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品管理系统 景区产品管理

导读:景区商品管理系统 景区产品管理 1. 景区产品管理 2. 景区产品管理工作总结 3. 景区产品体系 4. 旅游景区管理 5. 景区产品营销 6. 景区产品开发运营 7. 景区景点管理 8. 景区营销管理 9. 景区管理的产品 10. 景区产品管理方案

1. 景区产品管理

1、委托管理:受托全权管理旅游项目,作为运营管理执行机构,按旅游项目总体营业收入分红。包括经营筹备管理、筹开管理、运营管理。

2、专项管理:组建专业项目服务小组,根据投资方特定的某项管理需求提供专业系统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并指导培训项目实施。

3、顾问管理:成立顾问团队,根据项目筹建和运营管理各个阶段的具体需求,就项目的策划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开业前筹备、开业后运营等各阶段提供全程顾问管理咨询服务,定期派出专业顾问赴现场进行专业指导。

4、项目策划: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定义项目阶段、里程碑;估算项目规模、成本、时间、资源;识别项目风险;制定项目综合计划,设计项目各功能设施及特色产品。

5、合作经营:项目承包经营:租赁式经营、收入比例提成经营、固定红利。

2. 景区产品管理工作总结

智慧景区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智慧景区”是指科学管理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集成,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低碳智能运营景区的目的,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狭义的“智慧景区”是“数字景区”的升级版,能够实现可视化管理和智能化运营,能对环境、社会、经济三大方面进行更透彻的感知,是更深入的智能化的景区。因此,狭义的“智慧景区”强调技术因素,广义的“智慧景区”不仅强调技术因素,还强调管理因素。

总结起来,广义的“智慧景区”内涵更为丰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互联网对景区全面、透彻、及时地感知;

2、对景区实现可视化管理;

3、利用科学管理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景区的组织机构,优化景区业务流程;

4、发展低碳旅游,实现景区环境、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那么,智慧景区的“智慧化管理”主要体现在哪里呢?

定量化:智慧化管理是通过应用模型化和定量化的技术来解决问题。

智能化:应用高科技化的管理手段和工具管理景区,使得智慧化管理系统具有分析和模拟人脑信息处理和思维过程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人工智能”。

综合性:智慧化管理强调综合应用多种学科。除了需要管理学、经济学、数学、统计学、信息论、系统论和计算机知识外,随具体研究对象的不同还需要行为科学、社会学、会计学、物理学、化学、控制论及各种专门的专业技术知识。

集成性:及各种好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之大成,将各种管理方法的好的方面、精华部分集中起来组合在一起,融合创造性的思维等智力因素在其中,以实现管理系统的功能集成和技术集成。

动态性:要求管理者在智慧化管理的过程中,要随着内外部的情况变化而不断补充和修改智慧化的信息输入,从而求出新的智慧化的最优信息输出。

系统性:智慧化管理要根据系统观点来研究各种功能的关系。

留言板

3. 景区产品体系

把旅游商品打造成人民群众感悟中华文化、坚定文化自信重要载体

《通知》显示,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作用,聚焦扩大市场消费的目标,完善旅游商品政策支持体系,拓展旅游商品产业链,把旅游商品打造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感悟中华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增强文化安全意识,指导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底线思维,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强化守正创新。

《通知》强调 全面推进“创意下乡”“创意进景区”工作。在文化和旅游部“创意下乡”“创意进景区”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创意下乡”“创意进景区”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要聚焦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高等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等,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创新开展项目对接、主题培训、交流展示等活动,整合创意设计、品牌授权、生产制造等各类社会力量,挖掘提炼本地区特色资源,以创意设计呈现文化内涵,有效提升旅游商品开发水平和市场价值。

《通知》指出,持续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推动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细化举措,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政策落地,引导挖掘文化文物资源内涵,激发文化文物单位内生动力,推动开发更多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发挥旅游市场优势作用,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

4. 旅游景区管理

公共资源类型旅游景区具有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多样化的利益需要,由此而构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与运用,是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当地居民、市场环境与景区资本等众多因素相互作用、均衡制约的结果景区管理模式的生成,有着极其复杂的驱动机制。这些年我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一直处在变革中,合理、完善的管理方法不断地被运用。

5. 景区产品营销

景区营销:它的起源是人们旅游的需要,欲望和需求,它需要提供具有一定质量的产品,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顾客满意和顾客价值,旅游市场是因人们旅游的需要,欲望和需求而产生,市场营销需要进行交换,交易或建立关系。

6. 景区产品开发运营

1、理顺关系

理顺关系是旅游景区在开发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它已经成为束缚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最大障碍,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又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有些地方由于受制于体制问题,旅游景区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限制,许多对旅游景区有开发兴趣和投资意向的投资商也因此而扼腕叹息。比如,旅游景区经营权外包曾一度成为被许多地方效仿的上佳模式,有些地方也因此而推进了景区的发展。可是由于我国的旅游景区隶属于多个部门,比如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文物等部门,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外包后,相关部门就会表示反对,使得旅游景区经营权外包成为敏感问题。因而急需建立一种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以便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开发。

