞机,或下飞机来泰山旅游,均须在济南中转。  济南机场每天有旅客班车往返济南市区与遥墙机场之间,然后由济南市区乘坐出租车去火车站,转往泰安;出租车的价钱大致有市区去火车站在15元上下,由飞机场直接去火车站,走高速路乘车时间大约60 分钟,需要130元左右。或者从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坐历城9 路到终点站洪家楼下,换乘市区ll路公交车到终点站火车站下车即可。  2、铁路:泰山火车站每日到发客车47对,可直达中国主要城市和港口;距济南遥墙国际机场80公里(车程50分钟),至北京500公里(车程4.5小时),至上海760公里(车程6.5小时)。  泰山火车站是泰山旅游交通的中心枢纽,泰安的几处汽车站也在火车站周围,所以建议不熟悉泰山旅游区交通的游客,到达泰安后先去火车站(城区各处均有公交车通往火车站,车票一元),然后乘各路车去往不同的进山口或景区。从泰山火车站前往四处进泰山的山口均有专线公交车或旅游公交车直通。  3、自驾:从东三环分钟寺桥上京津塘高速直达天津(69公里),到达京津塘高速杨村出口,69公里,收费25元。天津段为双车道,拐弯比较多,平均时速在90~100左右。河北段的路况明显比天津段好,河北段是从青县到德州,到达东光服务区,255公里。东光服务区规模很小,没有超市,但是路程基本是一半多一点,在这儿把油加满。到达山东段入口,305公里,收费60元。  4、公路:泰安市的公路交通非常发达,仅高速公路就有京沪高速、京福高速、泰博高速穿越境内,外可直抵首都北京、上海、福州,内可与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淄博,实现高速公路互通。  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迎胜路路口,距离泰山火车站约两公里路,市区内可乘坐1、4、10、11路公交车前往。从济南到泰安:长途汽车站(济南火车站的北部大约l 公里,可乘4 路,5 路35路公交车到达;步行也可)10 分钟一班车,票价在8~20 元,时间1.5~2 个小时 。  5、市内交通  公交车  泰山旅游巴士1线:火车站—天外村—中天门,上山票价:13元,下山票价11元。  泰山旅游巴士2线:火车站—桃花峪—桃花源索道,上山票价:13元,下山票价11元。  泰安市内公交3路:天外村 (泰山西路登山起点),途经火车站、财源街、泰山百货大楼、岱庙、岱宗坊、红门(泰山东路登山起点)。该公交车无人售票,票价1元。  除以上的旅游专线巴士,游客也可在市区内乘坐一下巴士去泰山旅游:  2路:去山太天烛峰景区的旅游专线车。  4路:这条公交线链接泰安城区的西郊和东郊,直接从城区中央横穿。途经火车站、岱庙南门,岱庙是泰山东路徒步登山的最南起点,游客如想从这里开始登山,可以选择乘坐此路公交车,该公交车无人售票,票价1元。  16路:去桃花峪景区的专线车,起始站为火车站,终点即桃花源景区登山大门。全程票价3元。  6、出租车  泰安市出租车起步价为1公里6元,之后每公里租价1.5元,夜间略有上浮,从泰山火车站到泰山的登山处不足3公里,打的只需10元左右。  出租车从火车站或老汽车站到天外村登山西路8元,到红门登山东路10元。  从高速公路泰西出口到火车站15元,到天外村或红门20元。  从104国道到火车站10元,到天外村或红门15元。三、泰山住宿价格  在泰山附近住还是找点靠谱的酒店,也不贵。四、泰山吃喝    泰山小豆腐:说到一张饼子卷天下的泰山大煎饼就不能不提一下泰山大煎饼滴绝配-小豆腐啦,泰城 家餐馆均有供,10元左右一份还配煎饼。因为是老泰城家家爱吃的,所以菜市场均有卖的半成品,各种时令野菜及蔬菜的都有,三块大洋就可以买一包  泰山赤鳞鱼:赤鳞鱼为泰山独有珍品,清代为宫廷"贡品"。在泰城一般只有规模以上酒店才有供,一条10 厘米左右滴要30 元,感觉有点贵是吧?俺也只吃过三次,其中两次还是公款,汗……如果你真非吃不可,又不想去大馆子被宰,俺推荐你去泰山东麓滴东御道,这儿风景优美,最主要的是有想吃的赤鳞鱼,在酒店30一条的赤鳞鱼在这儿12 元左右就能拿下,绝对是让你看着从池子里捞出下锅的,泰山的各种山野菜在这儿都能吃的到的。 頭條萊垍

