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车辆疏通 景区交通疏导

导读:旅游车辆疏通 景区交通疏导 1. 景区交通疏导 2. 加强景区交通疏导 3.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方案 4. 景区交通疏导方案 5. 景区交通疏导标准 6.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 7. 景区交通疏导广播 8.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总结 9. 景区交通疏导简报 10.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简报 11. 景区交通疏导不足之处

1. 景区交通疏导

景区标识标牌是传递景区信息的服务系统,是景区使用功能、服务功能及游览信息的载体,是旅游景区设施完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面铭智标识标牌简单介绍景区标识牌常见的种类:

1、景区指示牌   景区指示牌是从游客角度出发,对景区内各个景点、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的方位及线路指示。包括方位指示牌与场所标识牌。而这是互相配合的,对必须标识的场所进行标识,有利于提高景区的服务效率。

2、景区解说牌   景区解说牌是对景区的概况、文物、特色信息进行介绍的一个载体。便于游客在短时间内对景区进行了解。而且是寓教于乐的好途径。

3、交通信息标识牌   道路交通标识是用图案符号、文字向驾驶人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合理的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可以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能力4、景区提示牌   景区管理需要一种有序性,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设立必要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识。 景区提示牌包括:景区提示牌包括:爱护花草、小心台阶等,景区禁止标识包括:禁止抽烟、禁止摄影、禁止步入、禁止攀爬等。

2. 加强景区交通疏导

开了,2021年8月8日消息: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关于恢复A级旅游景区对外开放的通知。

  根据石家庄市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督办通知》((2021)046号)要求,自即日起,恢复A级旅游景区对外开放,坚决实行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接待游客不能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落实“四必”措施,即健康码必验、体温必测、信息必录、口罩必戴。

  强化对密闭建筑、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游乐设施、餐饮场所等进行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加强景区内外人员疏导工作,防止扎堆聚集,引导游客养成戴口罩、少聚集、常消毒,保持“一米线”等规定。市、县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常态化疫情控措施落地落实。

  景区游览管理

  各A级旅游景区要在游客中心、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疫情防控提示,提醒游客平台预约、实名登记、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使用“畅游冀”“乐享冀”微信小程序,进行入园、出园核销。保持购票、游览、休息等场所人员间距,加强秩序管理,防止人员聚集。非A级旅游景区参照执行。

3.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方案

首先景区保安需要做好景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通过不断地巡逻执勤,配合一些现代化的监控设备,认真的做好景区内部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等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上报并且协助有关管理者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通过保安提供的景区保卫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游客的安全。

景区保安还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对景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等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护,并且保护案发现场,遇到此类事件需要立刻向上级以及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侦破案件。

如果景区内发生了突发事件,保安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好景区内的现场秩序,有效的疏导游客。在紧急情况中有游客受伤,景区保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救死扶伤,为伤者开辟救援通道,并且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需要对伤者做一定的急救措施。当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准确汇报情况。必要的时候,应当及时实施封园措施。保安还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的善后处理工作。

如果景区内需要 行大型活动,景区保安应当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认真服从上级交代的任务,坚守自己的保卫岗位,严守保安纪律。

在巡逻中发现游客有不文明或者有损害景区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安需要进行劝阻和制止,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让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4. 景区交通疏导方案

(一)端正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

当前的正确指导思想应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纠正“有资源就开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风景吃风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丰富资源,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力争在近期内取得可观的阶段性成果。”之类的错误或片面性提法,真正把开发和建设的思想统一到与社会和环境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思路上来。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是旅游开发研究的中心环节。规划在对旅游景点做出科学构想和设计的同时,还要提出地形景观、林木植被、文物古迹、动植物、水体以及整个生态环境、旅游环境意境的保护措施,并合理规定保护区范围和确定环境容量。

(二)坚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的做法

这是一条前人曾走过的以牺牲自然环境的巨大代价来换取经济繁荣的错误之路。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此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旅游开发必须在规划中充分论证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或者是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开发。

(三)控制旺季景区的游客量

针对旅游旺季一些旅游景点人满为患的实际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景点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客进行疏导、分流或限制。如北京故宫,为保护古建筑和改善旅游环境气氛,实行调整门票价格和限制游览人数的作法,以取得良好效果。

(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旅游环境的保护必须立法,因为只有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条款,才能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才能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否则,被破坏之后再想到保护,为时晚矣。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环境,就是给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管理者制定行为规范,对其内容,特别应包括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权限、旅游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违反保护条款者的处罚办法等。

