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出入境旅游服务规范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导读:旅行社出入境旅游服务规范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1.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2.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要求 3. 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 4.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标准 5. 旅行社服务标准 6.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7. 旅行社在线经营与服务规范 8.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9.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最新

1.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游客的满意度就是旅行服务的标准。

2.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要求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由于旅行社对参团游客擅自分团、脱团及滞留境外、逾期返程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旅行社有权根据游客的实际情况收取保证金,具体保证金的标准以及收取和退换方式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3. 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规范

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标准

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

评估标准

旅游服务质量的特性,决定其评估标准的复杂性。旅游者通常从服务的结果质量、过程质量、形象质量出发,综合评估所感受到的旅游服务。因此,旅游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必须兼顾所有质量要素。以下给出的七个评估标准中,前两个指标涉及到旅游服务的结果质量,最后一个标准影响旅游者对服务形象质量的评价,其余的评估标准则与旅游服务的过程质量密切相关。

(1)规范化和技能化。旅游企业及其服务人员拥有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知识和技能,作业内容规范、作业程序标准,能为旅游者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优质服务。

(2)安全性。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能够使他们感到人 和财产的安全。例如,酒店客房的安全性,旅游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

(3)态度和行为。一线服务人员能用友好的方式、可信的态度、主动的关心和照顾服务于旅游者,并以实际行动为旅游者排忧解难。该项标准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效率、应变能力、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素质的综合体现。例如,酒店前厅接待人员得体的服装、高雅的举止、甜美的语言、礼貌的行为等都能提高旅游者对服务质量的评价。

(4)可接近性和灵活性。旅游服务的地理位置、营运时间和营运系统的设计与操作要方便于旅游者,并能灵活地根据旅游者的要求随时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旅游企业服务传递系统的效率,并反映了服务传递系统的设计是否以旅游者的需求为导向。

(5)可靠性和忠诚性。这是指旅游企业能够可靠地、准确无误地完成所承诺的服务,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旅游者都可以依赖旅游企业,旅游企业能够尽心尽力地满足旅游者的最大利益。例如,旅游者希望旅行社所订的航班能够准时地将他们送到目的地,而不存在晚点起飞,航班延误等情况。可靠性和忠诚性是旅游服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部分。

(6)服务补救能力。无论何时出现何种意外,旅游企业将会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控制局势,寻找新的可行的补救措施。服务补救可以提高旅游者的满意度,避免旅游者的负面宣传,并尽可能地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7)名誉和可信性。旅游者相信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依赖,物有所值,相信它的优良业绩和超凡价值。

5. 旅行社服务标准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首个行业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将旅行社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至AAAAA5个级别。

在满足等级评定基本条件后,对旅行社经营条件、经营业绩、企业管理、服务能力、质量和安全保证、诚信建设与营销推广等7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达标后才能获得相应等级称号。

6.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1。

规范旅行社的服务。2.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 加强酒店餐饮等服务业的管理。4. 加强景观景点建设,保护文物古迹。

7. 旅行社在线经营与服务规范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 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开旅行社的流程: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3、审批期限;4、工商登记。

8.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最新

乡村旅游的配套要素主要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及其他生活配套服务。

餐饮配套,包括可提供餐饮的农家和餐厅的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当地的特色食材、名特小吃、特色菜品、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等。

住宿设施,包括本乡村地区的民宿、民居、商业宾馆等当地多种住宿设施的规模、数量、档次、功能、分布情况、卫生状况、接待条件和能力、床位数、房间数、出租率、收入等。

交通设施,包括大交通和小交通两个方面,大交通主要指乡村的可进入交通方式,由于其客源主要来源于周边城市,故自驾车(包括租车和出租车)和公共汽车是游客的主要选择,需要了解其公路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乡村停车场的数量与分布。

其他服务设施,包括零售商店、购物中心、土特产销售店与咨询服务中心、乡村会议中心、网络通信、医疗服务等的数量、分布、服务效率、服务人员素质、服务频率等乡村旅游的配套要素主要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及其他生活配套服务。

餐饮配套,包括可提供餐饮的农家和餐厅的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当地的特色 材、名特小吃、特色菜品、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等。

住宿设施,包括本乡村地区的民宿、民居、商业宾馆等当地多种住宿设施的规模、数量、档次、功能、分布情况、卫生状况、接待条件和能力、床位数、房间数、出租率、收入等。

交通设施,包括大交通和小交通两个方面,大交通主要指乡村的可进入交通方式,由于其客源主要来源于周边城市,故自驾车(包括租车和出租车)和公共汽车是游客的主要选择,需要了解其公路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乡村停车场的数量与分布。

其他服务设施,包括零售商店、购物中心、土特产销售店与咨询服务中心、乡村会议中心、网络通信、医疗服务等的数量、分布、服务效率、服务人员素质、服务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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