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可以玩几天 景区门票有效期多久

导读:景区门票可以玩几天 景区门票有效期多久 1. 景区门票有效期多久 2. 景区门票有效期规定 3. 景点门票免费到什么时候 4. 景区门票公示期限多少 5. 景区门票的价格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公布 6. 景区门票免费到什么时候 7. 景区免费日期 8. 景区门票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公布 9.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该在多少日之前公布 10. 景区门票有时间限制吗 11. 景区门票记录保存多长时间

1. 景区门票有效期多久

万峰林风景区的门票,自出票之日起三日内有效,游客可持门票在规定时间内不限次数进入景区参观游玩。

目前万峰林风景区出成年人需要正常购买全票外,对于一米二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一律免票,对医护工作者和军人实行免票制度。

2. 景区门票有效期规定

毕棚沟门票有效期一天。

毕棚沟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朴头乡梭罗沟境内,占地面积180平方公里,是国内非常知名的红叶观赏圣地。世界自然遗产、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四川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3. 景点门票免费到什么时候

回答 2021年全国旅游免票年龄各个省份是不相同的。这里应当为山西省点赞,山西省景点60岁以上,全部免收门票。另外,河南省的部分景点60岁以上也免门票。其余各省,有一些是65岁以上免门票,还有一些65岁以上半票、70岁以上才免门票。建议国家规定,全国所有景区60岁以上都免门票。

4. 景区门票公示期限多少

铜川孟姜塬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申请姜女故里·秦人村落景区门票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铜孟文旅〔2021〕8号)收悉。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铜价发〔2017〕60号)文件精神,我局安排专人现场核对资料,最终形成成本监审结果。现就景区门票及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景区门票价格旺季60元/人次,淡季50元/人次。旺季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底,淡季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

二、景区停车收费价格10元/次。景区内停车收费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搭售。

三、严格执行门票价格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5周岁)、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凭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官证、士兵证、残疾证、居民身份证(或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实行半票。执行对宗教群众的免费政策。

(二)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享受与内地青少年同等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景区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特定群体的票价减免优惠政策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此收费标准为试运营价格,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收费到期前两个月须重新申报价格,今后门票价格将在定期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执行动态调整,景区须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收支成本资料上报我局。

铜川市王益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1日

5. 景区门票的价格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公布

答:当天可以去现场排队买票

6. 景区门票免费到什么时候

洛阳市老君山风景区定于12月23号至2022年1月23号面向全国人民免费门票。

洛阳的老君山,原名景室山,是秦岭余脉八百里伏牛山的主峰,海拔约2200米。西周时期,因李耳到此归隐修炼,被道教尊为太上老君,唐太宗赐名为“老君山”,封为天下名山。

7. 景区免费日期

  2021年南京将有45家景区 排免费开放日,几乎涵盖了12个月份的每一个月份,每个月都有所选择,一起来看名单。

 最新消息:原定于2021年10月14日的阅江楼景区“免费开放日”活动取消。

景区名称免费开放时间

六合平山森林公园3月12日、7月1日

溧水特校实验基地(牡丹园)4月8日

栖霞山风景名胜区4月22日

老山国家森林公园七佛寺景区4月22日

汤山蒋氏温泉别墅4月23日

古猿人洞景区4月23日

朝天宫5月18日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5月18日

南京市民俗博物馆5月18日

江宁织造博物馆5月18日

六朝博物馆5月18日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江南贡院历史陈列馆)5月19日

王谢故居展览馆5月19日

夫子庙大成殿5月19日

愚园(胡家花园)5月19日

李香君故居陈列馆5月19日

秦大士故居5月19日

国际慢城文峰塔5月19日

游子山公园真如禅寺、祈福园5月19日

固城湖水慢城5月19日

高淳老街5月19日

李剑晨艺术馆5月19日

魏紫熙艺术馆5月19日

芥子园文化展馆5月19日

天生桥风景区6月8日

六合国家地质公园瓜埠山景区6月13日

汤山明文化村(阳山碑材)景区7月1日

珍珠泉风景区7月1日

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含郑和墓和弘觉寺塔)7月11日

宝船厂遗址景区7月11日

国家地质公园桂子山石柱林景区7月22日

大金山风景区8月1日

莫愁湖公园8月3日(延期,延期后的时间持续更新)