(五)提倡文明旅游,杜绝旅游污染

游人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旅游景区的环境质量,我们的游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习惯改变之日,就是我国旅游环境改善之时,对此,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配之以严格的处罚规定,对于不文明行为,罚而不严,等于不罚,必须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全民的环境道德教育,在治理和保护旅游环境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环境道德教育。旅游景区应采用适当方式,让游客认识到自己在消费旅游资源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环境。应呼吁广大游客爱护大自然的山山水水,在美好的景观之中也留下自己美好的身影。

(六)严格控制游客数量,严禁超出环境容量,引导游客科学、合理地开展生态旅游

加强管理,杜绝随意搭建接待设施或服务设施,规范游客旅游线路、范围,加强环保宣传,景区设置环保宣传标识等。禁止采伐景点林木和破坏植被的行为,禁止在旅游景区新建工业项目和开山踩石等活动。对在景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采取积极恢复措施。旅游景区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在旅游线路沿途和景点集中的地点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应包含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5. 景区交 疏导标准

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此项规定确立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景区接待游客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网站等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有效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

6.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

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高峰期游客安全处置预案

一、目的

为做好旅游高峰期的客流疏导工作,维护旅游秩序,确保安全、有序、畅通,朱雀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结合实际,制定景区旅游高峰期游客疏导分流方案,在黄金周、节假日期间以及大型活动等特定时期,对游客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判断景区游客接待量是否达到高峰(10000)人次。当达到高峰启动游客高峰疏导分流方案,实行客流分流,妥善安置游客。

二、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景区3月至10月以及节假日旅游高峰期的旅游接待应急处置(景区单日接待量为10000人次时为红色预警状态)。

基本原则:

1.充分准备,提前预防。在节假日及节庆活动前,做好游客预测工作,做到早安排、早部署,确保旅游高峰期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景区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施好本预案。各相关部门(小组)在本预案启动后,均要围绕本部门(小组)职责认真制定好专项工作预案(方案),明确本部门(小组)具体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开展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工作时限以及通信联络方法等。

3.反应快速,处理果断。假日旅游工作具有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多等特点,要结合实际情况,围绕各小组职责,建立反应快速的工作处理系统,确保应对旅游高峰期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时反应迅速、信息传达及时准确、工作处置灵敏快速、果断有效。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朱雀景区高峰期接待应急指挥中心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 员:各部室中层管理人员

指挥部要做好各种旅游应急事件的预估,指挥各职能组做好各种准备工作。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职能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旅游高峰期接待应急工作。

(二)应急准备

指挥中心及职能组:

(1)景区接待超容量时应急准备

景区接待应急工作组负责提前做好景区可能出现接待超容量时的应急准备工作,游客疏导应急工作组应结合实际做好游客疏散分流预案。

7. 景区交通疏导广播

淄博电台交通文艺广播

淄博电台交通文艺广播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开播,是淄博市首家调频立体声广播媒体,拥有中波1476千赫,调频100兆赫两套频率同步发射,从早5:45至凌晨1:00全天播音19小时15分钟。

主要栏目有《大伟热线》《边走边听》《娱乐空间站》等。

电台介绍

淄博交通文艺广播以广大司机为直接收听群体,兼顾各种与交通出行有关的移动人群,力求做到信息最快捷,服务最直接。 播十年来,淄博交通文艺广播依靠优秀的节目、优质的收听效果和准确的节目定位,服务驾乘一族,沟通人车道,兼顾各种与交通出行有关的受众,现在已成长为鲁中上空乃至辐射济南、东营、青州等地市的一家强势广播媒体和主流宣传媒体。

  淄博交通文艺广播全天节目以新闻信息贯通始终,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速度发布最新的报道,提供天气、路况等多层次、多侧面的信息服务。

  淄博交通文艺广播全天节目突出娱乐性、注重服务性。近年来,《跟着苏苏听流行》《大伟热线》《边走边听》《娱乐空间站》等一批节目都得到了广大听众的认可和欢迎。

  淄博交通文艺广播重视与交警等职能管理部门的合作,警广关系日益密切,是权威信息发布机关或执法机构与媒体有机结合的产物,带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和专业优势。在2004年业已建立起司机信息员、警官路况播报员队伍的基础上,2005年又在全省率先开播“淄博交警路况直播”栏目,在每天交通高峰时段直播由全市各区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交警通过电视监控大屏幕发布的即时路况信息,有效疏导交通拥堵,牢牢锁定了驾车一族。

