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产权制度 旅行社制度管理

导读:旅行社产权制度 旅行社制度管理 1. 旅行社制度管理 2.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3. 旅行社的组织管理制度有哪些 4. 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5. 旅行社制度管理五大要素 6. 旅行社制度管理办法 7.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实施细则 8.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9. 旅行社运行与管理制度 10. 旅行社公司管理制度

1. 旅行社制度管理

一、申报文本材料如何准备?按评分标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中八个方面准备,每一部分可配一些图片,文本印刷不要追求豪华,印成合订本(1-2)即可,1、旅游交通2、游览3、旅游安全4、卫生5、邮电服务6、旅游购物7、综合管理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二、申报材料要不要电子文本?1、上报给省旅游局的评分表等材料要电子文本或发邮件;2、申报文本材料除印刷外,请刻几张盘子备用或有电子版。

三、要不要制作创建宣传片?有条件的景区可把创建过程按细则一的八个方面拍成一个5分钟左右的宣传片。创3A景区一般不用。三、设置电脑触摸屏的要求电脑触摸屏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参考内容:1、首页以本市旅游地图为背景,四周显示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提示字样。2、各项设置内容可参考以下项目:食:地方餐饮特色,徽菜名店,特色餐馆,民族餐馆,快餐店;住:五星级宾馆 四星级宾馆,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社会旅馆,家庭旅馆,住宿知识;行:区位交通优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市内公交线路,旅游专线车,区域交通图,出租车服务,旅游车队,观光巴士,航空;游:旅游概况,旅游资源,旅游特色,旅游产业,旅游场所,旅游线路,本市旅游线路,外连旅游线路,景区(点)简介,旅行社,地方节庆活动,旅游常识,旅游投诉;购:商业区分布、主要购物商场或超市,旅游纪念品,购物常识;娱: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歌舞餐厅,主要娱乐场所,地方民情等; 四、游客中心的要求1、设置电脑触摸屏。2、设游客咨询台。3、资料架(本景区宣传品,本市旅游景区宣传资料)。4、摆放本市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标志牌,并有投诉受理登记、转办本、游客咨询记录本。5、景区各项工作制度。(1)导游人员名录、照片(姓名、导游证号、级别、语种);(2)导游人员诚信公约;(3)导游服务收费标准;(4)导游人员服务标准;(5)旅游高峰期应急措施、特殊时段安全处置措施;(6)景区游程路线图及价格;(7)明示景区活动节目预告;以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图表必须上墙。6、为游客提供雨伞、轮椅、拐仗、童车等服务用品,备有报刊杂志供游客阅读。7、提供游客休息设施。8、有影视介绍系统。游客中心 五、何为生态停车场?生态停车场指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停车场应有大型绿色植物可遮挡车辆。六、旅游厕所的基本要求1、必须是星级或水冲式厕所。2、厕所厕位设置隔板和门,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站位也要分隔)。3、有洗手池和化妆镜,配备毛巾和面巾纸、洗手皂(液)、干手器。4、有残疾人专用厕位,设置无障碍通道。5、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6、厕所卫生清洁、无异味,无秽物。7、有条件的厕所内应有绿色植物和小艺术装饰品。注:没有条件设水冲式厕所的地方应设环保型生态厕所。七、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的区别? 导游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导览图:指处于景区内交叉路口,标明现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图示。景物介绍牌:指某一景观、物品、植物、文物等的详细介绍,一般至少中英文对照。注:景区内出现的各类文字至少有中英文对照。條萊垍頭

2.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法律体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 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3. 旅行社的组织管理制度有哪些

