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可以私自进入吗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

导读:旅游景点可以私自进入吗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 1.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 2.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的违法行为 3. 闭园 私自进入景区 是否违法 4.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处罚 5. 景区未开放区域 6.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怎么处罚 7. 擅自闯入景区 8. 景区不让进 9.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违法吗 10. 非法进入景区 11. 禁止谁进入景区

1.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

游客在景区坠亡通常属于意外事故。如果一个游客在旅游景区不小心坠亡的话,通常是由于没有注意景区的有关规定,或是游客自身大意没有及时注意到可能出现的危险地方都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再者也有游客没有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私自进入还没有开放的地方造成意外坠亡等。

2.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的违法行为

故宫很大一部分宫殿尚未修缮完毕,暂不开放。

北京故宫是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旧称为紫禁城,位于北京中轴线的中心,是中国古代宫廷建筑之精华。

北京故宫以三大殿为中心,占地面积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有大小宫殿七十多座,房屋九千余间。

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木质结构古建筑之一。

北京故宫于明成祖永乐四年(1406年)开始建设,以南京故宫为蓝本营建,到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

它是一座长方形城池,南北长961米,东西宽753米,四面围有高10米的城墙,城外有宽52米的护城河。

紫禁城内的建筑分为外朝和内廷两部分。

外朝的中心为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统称三大殿,是国家举行大典礼的地方。

内廷的中心是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统称后三宫,是皇帝和皇后居住的正宫。

北京故宫被誉为世界五大宫之首(北京故宫、法国凡尔赛宫、英国白金汉宫、美国白宫、俄罗斯克里姆林宫),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1961年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故宫累计接待观众达到1亿人次。

2019年起,故宫将试行分时段售票。

2018年9月3日,故宫养心殿正式进入古建筑研究性保护修缮工作的实施阶段。

3. 闭园 私自进入景区 是否违法

7011工程景区,位于坪石镇金鸡村水浸角村,距离坪石镇城区约4公里,原是一座依山而建的大型军事工程,因于1970年1月1日开始建设而得名。改革开放后,作为旅游景点对外开放。

7011工程景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整个工程由展览区、营房区和地下指挥中心三部分组成。其中地下工程建设面积6000平方米,巷道长约1.8千米,呈S形纵横交错,内设关卡,似步入迷宫,充满神秘,由对外防御、作战指挥、能源供给与辅助设施三大系统构成,各系统功能完备,相辅相成。

4.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处罚

据报道,截止目前超级黄金周过半,前4天共有4.61亿人次出游,各地景点纷纷迎来客流高峰,人气过旺导致一些景区不得不采取限流的措施来应对。 报道称,黄金周期间河北省大量游客选择自驾出游,京津鲁豫和周边省市的“串门式旅游”成为主流,贵州体验式传统民俗民艺成为各地游客追逐新宠,景区周边乡村旅游点异常火爆,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河北省共接待游客2137.6万人次,贵州省共接待游客2581.5万人次,同比增长41.81%。 此外,部分热门景区出现了“人从众众众”的现象,假期前两日,厦门市很多景区的游客数量激增,鼓浪屿假期首日接待游客 约4.9万人次增长227%,南京中山陵景区至3日中午已过8万多人,4G信号也吃不消了,手机点不开朋友圈,消息也不能更新。 为应对客流高峰,一些重点景区采取了“限流”等措施,黄山风景区将晴好天气日最大游客承载量限定为5万人,恶劣天气限定为3.5万人,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将不再接待没有预约的团队游客。 网友表示,每年都是人挤人但是出行的人一样那么多!

5. 景区未开放区域

故宫博物院

为配合周边地区活动需要

宫博物院自6月26日至7月1日临时闭馆,7月2日恢复正常开放

天安门广场

因受施工影响自6月23日零时至7月1日,天安门广场将暂停开放

7月2日上午将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恢复开放

首都博物馆

因承接重要活动保障任务

首都博物馆将于6月22日至7月1日闭馆,7月2日正常开放

国家博物馆

为配合周边地区活动,中国国家博物馆自2021年6月25日至7月1日暂停对社会开放,7月2日恢复正常开放

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

为保障园区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筹备工作要求6月6日0:00-7月1日0:00期间,需对北京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进行封闭管理

注意: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正常开放

北顶娘娘庙

由于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进行封闭管理,北顶娘娘庙于6月6日至7月1日暂停对公众开放,7月2日恢复正常

6.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怎么处罚

景区已恢复开放,8:00-18:00。

罔极寺位于西安市东关炮坊街内,创始于唐神龙元年(公元705年),有1300多年的历史,是镇国太平公主为母后武则天祈福而修建的皇家寺院。寺名取自《诗经》“欲报以德,昊天罔极”之句,以表达子女对父母无限的孝思。盛唐时居于大明宫与兴庆宫之间,在唐皇城内供皇室宫廷朝礼之用。

7. 擅自闯入景区

地址:黔东南三穗县台烈镇

门票:免票

对于来自城市的人来说,颇洞简直是“世外桃源”,生态农庄夜晚安静,夜空洁净,星星点点,没有喧嚣,只有蛙鸣,天一亮,带着小孩在池塘旁里看荷花摇曳,看鸭子嬉戏,看村民早钓,这里有波光粼粼的池塘,缓缓流淌的河流,碧绿如漆的菜园,随风摇曳的炊烟,满地金黄的稻田,一副惊世骇俗的农耕、生态、乡愁画,这些都让小孩无比新鲜接受洗礼,对于成年人来说,这些场景是20多年前的孩提记忆,突然闯入这里,一切恍如隔世,对于小孩来说,更是进入了超出其认知的另外一个世界中,只在电视里看到过,一边带小孩看景,一边回顾自己的童年,一边给小孩解说对于农业、农村、农民的理解,一不小心,半天的时间就过去了,你会永远记住颇洞这个藏在大山之中的旅游景区。

