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如何检疫

  水产品的现场检验检疫  编辑时间: 来源:  1.产地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应到注册(登记)的厂、库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1.1包装应卫生、完整、牢固;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标记等应符合输入国(地区)、合同、信用证要求,标记应清晰、规范;进口国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进口国要求进行。  1.2品种、数重量应与报检内容相符;  1.3预包装产品的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  1.4货物品质(色泽、气味、质地、新鲜度等)是否良好,是否腐败变质现象;块冻水产品应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进行解冻;单体冻结的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取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 0387-95《出口冷冻水产品解冻方法》标准进行,解冻后根据不同的品种按SN标准(参见本章第三节)逐项检验。冰鲜品、干制品等其它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  1.5产品温度应符合要求;  1.6安全卫生项目按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1.7审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8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  1.9其他检验检疫项目。  2.1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对出口海水水产品实施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2.1.1在口岸并批或中转出口的,货物必须存放于卫生注册(登记)的冷库,否则,口岸局不予受理查验。  2.1.2查验项目:查验外包装标记、唛头、品名、规格、批次是否货证相符,内包装是否完整卫生,产品的色泽、形状、气味是否正常,产品有无风干、脂肪酸败和外来杂质等项目,认为产品异常的,须抽样检验。  2.1.3在审核单证及查验中,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检验或补验。  * (1)换证凭单中的项目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或检验项目不全的。  * (2)运输温度及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其品质。  * (3)换证凭单超过有效期,应对品质、重量、规格、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  2.1.4对实施验证查验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验证放行。  2.1.5对产地集装箱直运的货物,除了按规定比例(通常1%-3%)进行必要的查验货物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查证放行。  2.1.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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