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景区停车在哪里 旅游景区停车场

导读:去了景区停车在哪里 旅游景区停车场 1. 旅游景区停车场 2. 旅游景区停车场图片 3.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 4.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5.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6. 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7. 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属于公益吗 8.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规范 9.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 10.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 11. 旅游景区停车场的重要性

1. 旅游景区停车场

·AAAAA 级旅游景区生态停车场要求从1万平米,改为1000个停车位,并且要求有充电桩、立体车库和自驾旅游服务。 AAAA 级景区大小车位总和至少需600 个以上,还需配备高峰期备用停车场,有专人管理,做到人车分流。

2. 旅游景区停车场图片

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武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1.5小时内(含本数)免费;1.5小时以上至3小时(含本数)5元/辆次;超过3小时,白天2元/小时,夜间1元/小时。

体育中心停车场、云谷社区体育公园停车场、赤岸统建房C区停车场:1小时内(含本数)免费;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本数)5元/辆次;超过2小时,白天2元/小时,夜间1元/小时。

天圆地方停车场,生鲜超市停车场,南林统建房停车场,赤岸统建房A、B、D区停车场:0.5小时内(含本数)免费;0.5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本数)5元/辆次;超过2小时,白天2元/小时,夜间1元/小时。

上述停车场的“24小时最高收费”均为20元。小型车包月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车主双方协商确定。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可免收停车费。

随着武夷新区政府定价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布,市发改委要求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停车场收费公示工作,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有发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3.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

按照国家标准4A景区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换句话说就是每天平均游客量都有1400人左右,为了保证旅客的流通,至少需要2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其中至少30个车位是给大型车辆,大部分4A景区的停车场都不止300个车位

4.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或私人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 衔接。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招投标、代建等方式确定建设主体。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占压消防通道、盲道;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等符合设计要求;

(三)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车流量大、车辆停放需求多的路段及区域,增设、施划部分临时停车泊位,为市民提供停车场地。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立体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场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征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价格部门应当会同停车场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停车场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

(三)公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六)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七)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进入公共停车场的车辆及其随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修车、洗车、试车、乱扔垃圾;

(三)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

(四)按规定标准支付停车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区内的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施划停车泊位,并设专人引导车辆停放到位,摆放整齐。

前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场所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的,应当按照《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地租。

第二十二条 收费停车场在服务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或遗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场已影响道路车辆正常通行;

(二)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城市建设需要。

停车场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撤除的停车场,停车场建设管理者应当撤除,涉及补偿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向停放车辆人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应当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应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隔离带)上乱停乱放机动车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停车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式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停车场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其违章行为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违章信息系统,完成处罚程序后,方可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静态车辆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5.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 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6. 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据悉老君山停车的收费标准是和洛阳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是一样的,收费基准标准:小型汽车每次3元时间为8时—23时;过夜(不分车型)每次10元

7. 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属于公益吗

公益停车场可以停上一晚上时间,公益停车场停的时间还是挺长的,公益停车场可以停到6到7个小时最多八个小时都可以的,供应,停车场的 间可以长长,但是有的停止供应停车场也要收费的多,一定要问清楚,公益停车场是否收费,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

8.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规范

竖向布置:

(1)确定停车场通道纵坡。

(2)各控制点的设计标高。

(3)标注各段通道的坡度标。

9. 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标准

千古情景区停车按时间收费,每小时3块钱。

千古情景区智慧停车场有1200余个停车位,其“智慧”在于“智能找车位+自动缴停车费”。车主到达景区之前,可通过明月千古情微信公众号里的智慧停车专用小程序对停车场车位剩余情况进行查询,并可进行一键预约。

车主驾车到达景区,系统自动识别已预约的车牌号,并将引导车主前往空余车位数较多的区域。离开时,车主在停车场内可通过自助机输入车牌号快速、准确地寻找到自己的爱车,并且不用降下车窗支付现金或拿出手机扫码缴费,摄像头识别车牌后,会自动从车主的账户里扣取停车费。

10. 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

答:露天停车场设计规范2019:JGJ 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11. 旅游景区停车场的重要性

(1)停车场使城市中的汽车能够顺畅运转

  在机动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有相当一部分出行是靠汽车交通完成的。

  汽车的行驶与停放,总是交替进行的。停放是行驶的延续,没有停放,行驶就难以达到应到达的目的。汽车尤其是小轿车在城市中正常顺畅地运转,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

  (2)停车场(库)使汽车交通量分配合理化

  汽车的交通量如果超过一个城市道路交通的容量,就会造成城市交通的拥挤、堵塞。因此,近代化城市需要根据其条件、适当抑制汽车的交通量。

  城市停车场(库),可以通过其位置、规模、车位数量、价格,以及提倡高乘用率等政策手段,适当抑制小轿车交通量的过量发展,使之合理化。

(3)停车场(库)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

随着城市土地的开发,城市中空地也越来越少。于是,许多城市管理当局纷纷自觉地改变政策,一方面限制新公路的建设,一方面实施停车管理的新政策。现在节能的观念在加强,节约使用城市土地面积的意识也在加强,于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公共交通对城市的重要性。

Hash:8297073d65efe8dc87bd0bfeef658e6fba39444c

声明:此文由 梦相随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