8. 景区不让进

灵岩山景区没有关闭。灵岩山位于江南水乡苏州西南的木渎灵岩山,因为灵岩塔前有一块"灵芝石"十分有名,因此得名"灵岩山"。山上多奇石。巨岩嵯峨,怪石嶙峋,物象宛然,得于仿佛。旧有"十二奇石"或"十八奇石"之说。

灵岩山有"灵岩秀绝冠江南"和"灵岩奇绝胜天台"的美誉。有昂首攀游状的石蛇,敲打有声的石鼓,状若发团的石髫,伸首隆背的石龟,两耳直竖的石兔,形影不离的鸳鸯石,埋头藏泥的牛背石等。

9. 擅自进入未开放景区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 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 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 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 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 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 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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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非法进入景区

是非法营运,但是你可以事先与客人说好,就说是你的亲戚。一般都没事。

11. 禁止谁进入景区

(一)严禁在主干道、公共区域等乱扔垃圾和堆放杂物;

(二)严禁在房屋外摆放神龛、香炉、衣裤、鞋子等私人物品;

(三)须将当天的生活垃圾袋密封装好后,放于指定垃圾箱内;

(四)在景区范围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必须圈养,实行责任包保制度,确保景区卫生整洁;

(五)除设定的晾晒衣物场所以外,严禁在公共区域晾晒衣物、谷物或摆放其它有碍观瞻的物品,如有违反,将视为弃物,当垃圾处理;

(六)餐饮行业的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潲水等,由商户自行清理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务必做到

时产时清;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垃圾、杂物等,并劝导小孩、游客等不在墙上乱涂乱画;

(八)景区内的花圃、草坪皆为美化景区环境而种植,请爱惜花草树木,保持园林绿化的清洁卫生;

(九)严禁坐卧草地,请勿在草地、平台上玩耍球类、脚踏车、滑板等各类游戏;

(十)严禁攀折景区树木、花草、翻越围墙、栏杆等,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十一)景区商户、住户须保持各自所管理房屋的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严禁杂物、建筑物、垃圾、材料堆放,一经检查发现,限2天内完成整改。

(十二)严禁电信、供电、自来水、施工方等单位和住户在景区主干道、绿化区、房前屋后乱搭乱建,影响景区环境卫生。商家安装空调外机时,必须按标准安装外机木架子,电线、网线搭建时,必须规范布线,统一穿管,且颜色必须与景区房屋颜色接近,同时需报村委会备案。

(十三)公厕管理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5、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6、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7、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8、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9、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0、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1、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四、广告发布管理

(一)严禁随意在景区内散发、张贴广告,确需展示的,必须提前与洛棉村委联系,征得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张贴;

(二)安装店铺广告、招牌,须经村委会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

(三)严禁安装载有迷信、淫秽或不雅内容的招牌;

(四)招牌须采用耐用及抗火材料制作,并须防腐蚀、防锈。结构安全、安装牢固,确保安全美观;

(五)商户应定期检查所安装的招牌,并进行适当的维修,以确保安全。损毁或欠妥的招牌应及时修固、翻新,招牌如无需再用,请及时拆除。安装的招牌、配套物件脱落造成损毁或生命财产安全,业主须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招牌背景色和字体颜色严禁用白色,一经发现将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后果自负。

五、高空抛物管理

(一)严禁从窗户、阳台抛出物品,以免落下伤及行人、损坏车辆、破坏公共设施,由此产生的事故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刮风时请收回阳台上晾晒和摆放的物品,各种盆栽物品及搁置物品,切勿放置在阳台栏板、栏杆顶部或窗户外侧;

(三)住户须及时检查门窗是否松动,如出现松动请及时维修,遇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请注意关好门窗。

六、车辆管理

(一)车辆进入景区范围后,车速必须控制在20Km/小时内,严禁超速行驶;

(二)景区内车辆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严禁压线、逆停、占道等无序停放;

(三)报废、保险过期等违法车辆严禁进入景区;

(四)车辆在景区停放超过5天没有移动且无备案登记的,将强制拖离景区,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景区商户、住户、游客车辆必须停靠在已划线的停车位上,严禁在景区主干道、十字路口、绿化区、步行街及其他非允许区域停车,一经发现,将处以50-200元罚款,并要求车主将其车辆开走。如不听劝告,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后果车主自负。

(六)商户、住户、游客等车辆尽 量停靠在景区的停车场,景区内商户、住户车主可享受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优惠政策。

七、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设装修施工安全。

1、商户、住户对所租房屋装修施工前,设计施工图须经

乡镇村建站、村委会审核同意,办理完成装修手续后方可组织人员进场装修。

2、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安全文明施工,保护好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及时处理装修垃圾,安全用水、用电等。

3、商户、住户装修完毕并经乡镇村建、村委会验收后,商户使用房屋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二)经营管理安全。

1、商户、住户在景区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商户、住户须每天检查电路及空调等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乱接电线、偷电和超负荷用电行为,做好安全生产经营防范措施。

3、商户、住户在休息或歇业期间,必须认真排查水电、煤气、电器、液化罐等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和排除安全隐患。

4、商户、住户在装修、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入景区,确保景区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5、商户、住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堵塞消防管道及消防疏散通道,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产生的损失由商户全权负责。

6、为确保景区安全管理,商户必须全力配合消防部门、乡镇政府或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

7、商户、住户必须无条件参加由消防部门、管理公司组织举办的各种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实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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