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团体和旅行社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

导读:旅行团体和旅行社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 1.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 2.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 3. 组团旅行社和接待旅行社的区别 4. 旅行社中,组团社与接团社存在怎样的关联 5. 旅行社与组团社区别 6.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7.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是 8. 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关系 9.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是什么 10. 旅游团和旅行社的区别 11. 旅游业和旅行社的关系

1.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

团体旅游是指在旅行社的安排下,由旅行社指派导游(称全陪)安排旅行团在整个旅行期间的吃,住,行,游,购,娱及人身安全等等;而散客旅游是指没达到成团人数标准,自行安排旅游地,旅游时间,及各项旅游活动的人员。当然,他们各有各的好处和弊端,象国外现多流行自助旅游,既散客,他们3,5个人自己选择地点,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而国人多找旅行团,把自己的行程交给旅行社,又社方全全负责,至于选择哪种旅游方式,得看自己的啦,我的方式我做主

2.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

旅行社分类,是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接待旅客种类(包括外国游客、港澳台胞、华侨及国内游客等)及旅游线路业务分工负责,加强待业管理及分类管理实施的。国家旅游局的>中规定:

一类旅行社-经营招揽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华侨、香港、澳门、台胞来中国的旅游业务。

二类旅行社-经营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港澳来中国的旅游业务。

三类旅行社-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上述规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类,实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优劣来划分,而是按其业务分工不同而来分类。三类旅行社是经营国内旅游的专业单位。近年国内旅游业务迅速发展,为了让国内游客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一、二类旅行社也纷纷成立国内部,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形成国内旅游的竞争形势。游客选择旅行社的可靠与否,不应只看一、二、三类旅行社,而应按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旅游局审批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是否已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是否有足够的公章发票、严格的管理、及线路行程、报价、商标、保险、导游等一系列待业规范管理。选择了可信赖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观或主观因素影响旅游计划的实施,旅游者也可得到适当的、合理的赔偿,而不致于投诉无门,浪费钱、财物及精神受损。

3. 组团旅行社和接待旅行社的区别

旅行社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等。

业务部:主要负责招徕组团,地接等旅行社业务。设有:经理等职位

计调部:主要具体的抄作旅行社业务,设计旅行线路及报价等 。

接待部:主要接待来咨询的客人,及来访的其他人员。

导游部:就是导游带团等。

外联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主要是以地接为主的旅行社。经常到别的城市里宣传自己的旅行社等。

4. 旅行社中,组团社与接团社存在怎样的关联

地接社就是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组团社就是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

举例说明:客人A在北京康辉报名去东北旅游,东北的接待单位交哈尔滨康辉,那么北京康辉相对于哈尔滨的旅行社就是组团社,哈尔滨康辉就是地接社!

通常组团社负责送人,地接社负责接待~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组团社也做地接服务:例如,北京康辉也做外地客人来北京的旅游服务,那么此时的北京康辉就相当于地接社,组团社呢就是给北京康辉客人的旅行社,可以使哈尔滨的、河北的、山东的,全国各地的都有

地接社和组团社更多的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

5. 旅行社与组团社区别

领队、导游、车长、订票员、签证专员、计调员、出入境操作、 会议会展、(旅游操作)等。

旅行社根据工作内容,大致分为四个岗位:外联OP(即业务员)、计调、财务、行政内勤。

外联OP,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 的直接是客人,如企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

计调,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

扩展资料: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

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6.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缩写:CITS,成立于1954年,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荣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 中国企业500 强 ” ,是500 强中唯一的旅游企业,现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两大企业之一。国旅总社在海外 1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 14 家分社,在全国 122 个城市拥有 20 多家控股子公司和 122 家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社,与全球 1400 多家旅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完整的接待体系。

中国旅行社——始建于1949年11月,是新中国的第一家旅行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作为全国旅社的龙头企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由一家以接待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为主的旅行社,发展成为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三业并举,每年接待数十万中外游客的国际旅行社。

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共青团中央。简称:青旅总社,英文名称为:CHINA YOUTH TRAVEL SERVICE,简称:“CYTS”。青旅总社成立于1980年。二十多年来,青旅总社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凭借改革开放政策和自身优势,勇于改革,不断开拓,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骨干企业。

并发表

7.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是

不是。是大家报名参加旅游的。

8. 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关系

真正会玩的人才选择旅行社报名旅游。我为什么这么说呐,别着急听我说。

一:从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名把旅游者安全是放在第一位的。

二:从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的游客你在旅游中的任何保险都会给你买的。

三:万一在旅行中出现问题或纠纷,旅行社会第一时间为你处理好。

9. 旅行团体和旅行社的关系是什么

楼主好:

1.旅游联合组团——散客拼团。国内其他城市旅游者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即飞机抵达的城市)于次日参加同一个旅游行程。这种方式,多为当地参加旅游公司报名的游客。节省成本。一般这样的旅游产品价格有优势,便宜。

2.自行组团,一般都是独立一个团队。抵达旅游目的地后本 市报名人员一起走。不予散拼。

3、你明白怎么回事就行了。就说不上陷阱了。

报名的时候问问就行。是散拼是独立本市人员队伍。

所谓的陷阱,一般就不存在了。

呵呵,希望对你有帮助哦。——美。

10. 旅游团和旅行社的区别

旅游团号:一般会包含旅行时间及旅行社名称(缩写)等信息,团号也是旅行社团队管理和财务结算需要的很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旅游团号的编排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含义比如各字母代表什么,要看具体的旅行社了。 参加旅游团可以通过当地旅行社,也可以通过网站预订。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站预订酒店、机票,因为很方便。

11. 旅游业和旅行社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 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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