  淄博交通文艺广播一直重视办看得见的广播,注重通过举办各类公益活动来塑造媒体品牌,提高社会影响。近年来,先后举办过“感恩的心”母亲节征文大赛,我市首次摩托车无后援西藏万里行,与司机共植交通爱心广播林等一系列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的活动。并先后成为刘德华2005全国巡回演唱会国内唯一指定合作的广播媒体、淄博明星足球赛的独家广播媒体转播单位,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了交广品牌的价值。

  经过十年的成长和锤炼,淄博交通文艺广播无论是节目的收听率、影响力,主持人的知名度,还是所举办的活动以及广告创收都走在鲁中上空广播媒体的最前沿,并继续保持不断上升的良好态势,已经真正成为鲁中上空最具实力的广播媒体。

8.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总结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掌握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制定对策。

2、加强道路巡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3、纠正交通违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处理;加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5、做好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6、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

7、维护重大节日、集会、游行、示威和体育活动的交通秩序,保证首长、外宾车辆行驶安全与畅通。

8、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大队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上传下达、日常接待、会务、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2、负责拟写各种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及其他文字材料,做好文件收发、文书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大队各项业务数据统计、上报、整理工作。

4、负责大队内务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后勤保障。

5、做好大队内部各单位的工作协调。

6、及时向大队领导提供各类工作情况,当好大队党总支参谋,为大队工作献计献策。

7、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车管所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注册登记业务。

2、负责驾驶员年度体检及驾驶证换领业务,并及时将档案归档管理。

3、机 车辆年检业务,并及时将档案归档管理。

4、对全市客运车辆、校车、危爆车辆进行户籍化管理,并且做好车辆户籍化管理台账。

5、做好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工作。

6、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三、处罚股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所有机动车在全市交通违法的处理和湘F牌车辆在全国各地的简易程序的处理。

3、负责摩托查扣之后的处罚和报废工作.。

4、负责全市交通违法的纠违、撤销、车辆套牌及一般程序的处理和台账管理。

5、负责自助服务平台的票据打印、入账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监控设施股工作职责

1、负责市区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交通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

3、制定交通设施的预算和上报,协调落实资金、项目,协商有关部门组织施工、验收工作;

4、负责车辆违法信息录入;

5、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宣股工作职责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执勤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对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行财股工作职责

大队经费预算、决算、报表编制执行;对队属各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

七、各中队工作职责

(一)秩序管理

1、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交通的日常巡逻纠违,疏导交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乱停乱放、无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超速超载、违规载客及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

3、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范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范围各类道路交通警保卫工作。

5、内务整洁有序、案卷整齐规范。

(二)事故处理

1、负责依法依规处理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受理、立案、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责任人的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2、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调研,认真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分析原因,提出治理方案,预防交通事故。

3、负责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处理,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4、协助做好交通事故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细致地做好事故当事人的工作,避免当事人上访、堵路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提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合理化建议,协助做好预防交通事故的宣传工作,定期提供事故处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数据。

(三)各中队管辖范围

1、城区中队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归义镇行政区域范围(含原城关镇、城郊乡区域)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①S308线东起市看守所大门口,西至城西路燎家山广场南由宽变窄处;

②沿江大道东起上马村东风路口,西至沿江大道西延线与汨营北线(S307线)连接处;

③城西路北至G240线(原S201线)汨罗江大桥桥面南;

④汨营南线西至该路由宽变窄处;

⑤十古公路(S307线)北至红花大桥北端(含桥面);

⑥大众南路南抵该路由宽变窄处;

⑦劳动南路南起原汨罗镀锌钢管厂前的该路上坡口。

2、新市中队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新市镇、罗江镇行政区域范围(含原新市 、红花乡、黄市乡、天井乡区域)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①G107线南起新市镇团螺村铜板桥(1554公里),北至罗江镇(原黄市乡)十堰村国道西侧十磊线叉口;

②G308线东起汨罗与平江交界湄公河桥中心点,西至市看守所大门口处;

③沿江大道西至上马村东风路口;

④S307线(十古公路)东起罗江镇(原天井乡)与长乐镇交界处(即长乐情大道西起第一根路灯杆),西至红花大桥桥面北头。

3、弼时中队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弼时镇(玉池片区除外)、神鼎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含原弼时镇、黄柏镇、李家塅镇、沙溪镇区域)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①G107线南起汨罗与长沙交界处,北至神鼎山镇新龙村与新市镇团螺村交界处的铜马桥(1554公里);

