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四、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程序主要有: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六个阶段。
1、申报:
满足《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文件。
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2、技术评估: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3、考核验收: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4、公示公告:
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5、批准授牌: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6、复核管理:
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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