7. 旅游公交专线是什么意思

目前深圳的公交主要有:1.纯数字线路,是之前沿用下来的线路;

2.以M开头,为干线公交;

3.以B开头,为支线公交;

4.以E开头,为快速公交,距离远,停站比较少,其中一段还会走高速公路;

5.高峰专线,但只在上下班高峰期运营;頭條萊垍

6.高快巴士,为高峰期运行的快速公交;頭條萊垍

7.假期专线,为周末和节假日去往旅游景点的公交专线;頭條萊垍

8.夜班线路,晚上开行,从车站去往特定居民区。條萊垍頭

8. 旅游公交专线外环

济南的BRT四号线不到华山,BRT四号线是沿着济南东外环南北走向的交通运输公交,南边起奥体中心全运村北到石门,要到华山游玩或办理业务的朋友,可乘BRT四号线到全福立交桥站下车,到路东边换乘七五路公交车,直达华山玲珑车场,非常方便。

9. 上海旅游公交专线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公交线路:申崇六线 → 地铁12号线 → 沪青盈专线,全程约138.4公里1、从崇明县步行约900米,到达崇明南门(申崇汽车站)站2、乘坐申崇六线,经过1站, 到达巨峰路地铁站3、步行约280米,到达巨峰路站4、乘坐地铁12号线,经过13站, 到达南京西路站5、步行约730米,到达延安中路陕西北路站6、乘坐沪青盈专线,经过21站, 到达青浦汽车站(盈港路漕盈路)站7、步行约70米,到达青浦汽车站

10. 旅游公交专线补贴方案

据了解,自治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国家5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的单位,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仍然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单位奖励1000万元;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奖励500万元;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奖励20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单位奖励100万元。

11. 旅游公交专线论证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頭條萊垍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條萊垍頭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垍頭條萊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頭條萊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垍頭條萊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條萊垍頭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垍頭條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垍頭條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頭條萊垍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 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垍頭條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垍頭條萊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垍頭條萊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垍頭條萊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頭條萊垍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垍頭條萊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垍頭條萊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 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條萊垍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頭條萊垍

第二十条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條萊垍頭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頭條萊垍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垍頭條萊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條萊垍頭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垍頭條萊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頭條萊垍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條萊垍頭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垍頭條萊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條萊垍頭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頭條萊垍

第三十条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條萊垍頭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頭條萊垍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垍頭條萊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公布,并引导村民优先选用。

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條萊垍頭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條萊垍頭

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垍頭條萊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條萊垍頭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頭條萊垍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垍頭條萊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垍頭條萊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頭條萊垍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垍頭條萊

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垍頭條萊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條萊垍頭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頭條萊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垍頭條萊

第五十一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條萊垍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 许可证。條萊垍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頭條萊垍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垍頭條萊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垍頭條萊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頭條萊垍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頭條萊垍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垍頭條萊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垍頭條萊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頭條萊垍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 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頭條萊垍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條萊垍頭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垍頭條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條萊垍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頭條萊垍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條萊垍頭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條萊垍頭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條萊垍頭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頭條萊垍

第六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垍頭條萊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 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頭條萊垍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頭條萊垍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條萊垍頭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條萊垍頭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頭條萊垍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頭條萊垍

第七章 法律责任垍頭條萊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頭條萊垍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垍頭條萊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條萊垍頭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垍頭條萊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頭條萊垍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垍頭條萊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垍頭條萊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垍頭條萊

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頭條萊垍

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 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頭條萊垍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垍頭條萊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垍頭條萊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垍頭條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條萊垍頭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條萊垍頭

第八十六条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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