②湘慧线东起汨罗与长沙交界处,西至神鼎山镇团山村团玉公路丁字路口。

4、范家园中队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屈子祠镇、桃林寺镇、白塘镇行政区域范围(含原屈子祠镇、范家园镇、桃林寺镇、火天乡、白塘乡、新塘乡、磊石乡及桃林林场区域)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G240线(原201线)南起汨罗江大桥(含整个桥面),北至汨罗与岳阳县交界处。

5、白水中队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白水镇、川山坪镇行政区域及弼时镇所辖的原玉池乡部分区域范围(含原白水镇、原种场、川山坪镇、高家坊镇、玉池乡,以及玉池林场、白水苗圃等林业部门二级机构所辖范围)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①湘慧线东起神鼎山镇团山村团玉公路路口,西至汨罗与湘阴交界处;

②S201南线南起汨罗与望城交界处,北至古培镇敬老院(敬老院标牌处)。

6、长乐中队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长乐镇、大荆镇、三江镇行政区域范围(含原长乐镇、大荆镇、智峰乡、古仑乡、三江镇、八景乡区域)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①G107线南起罗江镇(原黄市乡)十堰村国道西侧十磊线入口处,北至汨罗与岳阳县交界处;

②S307线(十古公路)东起汨罗与岳阳县交界处,西至长乐镇与罗江镇(原天井乡)交界处(长乐情大道西起第一根路灯杆)。

7、秩序中队交通秩序管理范围

汨罗镇、古培镇行政区域范围(对全市农村中队交通秩序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8、事故处理中队交通事故受理范围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受理,负责对汨罗镇、古培镇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管辖受理。

●国省道及公路主干道交通事故管辖受理起止点:

①S308线东起城西路由宽变窄处,西至汨罗与湘阴交界处;

②S307线(汨营北路)东起城西路弹药库入口,西至汨罗与屈原管理区交界处;

③汨营南线东起该路燎家山由宽变窄处,西至汨罗与屈原管理区交界处;