南唐二陵10月8日

阅江楼景区10月14日

幕燕滨江风貌区长江观音景区10月14日(重阳节),60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免费;12月13日免费开放。

达摩古洞景区

白马公园10月14日

浡泥国王墓景区10月17日

大桥公园11月11日

燕子矶公园12月13日

金牛湖野生动物王国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原定于12月16日的免费开放日活动取消

金牛湖风景区12月20日

红山森林动物园12月。具体日期由动物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提前公示。

大报恩寺遗址景区由于疫情防控需要,2021年免费开放日活动取消

8. 景区门票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 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 p>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 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 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 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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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该在多少日之前公布

国内2021年有哪些地方是可以免费滴,就是玩可以不!要!钱!!

1号选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免费景区:九寨沟、黄龙、松州古城、黑水卡龙沟

免费时间:2021.6.12—2026.6.11

针对人群:浙江七地区(杭州、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台州)

免费原因:针对援助对口城市,就是你帮了我,我免费提供旅游资源,可谓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

2号选手:成都

免费景区:三都堰

免费时间:长期

针对人群:全部人类

免费原因:成都的旅游资源太好了,怎么分得一杯羹呢?选用免费策略对提升当地知名度,提高住宿、餐饮等行业的收入都是非常有帮助滴。

3号选手: 杭州

免费景区:九溪烟树、

免费时间:长期

针对人群:全部人类

免费原因:刚去感觉平平无奇,但是走进去才发现美轮美奂。酒香还怕巷子深的年代,只有免费才有其他方面的收益~

4号选手:河南省鹿邑县

免费景区:老子故里旅游区

免费时间:一年

针对人群:高考取得500分及以上成绩的考生即可免门票一年

免费原因:噱头,毕竟孩子极有可能不是一个人去的嘛

5号选手: 内蒙古

免费景区:乌兰哈达火山群

免费时间:目前免费,当地游客中心建起来了,啥时候收费还真不确定

针对人群:全部人类

费原因:提升周边配套的发展,比如蒙古包。再者,旅游还没有那么完善,所以咯,先弄个网红景点当当也不错。

6号选手: 四川

免费景区:乐山金口大峡谷景区

免费时间:长期

针对人群:全体中国人

免费原因:4A级景区,外国人不能进入,就是那么霸气。为了霸气而免费,你信不信??

7号选手:南京

免费景区:中山陵、玄武湖公园、秦淮河夫子庙景区、雨花台、南京博物院、

免费时间:长期

针对人群:全部人类

免费原因:提升游客来南京,提升南京整体GDP

10. 景区门票有时间限制吗

由于疫情情况,全国各地的景点都在打折或提供免费服务,有的是面对全国,有的是针对个别地区。

现提供几个免费的景点:

01.武夷山对全国人民免门票,时间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

02.江西婺源全县4A级以上景区限时免门票,时间2021年12月15日~2022年02月07日。

11. 景区门票记录保存多长时间

1:弄清楚你是在哪个平台购买的火车票。

2:支付宝如果支付有账单是可以查到的,或者咨询支付宝客服95188进行查询账户扣款情况。

3:如果确实没有买到票又支付成功可以联系12306客服,进行退款处理!

属于代售,所以找不到,可以去12306自购,就有订单

是手机号绑定错了 还是在支付宝后台里能看到的呢

一、首先查看支付宝的付款记录,找到购票的记录,保存截图。

二、到12306联系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三、这是系统问题,以前也出现过,会把钱返给个人的。

正确的查找订单需要在12306APP中查看,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打开手机中的12306APP,在首页最下方找到订单选项,点击进入。

2、进入订单页面,在火车票订单中找到【已支付】选项,点击该选项进入已支付订单页面。

3、在已支付订单页面,即可查询到已经订好火车票,点击订单可以查看火车票订单详情。

4、进入火车票订单详情页面后,可以查看火车票的起点站、终点站、乘车日期、发车时间、到站时间、乘车人、座位席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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