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旅行社官网盛泽 上游国旅旅行社

导读:国旅旅行社官网盛泽 上游国旅旅行社 1. 上游国旅旅行社 2. 中国国旅旅行社官方网站 3. 国之旅旅行社 4. 游游旅行社 5. 上游国际旅行社 6. 上游国旅旅行社怎么样 7. 上游国旅旅行社是国企吗 8. 中游旅行社 9. 国之旅游旅行社 10. 国内游旅行社

1. 上游国旅旅行社

简介:西藏大唐国际怒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水电前期工作及新能源项目开发等。

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时间:2009-11-13

注册资本:3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4000010000534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54号

2. 中国国旅旅行社官方网站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于1954年,于2008年3月更名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国旅)。经过几代国旅人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为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累计招揽、接待海外来华旅游者1000多万人次。“CITS”已成为国内顶级、亚洲一流、世界知名的中国驰名商标,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

1954年4月15日,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关怀下,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在北京正式成立。同年,在上海、天津、广州等12个城市成立了分支社。成立之初,国旅总社是隶属国务院的外事接待单位。当时,全国还没有专门管理旅游业的行政机构,国旅总社实际上代行了政府管理职能。

3. 国之旅旅行社

中国旅行社排名:

1、中国国际旅行社。

2、中国康辉旅行社。

3、中国青年旅行社。

4、港中旅。

5、锦江旅行社。

广之旅国际旅行社等等。

可以上百业榜网站看一看 ,那里有国内最好的旅行社的排名。

4. 游游旅行社

还算是靠谱,鹏驰国旅是山海集团子公司。在旅游产业板块,山海集团麾下有福慧国旅、三清国旅、鹏驰国旅、山海慧夕阳红国旅等,在全国有旅行社门店200余家、上下游相关供应商近万家,旅游会员数量达到50万-60万人。鹏驰国旅分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今天已拥有了26名员工,为数百名老人提供了优质的康养旅游服务,

5. 上游国际旅行社

关键是靠你的业务能力,如果有关系好的企业每年团建差旅预订也是个收入来源;如果你是做散客要选择一个好的地段,另外也要自己花心思搞定周边的居民,特别是大叔大妈级别的人有钱有闲。县城以下的行政区域开店就相对收入较低了毕竟人均收入放在那里。另外还要考虑产品的丰富度,上游供应商给的价格,以及品牌知名度。能不能挣钱关键还是得靠自己的运营和业务能力。

6. 上游国旅旅行社怎么样

初中部真的很不错。老师认真负责很亲切。在三沙源的话会感觉老师,不管喜不喜欢吧,就像家人一样,聊天打趣玩笑各种耍。这种关系一方面因为强制住宿,老师强制坐班,另一方面是三十多人小班制老师们关注会多很多。老师真的不错,随时随地有问必答。

7. 上游国旅旅行社是国企吗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航油、中化集团等。

1、中石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文简称"中国石油")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以油气业务、工程技术服务、石油工程建设、石油装备制造、金融服务、新能源开发等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是中国主要的油气生产商和供应商之一。

2、中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3、中海油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国海油")是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 央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现有98750名员工,有天津,湛江,上海,深圳四个上游分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4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排名第79位。 在《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主办2015年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7位 。

4、中航油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航油")成立于2002年10月11日,是以原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为基础组建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是国内最大的集航空油品采购、运输、储存、检测、销售、加注为一体的航油供应商。

5、中化集团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化集团,英文简称Sinochem Group)成立于1950年,前身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中化集团是领先的石油和化工产业综合运营商、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和现代农业服务一体化运营企业,并在城市开发运营和非银行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作为一家立足市场竞争的综合性跨国企业,中化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中化”和“SINOCHEM”品牌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

8. 中游旅行社

2015年6月1日晚,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东方之星”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省荆州市监利段水域发生翻沉。事发时客船上共有454人,其中旅客403人,船员46人,旅行社工作人员5人。旅客多为旅行社组织出游的老年人,其中有359名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其中75岁以下保额10万元,超过75岁保额是5万元。截至6月12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442名遇难者遗体均已找到,身份通过DNA比对确认,遗体全部移交事故善后处理组。沉船事件中12人生还。

8日下午,联合验收组经过两个小时的全面细致检查后确认清理完毕,各方代表分别在验收清单上签字。至此,“东方之星”现场排查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13日起搜救工作结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细致做好善后处理、事件调查等相关工作。

此前获救的“东方之星”号船长、轮机长已被控制并展开讯问。相关专家还将在船上搜寻工作完成后登船调查。专家将登船分别对船舱整体结构、气象条件以及周边水域水文条件进行调查,解答事发前是否有天气预警,为何有船选择抛锚而“东方之星”却选择续航等疑问。

“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件中共涉及保险金额9252万元。

9. 国之旅游旅行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p>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国内游旅行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9日,在厦门成立了华侨服务社,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家旅行社。

1954年4月15日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并在上海、天津、广州、哈尔滨等地成立了14家分社。

中国旅行社始于1949年11月建立的厦门华侨服务社(即后来厦门中国旅行社),是新中国的第一家旅行社。后在北京成立中国旅行社总社。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前身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成立于1954年,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旅行社企业集团,荣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 中国企业500 强 ” ,是500 强中唯一的旅游企业,现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两大企业之一

青旅总社成立于1980年。二十多年来,青旅总社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凭借改革开放政策和自身优势,勇于改革,不断开拓,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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