④S201南线南至古培镇敬老院(敬老院标牌处),北至S308线连接处。

⑤城界线南起古培镇与白水镇交界外,北至劳动南路原汨罗镀锌钢管厂前的上坡口处。

9. 景区交通疏导简报

  总经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办公室职责  1、坚决服从总经理的统一指导,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总经理负责;  2、协助总经理做好综合、协调 各部门工作,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3、负责组织 公司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工作;   4、负责做好公司来宾的接待安排,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5、负责公司行政文书的处理,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催办、归档、立卷工作;  6、负责公司印章的定理和信件的收发及报刊的订阅,分发工作;  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分配与管理工作;  8、负责全体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职工工资管理及人事档案管理;  9、协助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的拟定,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  10、负责全公司车辆的调度、安排、管理工作。  11、负责公司宣传报导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行政综合性报告工作年鉴和决议,组织拟定有关全公司性规章制度;  2、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安排、记录、督促检查公司办公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各中心材料上报,考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工作巡查情况通报;  3、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做好公司的人事管理、员工聘任、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公司内外的合同、协议的组织审核、留存;  4、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  5、协助总经理组织直辖市各部六共同输综合性工作;检查各门作协指标完成情况;  6、协助做好项目投资的考察、论证工作;  7、负责协调下属公司的有关事宜;  8、负责上级和和内部有关文件及文字资料的审阅;  9、负责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工作。  (三)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职责  1、负责办公室内部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对外联系及来访人中贩接待工作,按政策处理来信来  3、加强经费计划管理,搞好经费预、决算;加强会计核算、组织经费供应和资金的管理,审查经费开支内容,提供会计核算资料;  4、负责输员工社会保险;  5、协助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总经理办公室文员职责  1、 负责公司文字材料的打印、复印及自检校对工作,并做好登记;  2、上及各单位来文、来函的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及文书档案的管理;  3、做好各种办公用品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4、协助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开展各项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总经办司机职责  1、司机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准备出车;  2、加强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定期检查车况,节约用油,保证行车安全;  3、遵守交通规划,服从交通管理,严防交通事故,按时办理各种行车缺乏经验续;  4、车辆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及时处理;  5、服从调试,不得擅离职守,私自开车外出;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员工礼仪规范  一、 乘车的礼仪规范  乘车时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上车时,应让车辆开到客人跟前,帮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  二、 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应按此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人引见职位低的人,同 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没有高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意愿,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 ”“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士不用先伸手,如果对方不伸手也就罢了。如果对方伸出手来,男士应立即伸手轻轻一握。如果你是一位女士,被介绍给一位男士时,一般来说,女士微笑点头即可。如你愿意和对方握手,则可以先伸出手来。  当你想同某人结识,却又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介绍人时,那么不妨可以作自我介绍。作自我介绍时,可主动打招呼说声“你好!”来引起对方的注意,然后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作介绍的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要热情得体、举止大方,在整个介绍过程中应面带微笑。一般情况下,介绍时,双方应当保持站立姿势,相互热情应答。  三、 握手的礼仪规范  首先是握手的姿式。一般地,握手的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直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这是最稳妥的握手方式。如要表示谦虚或恭敬,则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而如果是伸出双手去捧接,就更是谦恭备至了。但切切不可掌心向下握住对方的手,这通常是傲慢无礼的表示。握手时应伸出右手,决不能伸左手与人相握。  其次是握手的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先上级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的力度也应注意。一般情况,相互间握下即可。如果是热烈握手,可以使劲摇晃几下,这是十分友好的表示。  握手的时间通常以三至五秒为宜,除非关系亲近的人可以长时间握手外,一般都是握一下即可。握手时应两眼注视对方的眼睛,表示诚意。  