在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经营旅行社业务须先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待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再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4. 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客房部岗位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  一、客房部管理员职责  二、客房部主任职责  三、接待部主任职责  四、总台服务员职责  五、客房部领班职责  六、客房服务员职责  七、客房楼面值班员职责  八、客房部规章制度  客房管理员职责  客房部管理员在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考核,培训所属职工,向所长提出聘任、任免本部主任、领班的建议和奖惩意见。  2、收集客人对本所的设施和服务的要求及建议,改进服务,尽可能地满足客人的要求,为客人提供愉快舒适的休息环境。  3、巡查客房和楼面的卫生情况,督促并指导客房主任、班组长和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使客房卫生达到一级清洁水平。  4、督促检查安全、防火工作,保证宾客安全及客房安全。  5、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接待好重要宾客。  客房部主任职责  客房部主任,受客房部管理员领导,负责客房区域的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各班组客房服务员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2、督促落实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情况,每天检查,奖优罚劣。  3、掌握客人的抵离情况,突出重点,负责迎宾前客房准备工作。重要宾客要在梯口迎接并带入房间。  4、负责规定区域内客房设施、安全卫生、服务质量、房务日程安排等综合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5、安排处理客人提出的各种服务要求,确保优质服务。  6、负责保管、使用客房区域内和各种财产设施,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堵塞漏洞,降低成本,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7、定期提出设备维修及用品添置、更新计划。  8、负责客房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9、定期召开部务会,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及总结、布置工作。  接待部主任职责  在管理员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招徕业务和本部管理工作,树立本所形象。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所招徕客源的计划,确定本部门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细则。  2、掌握旅游市场动态和本所的住客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指标,每天检查报表,掌握每天客人的抵离情况,检查收银台、电话员、接待员等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工作。  3、扩大与上级部门、旅行社、铁路、航空及各饭店集团的纵、横向联系,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协作关系。  4、负责编辑“宾客指南”、“饭店介绍”等宣传资料。  5、接待本所访问、参观的客人,负责介绍本所概况,陪同宾客参观各类设施。  6、主动走访有关单位、长期客户、重点客人及老客户,及时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到各部门主任,并同时上报所长。改进接待工作,加强联系,争取客源。  7、听取客人投诉,尽可能及时解决客人投诉的问题。事关服务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客人道歉,有关菜肴、饮料、商品等问题 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给客人提供调换机会。  8、认真落实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客人抵店前,在客房内设置欢迎卡、鲜花、水果,并负责检查保证不出差错。  总台服务员职责  1、树立“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精通业务,坚持原则,准确无误,灵活处事”的思想,以良好的形象,得体的仪容仪表笑迎宾客,全心全意为宾客服务。  2、负责记录公安部门通辑通报及宾客的要求,并及时上报。负责来往首长、会议的排房和有关首长来往食宿事宜的通知,负责会议室出租的通知。  3、负责掌握及时核对当日客流和会议代表安排情况,及时调整床位,提高床位利用率。  4、负责办理宾客住宿单、住宿证、住宿登记表、营业日报、月报表、结算房租、收费、票务等,做到书写整洁、字迹清楚,大小写数字准确无误,日清月结。  5、熟悉厦门主要参观游览点、文化娱乐场所,当地风土人情、民间风俗、土物产品、风味小吃及所内设施、设备、宾客须知、航运客运车次的抵离时间,熟悉机关科室名称、职级别,熟悉本所电话号码。  6、主动向宾客介绍情况,有问必答,热情周到,不亢不卑。  7、维护大堂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爱护公用物品,注意积累各种资料。  