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担保人责任 旅游担保人责任划分

导读:旅游担保人责任 旅游担保人责任划分 1. 旅游担保人责任划分 2. 旅游合同的担保主要有哪些形式? 3. 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4. 旅行社责任担保 5. 旅游担保人责任划分原则 6. 旅游责任保险的定义 7. 在借款人不旅行还款的时候担保人承担什么

1. 旅游担保人责任划分

取保候审担保人只承担被告人取保期间的遵守法律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 旅游合同的担保主要有哪些形式?

【担保】由于酒店的惯例,为了保证客人的正常入住,所有酒店都需要提供信用卡担保,如果客人未按预订入住,将按照预订条款扣除全部或部分房费。一般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有:

1、 旅游旺季或热点景区;

2、会展或国定假日期间的酒店;

3、保留时间超过酒店限制等情况。信用卡担保是一种预订方式,并非支付。仍需要至酒店前台付款。预订酒店担保金被冻结,一般在一个月内解冻扣款。如果是在国内的话可以致电酒店或携程要求立刻解除授权。【预付】是指提前先把酒店的住宿费用付了,那么就一定会保留房间给你啦。【两者区别】预付了之后一般不能再退费用。担保的话在一定规定时间内提前取消,可以不支付费用。

3. 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保险公司和旅游公司服责,因为我们旅游要交旅游时一切费用的〈其中里面就有我们旅游时人身安全的保险费用>我们旅游的时候,只要不是我们自己故义为只,所造成的受伤,他们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要负有责任的,因为他们旅游公司和保险有意务保证我们在旅游时人身安公,所以我们在旅游中受伤,他们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因负所有责任的。袖迪看法

4. 旅行社责任担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执行的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是国家旅游局2009年6月29日颁布的并与2009年6月29日施行。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 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

第八条 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附则

(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5. 旅游担保人责任划分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 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6. 旅游责任保险的定义

生态旅游: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传统旅游所表现出的问题促使人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是坚持还是摒弃?生态旅游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响应。

生态旅游(Ecotourism)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洛 ·拉斯喀瑞于1983年首次提出。十几年来,生态旅游的发展无疑是成功的,平均年增长率为20%,是旅游产品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中国最佳生态旅游县缙云

生态旅游(ecotourism)[1]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kurain)於1983年首次提出。1990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把其定义为: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2]

生态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的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这种行为应该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3]

当时就生态旅游给出了两个要点,其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 在全球人类面临生存的环境危机的背景下,[1]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球,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针对目前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的状况,[1]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一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回归大自然旅游”和“绿色旅游”;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二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保护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同时,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开展生态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4]

生态旅游发展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首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的生态旅游物件从人文景观和城市风光转为谢贝洛斯·拉斯喀瑞所指定的“自然景物”,即保持较为原始的大自然,这些自然景物在其国内定位为自然生态系统优良的国家公园,在国外定位为以原始森林为主的优良生态系统,这就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成为生态旅游目的地,其中加勒比海地区和非洲野生动物园成为生态旅游热点区域。

根据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估计,1988年,发展中国家旅游收入为5500亿美元,其中生态旅游为120亿。在哥斯达黎加,每年接待的国际游客中,几乎半数以上是去欣赏热带雨林的生态旅游者。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1994年去非洲的国际旅游者为1857.73万人次,其中生态旅游者占相当比例。 在西方发达国家,周末和节假日到大自然去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

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旅游活动中极为重视保护旅游物件。在生态旅游开发中,避免大兴土木等有损自然景观的做法,旅游交通以步行为主,旅游接待设施小巧,掩影在树丛中,住宿多为帐篷露营,尽一切可能将旅游对旅游物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生态旅游管理中,提出了“留下的只有脚印,带走的只有照片”等保护环境的响亮口号,并在生态旅游目的地设置一些解释大自然奥秘和保护与人类攸息相关的大自然标牌体系及喜闻乐见的旅游活动,让游客在愉怡中增强环境意识,使生态旅游区成为提高人们环境意识的天然大课堂。

过去,西方旅游者喜欢到热带海滨去休闲度假,热带海滨特有的温暖的阳光(Sun),碧蓝的大海(sea)和舒适的沙滩(Sand),使居住於污染严重,竞争激烈的西方发达国家游客的身心得到平静,“三S”作为最具吸引力旅游目的地成为西方人所向往的地方。随著生态旅游的开展,游客环境意识的增加,西方游客的旅游热点从“三S”转“三 N”,即到大“自然(Nature)”中,去缅怀人类曾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怀旧(Nostalgia)”情结,使自己在 溶入自然中进入“天堂(Nirvana)”最高精神

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

7. 在借款人不旅行还款的时候担保人承担什么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欠款的,担保人应当代替借款人偿还欠款。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有如下区分:  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抵押、质押),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以该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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