四、 使用名片的礼仪规范  当我们向他人递送自己的名片时,应说“请多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低头示意,最好是用双手呈上名片,将名片放置手掌中,用拇指夹住名片,其余四指托住名片的反面。请注意名片的字迹应面向对方,便于对方阅读。如果自己的姓名中有不常用的字,最好能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以便对方称呼。  接受他人的名片时,也应恭敬。当对方说“请多多指教”时,可礼貌地应答一句“不敢当”或“随时请教”。接过名片,一定要看一遍,绝对不可不看一眼就收藏起来,这样会使人感到你欠诚意。看不清的地方应及时请教。看过名片后,应将名片放好,不要随意乱置,以免使人感到不快。  五、 称谓的礼仪规范  称谓的礼仪要求可概括为“称谓得体,有礼有序”。称谓应符合身份,可以对方的职业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身份相称。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或“某小姐”。称谓还应符合年龄。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可敬称为“老张”、“老王 等;如果是有身份的人,可以将“老”字与其姓相倒置,这种称呼是一种尊称,如“张老”、“王老”。称呼时可借助声调、热情的笑容和谦恭的体态表示尊敬。对同辈人,则可称呼其姓名,有时甚至可以去姓称名;称呼时态度要诚恳,表情自然,体现出你的真诚。  对年轻人则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如“小张”、“小李”,抑或直呼其姓名。称呼时要注意谦和、慈爱,表达出对年轻人的喜爱和关心态度。  六、 交谈中的礼仪规范  交谈时要尊重对方、谦虚礼让。要善于理解对方,然后因势利导地谈论话题。对别人的谈话,我们应当认真倾听,并鼓励引导对方阐明自己的想法。正确的意见,应表示赞同;不同的看法,若无原则性问题,不妨可以姑且听之,不必细究;若是事关原则,可以婉转相告,表述自己的看法,但不要得理不让人,使别人难堪。要避免一切直接触犯他人感情的话。在自己的言谈中,要避免一切独断自是的言论。  两人交谈时,最好目光交流持同一水平,说话时不要东张西望,也不要目不转晴地盯着对方或目光冷漠地看着对方,这些都会引起对方的不快。谈话时也可以适当运用一些手势来加强语气、强调内容。但手势不能太多和幅度过大,这会使人感到不舒服,更切忌用手指点对方。  交谈时要注意语速和音量总量,要尽可能吐字清晰,不快不慢。讲话时声音要适中,以对方能够听清和不妨碍他人交谈为宜。  七、 拒绝中的礼仪规范  拒绝别人时要不失礼貌,可采用如下方法:  “位置置换法”。有的时候要拒绝对方时,可以朋友的口吻相待,将自己的难处讲出,请对方站在自己的角度体察和谅解。  “先肯定再否定”。当对方提出的问题需要你明确地表示“否定”的,你可先选取一个局部的枝节方面予以肯定,然后再对问题的主要方面提出否定。  “让我考虑一下”。拒绝别人时,最好不要太快,稍微拖延一段时间,让气氛缓和些较好,若能避免当面拒绝则更好。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当面拒绝时的尴尬,又可使对方觉得你对他提出的问题确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作出回答的。  八、 道歉中的礼仪规范  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影响了公众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应当及时说声“对不起!”以求得公众的谅解。这类情形在工作中是时常碰到的,小则是一些误解、纠纷,大则是被称之为需要“危急公关”的恶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现自己的言行有损于组织形象,或是组织的行为有损于公关的精神,便应主动道一声“对不起”。道歉时态度要真诚,是发自内心的表达歉意,决不可敷衍了事,做官样文章。道歉时,也不要奴颜婢膝,纠正自己的过错是一件值得尊敬的事,应当堂堂正正。  九、 聆听中的礼仪规范  聆听时要专心致志,保持目光接触,仔细听清对方所说的话。不要三心二意,东张西望,这些都会影响我们听讲的效果。应当排除一切干扰集中注意力认真倾听。聆听时,要积极鼓励对方畅所欲言,表达尽自己的思想。聆听的同时,还要注意察言观色,边听边想,努力体察对方的感觉,敏锐把握对方话语里的深层含意。  十、 打电话的礼仪规范  打电话的礼节我们可以归纳为礼貌、简洁和明了六个字。  使用电话交谈时,要注意语言简洁和明了。电话用语要言简意赅,将自己所要讲的事用最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出来。在办公室打电话,要照顾到其它电话的进出,不可过久占线。  在打电话之前,应先做一下准备,将所要说的问题和顺序整理一下,这样打起电话来就不会罗 罗嗦嗦或者丢三落四了。  拨通电话后,应当先自报一下家门和证实一下对方的身份。如果你找的人不在,可以请接电话的转告。这时可以先说一句:“对不起,麻烦你转告×××……”,然后将你所要转告的话告诉对方,最后,问清对方的姓名,向对方道谢,切不要武断挂断电话。若不需要对方转告,也应向接电话人致谢。  如果所打电话是要通过总机转接的,应对总机小姐说:“请转×××分机”。  电话通话期间,语言要简洁明了,事情说完后道一声“再见”,便及时挂上电话。打电话的时间,要考虑到对方是否方便,最好在上班时间打电话。  当听到电话声响起时应迅速起身去接,拿起听筒,若对方没有发话,你也可先自报一下家门:“您好!××公司”,让对方明了你的身份。作为接话人,通话过程中,要仔细聆听对方的讲话,并及时作答,给对方以积极的反馈。  如果对方请你代传电话,应弄明白对方是谁,要找什么人,以便与接电话人联系。传呼时,请告知对方“稍等片刻”,并迅速找人。如果不放下听筒呼喊距离较远的人,可用手轻捂话筒,然后再呼喊接话人。  如果要接电话的人不在,打电话的人要求你转告的话,你应做好电话记录,记清打电话者的姓名、所属单位,转告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回电,以及回电号码、时间,对方打电话时的日期、时间等。记录完毕后,最好向对方复述一遍,以免遗漏或记错。  当接到拨错的电话时,应礼貌温和地告诉对方“您打错了”,不可粗暴地挂上电话。  通话结束时,作为接话人,一般来说,应等对方先挂上了电话后再放下话筒。  十一、 服装中的礼仪规范  整洁、美观、得体是员工着装的基本礼仪规范。具体来说,即要与自身形象相和谐,与出入场所相和谐,与着衣色彩相和谐,与穿着搭配相和谐。  衣着应与自身形象相和谐。这里的自身形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形象,二是指自身的身材长相。员工在穿着方面应表现出稳重、大方、干练、富有涵养的形象。  衣着应与出入的场所相和谐。不同的社交场合应着不同的服装。  员工办公时的着装要整齐、稳重、大方,不能穿短裤、运动服,不得着超短裙。  十二、 礼仪场合的仪容规范  员工仪容应符合职业特点。应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整洁美观;服装要清洁、整齐,特别是衣领和袖口要保持干净;男士穿西装时,应佩带领带,着中山装时,要扣好领扣、领钩,穿长袖衬衣袖口不可松开或卷起;女子淡妆为宜,切忌浓妆艳抹、过分修饰。

10. 景区交通疏导工作简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 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简报、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1. 景区交通疏导不足之处

交通疏导,是指城市或国家XX条高速公路因为 通事故,或天气原因造成某地段堵车,以及大雾拥堵造成的其它事件,如火灾,人员伤亡事件,各地和某地区交通警察出动大量警力、人员和设备,前往拥堵地点去疏导,分流、实施上游路段管制的行为,称作交通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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