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与导游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导读:旅行社与导游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1. 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2.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什么的旅游团队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导游通过与旅行社 5. 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只有履行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 6. 旅行社要做好对导游人员的考核首先应该 7.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 8.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 9.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 10.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员接待

1. 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了解游客心理;营造合作氛围;调节游客情绪;提供个性化服务。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4、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什么的旅游团队

外国领队与外地领队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外国旅行社派来的随团的领队,是外国人,后者是国内组团社派来的全陪,也是中国人。导游是本地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团服务的人员。他家在本地,团里不会提供住宿,不应当有留宿酒店的问题。如果需要住宿,如因天晚等原因,不可以与外国领队同住,但可以与全陪同住,条件是同性、对方同意、且条件允许(如确认有位置)。不可以与外国领队同住的原因是:标准不同;国籍不同;外事纪律不允许。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业务导游带团是否需要接受旅行社委派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不论专职导游,兼职导游,还是业余导游只要你带团都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否则遇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会进行处罚。

2带团接受委派是一个基本流程,现在都是有旅行社后台录入你带团的客人信息,线路信息,导游信息,手机软件上都会显示。带团需要依法依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4.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导游通过与旅行社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5. 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只有履行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

全陪导游,跟着客人一起去目的地的导游, 即组团社的导游。地陪导游,当地的导游 ,主要负责讲解, 安排食宿, 即地接社导游。领队,是客人里的一个队长, 一般都是领导 ,有点组织能力 ,说话有点分量的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要拥有导游资格证。导游资格证,是国家对从事导游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有效期三年,虽然说要从事导游职业,还要按照规定获得导游证,但想要跨入导游人员的大门,导游资格证是第一步。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6. 旅行社要做好对导游人员的考核首先应该

优秀导游应具备哪些素质?旅游业是一种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的设施为条件,向游客提供各种劳务的服务性行业。在旅游的服务过程中,优秀的导游人员起着举足轻重的效果,是旅游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说没有一名优秀的导游人员,就没有高质量的导游服务,也就没有完整意义的现代旅 游业,更谈不上旅游业将来的发展。看景不如听景,没有导游的旅游是一次不完整的旅行。导游人员的责任十分重大,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所以要求导游人员是一个学识渊博、身体健康、修养好、有能力、品行端正、乐于迎接各种困难和挑战的人。

  目前,我国旅游界根据导游工作的性质,将导游员的职责形象概括为:当好“五大员”即当好导游讲解员、对外宣传员、生活服务员、安全保卫员和情况调查员。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才可以胜任导游的工作,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员。优秀的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运用可以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组织、安排游览和旅行事项,提供向导、旅游途中讲解和其他服务的人员。在旅游者看来,他们不仅是旅游活动的组织协调者,更是通晓旅游目的地多方面情况的人,是各种问题的指引者,从他们身上可以获取非常多的收益,可充当游客在旅游目的地游览时的导师。在外国游客的心里,他们不仅是导游讲解员,更是中国人的代表,通过他们来了解和认识中国,称他们为民间“友好大使”,所以做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导游员必须做到政治素养过硬、外语水平过硬、业务能力过硬。

  优秀导游员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工作对象比较多,使用的语言有多种,工作性质和接待方式也不尽相同,按导游员的等级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按照工作的区域分为国际导游员、全陪导游员、景点讲解员和地接导游员。按照语言又分为汉语普通话导游员、外语导游员、地方方言导游员和少数民族语言导游员。我国导游员所处的级别、使用的语言和所工作的区域不相同,所以对他们的要求和应具备的各种条件也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优秀导游员的工作性质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优秀导游人员经常来往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接触各种不同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所以其职业要求非常高,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职业。一名优秀的导游员应当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有非常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态度、高超的服务技能以及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等多方面的条件。

