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全风险提示 旅行社安全预案
导读:旅行社安全风险提示 旅行社安全预案 1. 旅行社安全预案 2. 旅行社安全预案方案 3. 旅行社应急方案 4. 旅行社安全预案范文 5. 旅行社消防安全预案 6. 旅行社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7. 旅行社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 旅行社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9. 旅行社安全预案怎么写
1. 旅行社安全预案
一、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相关区旅游委要主动协调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属地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和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导企业隐患整改。相关区旅游委要严格督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恶劣天气暂停运营、游客最大承载量、专项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隐患整改。主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同时要适时面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建议旅行社和游客暂时停止去存在隐患的玻璃栈道游玩,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对已建成运营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景区,要尽快组织委托勘察设计、钢结构、玻璃材料、隧道、旅游安全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开展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二是尽快开展瞬时最大承载量和日最大承载量核定,并采取技术措施确定游客流量,及时分流限流游客;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定期专项安全检测、设备保养、教育培训、各类预案、岗位责任等制度,全面细化保障措施,确保各类管理制度健全;
四是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保证玻璃栈道安全运营。如:配备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防止易燃易爆、重物失落(如相机)等意外事件发生造成玻璃损坏;
五是完善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尤其是在假日期间,要增派安全员严看死守,强化巡查,及时疏导,切实加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2. 旅行社安全预案方案
作为导游,不能慌乱,要按照旅行社应急预案来操作: (1)如果死者亲属不在身边,应立即通知其亲属。
(2)由参加抢救的医师向死者亲属、领队和好友详细报告抢救的经过,写出抢救工作报告、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主治医师签字后盖章,复印后分别交给死者亲属、领队和旅行社。(3)有关死者的医疗、火化、尸体运送、交通等费用一律由死者亲属或该团队支付。如死者生前已办理人寿保险,应协助死者亲属办理索赔事宜。(4)死者遗物由其亲属或领队、死者生前好友代表、全陪、接待社代表共同清点,列出清单,一式两份,上述人员签字后分别保存,遗物由死者亲属或领队带回。3. 旅行社应急方案
貌似以前上导游业务时学过:
1、司机和临窗的两个游客当场受伤,要看受伤在程度和距离城区的远近程度了,如果都只是轻伤,车还能开的话,做包扎后到就近在医院处理,安抚其他游客,同时地接导游联系旅行社,一般旅行社都会有安排的。如果重伤,我会先打急救电话,再紧急自救,重要的是止血,然后地接导游联系旅行社,安抚其他游客,等待“支援'
2、深夜突然火警大作,我会首先自救,再有能力在情况下帮助疏散游客。
3、一位小学生被毒蛇咬伤,立即做毒蛇咬伤时的紧急处理,让全陪和辅导员陪同该学生去医院,导游继续带团或征求客人意见是否继续游览,如果继续有导游继续带团,如果不继续就回程。如果只有一位导游(通常不会有这种情况吧?)立即联系旅行社打急救电话。
4、食物中毒。催吐——打急救电话——联系旅行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5、一学生说自己 手机不见了。先帮助其在附近寻找(短时间),如果找不到留下领队或全陪帮其寻找,导游带其他人游览,征询客人意见是否有需要求助景区保安和报警,如有需要帮忙联系且留下领队或全陪陪同该名学生,导游须带其他人游览余下景点。
以上是本人结合参加导游培训和在学校学导游业务的知识以及和其他导游交流得出的解决方法,不知是否能帮上忙,因为偶没有亲身经历过,所以也只能给LZ这些建议参考一下下了。
4. 旅行社安全预案范文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 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 旅行社消防安全预案
旅游过程中旅游公司的职责:
第一,确保旅游服务的安全。旅游服务的安全,取决于组团旅行社对相关服务的采购是否规范、旅行社开发设计的旅游线路是否安全。
第二、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臵措施。预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应急预案、 导游(领队)防范措施。
旅行社应制作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严密的部署,从制度上保障预防和处臵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及时性。
6. 旅行社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旅行社投资经营方营就是总社下设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招揽游客,扩经营业绩,提升利润。
7. 旅行社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基本上第一章是竞标邀请。
第二部分是投标内容,包括几大章节:
一、承诺书
二、授权委托书(通常是以地接旅行社法人授权给计调部门总监)
三、相关资源(包括一年内各星级房价、各种车型车价、景点资源价格、导游资源)
四、各类相对预案,包括紧急状况处理
五、结账方式
六、其它方面
第三部分就是中标通知
8. 旅行社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督查内容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假日旅游安全、景区客流管控等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督查内容包括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等。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情况;旅行社旅游用车安全,是否购买责任险等情况;旅游A级景区森林及建筑消防安全、景区索道及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检维护及发布、危险地段警示标牌设置等情况;旅游星级饭店卫生情况、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情况。
9. 旅行社安全预案怎么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的等级划分、评定条件以及等级评定的组织、复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LB/T15971-2010导游服务规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行社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2 旅游业务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3 导游人员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4 旅游产品
通过利用、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综合。
♦3.5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团)双方共同签署并遵守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
♦3.6 五险一金
指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等级划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务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3A级、4A级、5A级,分别用“AAA级”、“ AAAA级”、“ AAAAA级”表示。
5 等级评定条件
参加等级评定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参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20万元、流动资产不少于120万元。
从业人数(有正式劳动合同) :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旅行社应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
5.1.3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5.1.4积极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的完善旅行社相关信息和完成业务统计,所有团队使用电子合同及行程单。
5.1.5两年内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5.1.6落实安全生产方案预案、教育培训制度,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
5.1.7两年内未连续六个月不开展旅行社业务。
5.1.8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
5.1.9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1.10企业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1.11设有24小时投诉电话和在线投诉渠道,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及纠纷的处理。