2、打破瓶颈

景区的开发过程中,前期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旅游景区的开发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政府对景区开发的投入又有限,资金一度是我国旅游景区开发所面临的瓶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社会上积累了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资金的持有者到处在寻找资金的投向,而旅游业迅猛的发展态势给了他们把资金投向旅游景区开发的信心,这给我国许多旅游景区的开发和发展带来了希望,但是相关制度又使实际操作变得困难重重。

3、保护环境

旅游景区开发会对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开发不当的话,则会对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特别是对于人文类的旅游景区来说,还会对文物等具有科研、考古价值的资源造成破坏。在我国旅游景区开发过程中,有些地区存在盲目开发、重复建设等问题,个别地方还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理,致使出现旺季游客数量失控、白色污染、文物古迹屡遭破坏 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通过正确的引导和相应的控制应该可以解决,但不能把生态环境和文物的破坏完全归结于旅游的开发。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存在密切的联系,开发不是放弃保护,保护也不能放弃开发。旅游景区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如果不对其进行开发的话,资源的价值就体现不出来,关键是看如何处理好旅游景区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7. 景区景点管理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 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 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 景区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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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景区管理的产品

景区标识标牌是传递景区信息的服务系统,是景区使用功 、服务功能及游览信息的载体,是旅游景区设施完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面铭智标识标牌简单介绍景区标识牌常见的种类:

1、景区指示牌   景区指示牌是从游客角度出发,对景区内各个景点、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的方位及线路指示。包括方位指示牌与场所标识牌。而这是互相配合的,对必须标识的场所进行标识,有利于提高景区的服务效率。

2、景区解说牌   景区解说牌是对景区的概况、文物、特色信息进行介绍的一个载体。便于游客在短时间内对景区进行了解。而且是寓教于乐的好途径。

3、交通信息标识牌   道路交通标识是用图案符号、文字向驾驶人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合理的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可以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能力4、景区提示牌   景区管理需要一种有序性,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设立必要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识。 景区提示牌包括:景区提示牌包括:爱护花草、小心台阶等,景区禁止标识包括:禁止抽烟、禁止摄影、禁止步入、禁止攀爬等。

10. 景区产品管理方案

1.旅游策划的概念

  旅游策划是依托创造性思维,整合旅游资源,实现资源、环境、交通与市场的优化拟合,实现旅游业发展目标的创造过程。

2.旅游策划的基本任务

  针对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形成游憩方式、产品内容、主题品牌、商业模式,从而形成独特的旅游产品,或全面提升和延续老旅游产品的生命力,或建构有效的营销促销方案,并促使旅游地在近期内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旅游策划必须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3.旅游策划的重要性

  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开发和对市场需求的满足较多依赖于旅游策划,旅游行为的特殊性是静态的旅游要用动态的方法来进行推广。

4.旅游规划前的旅游策划--总体旅游策划

  在规划之前导入总体旅游策划,可以解决深度研究,准确定位市场、定位主题、定位形象、确立核心吸引力;拟合资源与市场,形成表现吸引力的产品形态;落实战术和行动计划。

5.旅游规划后的旅游策划―深度旅游策划

  旅游规划完成了,需要进一步进行旅游策划,来将规划的大理念,转变为产品、项目、行动计划。依托旅游策划报告,就可以编制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了。

6.旅游策划的落地策划

  针对单个旅游产品,旅游策划要比规划切实、有力!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决定了规划一个景区而其生命力还没有它的规划期长,旅游策划能立刻带动经济效益的增长,当游客口味发生变化时,旅游策划又能灵活的调整,是旅游策划的优势所在。

7.旅游策划的营销策划

  品牌规划、品牌定位、品牌形象、品牌口号、整合品牌传播是当前旅游企业策划缺失的种种表现。

8.旅游策划的招商融资策划(包装)

  旅游规划不针对单个项目,无法真正招商引资。有了单项旅游策划对规划的分解,使投资者有了投资的机会点,而旅游策划追求商业化盈利的目标,符合投资者利益目的,旅游策划的创造性思维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9.旅游策划中的定位

  旅游策划的定位是旅游策划的核心步骤,是抓纲的动作,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 旅游策划的主题定位:项目按照清晰独特、引人入胜主题进行整合打造;  2. 旅游策划的目标定位:决定将项目独特吸引力提升到何种程度,才具备实现目标的基础  3. 旅游策划的市场定位:按照细分结构,形成重要性、营销时序、 域划分、类别划分四维构造的综合形态。  4. 旅游策划的功能定位:围绕六要素、结合游憩方式,构建系统的综合功能结构。  5. 旅游策划的开发战略定位:确定开发中轻重缓急、先后时序、结构配合投资分配等重大问题的纲领与方针。

10.旅游策划分类

  旅游策划的产品策划 

包括产品的整合、产品的盈利模式的设计、游憩方式的设计、核心吸引力的打造、投入产出分析、营销模式设计等等  旅游策划的管理与企业文化咨询策划:旨在建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后劲和高效运作、价值协同的组织团队而进行的咨询策划。  旅游策划的投融资策划:投资咨询策划是企业与政府在资本运作和资金运作中的谋划。

总之结合实地文化背景开发不同的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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