  为了可以胜任导游工作,导游人员还必须善于钻研、勤学好问,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政治、心理素质和知识水平,才可以真正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人员。一、与游客打交道的技能。作为一名导游,应该善于交际、善于观察、会照顾人、会分析游客的消费心理,游客出门在外,你作为他们的导游,还应该多给游客一些情感上的关怀,让游客的旅程更加轻松、愉快,让游客获得身心的满足。这些就是导游带团的关键。   二、导游要学会组织游客和说服游客。在旅游中,导游应该力争与游客建立伙伴关系,因为只有在游客的合作下,旅游活动才能得以顺利地进行并达到良好的效果。你要学会善于引导、说服游客,比如碰到因客观原因变更旅游日程时,你就要实事求是、合乎逻辑、明白无误地说服游客,告诉他们变更的原因,只有被说服的客人才是被赢得的客人。采用的说服方法有:a、说服前你应该做出决定。b、说服的形式应该使旅游感兴趣。c、说服的论据应该令游客信服。d、而你的建议应该放在最后。   三、导游要学业会运用有声的语言和无声的语言。俗话说,一句话能把人说笑,也能把人说跳、景色美不美,全凭导游一张嘴。在讲解景点时,言辞不应该过于AI板,绘声绘色的说 ,当然会大受欢迎。在与游客沟通时,导游一时的不小心,甚至是无意中的一句话,就有可能伤害游客的自尊心。因此,导游和游客说话,昼要用柔性的语言,措辞委婉、语调柔和、语气亲切,还有,绝不能忘了微笑,这样,往往能达到以柔克刚的效果。   四、学会观察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心理变化。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节奏的变化,游客的心理也会随之花生变化。刚到一个新的地方,一开始的心理是求新、求异、求安全。这时候导游应该多组织些轻松愉快的参观游览活动,以满足游客的心理。随着旅游的进展、接触的增多、相互间熟悉程度的增加,这时候游客的性格会一点点暴露出来。这时的主要心理是懒散,比如没有时间观念、自由散漫、丢三落四、成员间矛盾开始显现等。另外一点心理是求全:游客常常会认为自己是花了钱来旅游的,因而从生活上、心理上产生过高的要求。在这一阶段,游客经常会提一些不友好的、挑畔性的问题,导游在这一阶段的工作最为艰巨,最容易出差错,就看你到时的应变能力啦。当然,这个阶段也是对导游技能、心理素质的最好考验。   五、学会激发游客的游兴。旅游、旅游,一定要有游兴才会觉得有所收获,导游在导游服务中一定要学会怎样来激发游客的游兴,让游客有不虚此行的感觉。具体方法:a、就此旅游陶冶游客的性情、发展个性;b、激发游客投身大自然、接受大自然的熏陶;c让壮丽的河山、优美的景色激发游客振奋向上的心态;d、让历史人物、英雄人物感召旅客;e帮助游客在欣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时,感觉、理解、领悟其中的奥妙和美。

7.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认证简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要求

第七条 导 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管理实施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资格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 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 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等级考核

第五章 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8.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

首先,必须具备导游从业资格。自从1989年开始我国开始进行导游资格考试,想当导游必须通过导游资格考试,拿到导游资格证书,然后再由旅行社或导游协会向旅游局申请导游证。

其次,导游执业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不能私自带团,虽然未来导游职业自由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当下,导游带团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如果要做出境领队,要具备一定的外语知识,关键是要和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

再次,具备丰富的知识体系和执业技能。作为一名导游要成为一名杂家,广泛涉猎各种知识,语言知识、史地文化知识、旅行知识等等。还要有熟练的讲解技能、带团技能、应急技能等等。

这样你就可以飞来飞去,前呼后拥,摇旗呐喊,出入高档酒店和名胜古迹了。

9.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10.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员接待

所谓漏接是指旅游团(包括散客)抵达目的地后,出现没有导游员前来迎接的情况。出现漏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1)导游员上岗迟到;(2)导游员接团搞错地点;(3)未认真阅读已经变更了的接待计划书和未了解新旧时刻表的变化;(4)旅行社未将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导游员等等。造成漏接的责任不管在何方,作为导游员在和游客见面时,首先应该诚恳地向游客赔礼道歉,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消除游客内心不满和 解。同时,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和讲解介绍,以更加热情周到的服务取得游客的谅解和信任,把旅游缺陷和游客抱怨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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