▶5.2 服务场所及设施
5.2.1应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5.2.2营业场所应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旅游安全宣传资料、旅游线路价目表、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放的宣传品,以备旅游者查阅。
5.2.3旅行社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独立、证照齐全且按规定悬挂展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布局合理,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
5.2.4应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工具,旅游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订旅游产品。
5.2.5营业区域应设有旅游者休息场所。
5.2.6应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项目服务;提供两种以上旅游交通票务代理服务;提供餐饮、娱乐、购物、景区门票、机场接送等两种以上委托代办服务。
5.2.7应提供普通话和至少两种以上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地方方言的导游服务。
▶5.3 经营管理
5.3.1 营销管理
5.3.1.1应拥有企业独立的线上信息平台,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预订。
5.3.1.2拥有完善的数字化办公系统、客户档案库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5.3.1.3应拥有企业注册商标(或经上级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在所有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务网点统一使用。
5.3.1.4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与总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5.3.2 员工管理
5.3.2.1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识或岗位标牌,标注接待人员姓名。
5.3.2.2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40%。
5.3.2.3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且有培训经费预算保证,旅行社职员按照要求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
5.3.3 财务管理
5.3.3.1应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级以上 (含初级)职称的财务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3.3.2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按时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5.3.4 业绩管理
近两年年平均组织和接待游客数量:3A 不少于20万人天;4A不少于30万人天;5A 不少于50万人天。
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3A 不少于1000 元;4A不少于4000万元;5A 不少于10000万元。
▶5.4 质量管理
5.4.1 投诉管理
5.4.1.1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5.4.1.2应有向社会公布的投诉或咨询电话和线上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5.4.1.3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处理旅游投诉。
5.4.1.4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接到对该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万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应规范设置安全引导标志,确保接待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应确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机管理
5.4.3.1应制定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具备危机事件处理机制,并有培训记录。
5.4.3.2应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5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5.5.1应有旅游者意见反馈制度,对旅游者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记录。
5.5.2每半年对旅游者满意度进行评价,近两年每年旅游者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5.5.3应与100%的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5.5.4应与供应商和同业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条件履约。
5.5.5每年应参加两项以上社会公益活动。
5.5.6规范执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5.5.7出现租用车辆安全问题、司机甩团等情况的,当年不具备评定资格。
6 等级评定及管理
▶6.1 等级评定
6.1.1 评定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东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
6.1.1.1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省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全省5A级旅行社的终评、复核及监督检查、认定备案;
d)督导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对各市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6.1.1.2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本地区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市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本地区3A级、4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及监督检查,并报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认定备案;
d)负责本地区5A级旅行社的初评,并推荐至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终评。
6.1.2 等级申请
凡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书》;
b)《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自评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1.3 等级评定
6.1.3.1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适时安排评定、检查。
6.1.3.2评定、检查按照本标准旅行社等级评定条件和《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进行。
6.1.3.3等级评定检查工作由评定委员会委派检查员组成的评定检查组承担。
6.1.3.4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旅行社,由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统一颁发相应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6.1.3.5对未通过等级评定、认定的旅行社,相应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说明。
▶6.2 等级管理
6.2.1等级使用期限为三年。
6.2.2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其等级标志。
6.2.3已取得等级的旅行社,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纠纷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 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6.3 等级复核
6.3.1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性复核。
6.3.2服务质量检查每年一次,由旅行社对照本标准及附录进行自查自纠,由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检查抽查。
6.3.3等级评定性复核按照等级使用期限每三年一次,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6.3.4对于等级复核或检查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旅行社,按以下办法处理:
a)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降低和取消等级的处理;
b)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达标者,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等级。
▶6.4 等级标志
6.4.1旅行社等级标志是指由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的旅行社等级标牌。
6.4.2旅行社等级标牌应置于旅行社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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