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依法注销公告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

导读:旅行社依法注销公告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 1.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 2.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3.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 4. 旅行社什么情况吊销执照 5.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的影响 6.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管理人员 7.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2.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3.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

五年

据相关法律规定,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其在旅行社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吊销之日起在五年之内不能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说,从吊销之日算起五年后才能继续从事旅游行业。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4. 旅行社什么情况吊销执照

三年,导游违反旅游法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准从事导游工作,三年后可中请从新办理导游证,现在有的导游把工重心放在服务游客上,而是钱心,游客上车把游客领各购物点,不买东西不让出来,他在从中提成,真是思想不纯象这样的导游,应该吊销导游证,不能让他们做这项工作,

5.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的影响

违反旅游法的导游三年不能从事导游工作!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有关业务。如违反旅游法规可被处以吊销导游证3年的处罚。

6.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管理人员

三年后。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7. 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轻微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 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Hash:ff0d81a7e42a93a63fb8844e4fa457e2f1b907c4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