8、遵纪守法,保守部队机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9、严格履行住宿手续,负责办理宾客住宿登记,认真查对证件,认真填写宾客住宿登记表,严格填发住宿证,坚持分类安排住宿,坚持散客住宿预收住宿费。结算房租、收费、票务等业务,做到书写整洁、字迹清楚,大小数字准确无误。日清月结。  10、严格收费标准和手续,认真查对收款票据,作废发票必须三联齐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当日款项日清月结,当日上缴财务,下班前必须将所有款项收入保险柜,保险柜锁匙必须随身携带,任何时候不准托人代管。  11、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得忘事、漏事、办错事,对公安部门的通缉通报必须及时向领导及楼层服务台通报,并向宾馆主管领导报告,注意查对布控。  客房部领班职责  客房部领班直接对客房部主任负责,负责管理本职范围内的接待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1、检查所管楼层的全部客房,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客房服务质量。  2、根据要求填写值班表。  3、做好对所属员工的日常考核。  4、掌握楼层客房出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  5、负责检查督促各班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安排并检查楼层和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  6、定期征询长住宾客的意见。  7、对重点宾客站在梯口迎送。  8、掌握楼层物品领用及消耗,搞好物品管理。  9、参加领班例会,组织本班组的业务学习。  10、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并确保完成。  客房服务员职责  客房服务员负责客房的整理和清洁工作,主要职责:  1、每天打扫客房前,须检查补给品。  2、按照招待所规定标准,对自己负责的客房进行整理打扫,并及时补充物品。  3、准确掌握本楼层住客的情况,并严格按照出入证房号为客人开门服务,不得私自为客人换房或私自开房接待客人。  4、使用礼貌用语,主动与客人打招呼问候,回答客人的疑问,做到“三轻”、“三到”、“三勤”,以主人翁态度接待客人。  5、保持客房楼层安静和周围环境清洁、安全。  6、每天打扫服务台,在下班前准备好隔天的一切用品,关闭电源开关,清理垃圾。并检查房门是否锁好,有无其他安全隐患,如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立即向客房部、保安部报告   7、负责开启房门,让有关部门(工程部、保安部等)的员工进行工作,期间必须有一名服务员协助并处理善后工作(如:房间清理、关门等)。  8、完成领班、主任、管理员交给的其他工作,听从领导安排,不得与领导发生争执。并自觉主动学习理论知识及掌握操作方法。  客房楼面值班员职责  负责楼层的日常服务接待及安全保卫工作,为客人提供舒适的服务。其主要职责:  1、确保梯口服务台的整洁,提供楼层日常服务接待,尽可能满足客人的要求。  2、根据要求填写住宿登记本。凡来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各项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做好来访宾客的登记和接待。对来访宾客要核实被访者单位、姓名、房号,经被访者同意后再引领来访者进房,盯人到位,注意来访者进出时所携带的物品,被访者不在房内绝不允许开门让来访者进入房间取物或在房间内等候。  4、介绍本所主要服务设施及客房的服务项目,办理客人委托事项。  5、主动迎送客人,帮忙提行李;客人退房后检查房间设施并及时向总台报告。  6、检查房内的电器、空调、电话等各种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故障,须及时向部门主任、管理员报告。  7、搞好值班台、公共区域及后台区域的清洁工作。  8、换班前为接班人员做好接班准备,严格交接班手续及安全保卫。  9、值班人员应尽职守责,加强安全检查,保管好客房钥匙,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0、接受并确保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  客房部规章制度  为使各项工作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严格管理,以管理促效益的目标,确保日常工作能够得以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工作制度  一、仪容仪表  1、上班时间内一律着工作服,穿配发布鞋,系制式领带,不得在工作服外罩自购便服,季节变换时由办公室通知统一更换着装。  2、必须保持衣冠整洁,仪表大方,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染发,保持清雅、淡妆,不得浓妆艳抹,头发保持干净、整齐,后不过肩,前不盖眼,不得披头散发,饰物只限于手表。  3、举止要端庄,见到客人和领导应起立问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人嘻戏、打闹,不得在客人面前修指甲、剔牙、掏鼻子、抓痒、伸懒腰、打哈欠。  4、按照文明服务要求规范言行,并能正确使用文明用语。  二、劳动纪律  1、切实做到十不(不迟到、早退、旷工;不擅离职守串楼层聊天;上班时不看书报;不干私事;不会客;不用电话闲谈乱扯;不在客房内与客人闲聊;不乱动用宾客物品;不私自在客房看电视、洗衣物、洗澡、休息;不私自开客房留宿亲朋好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履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手续,防止发生差错。如有发生必须及时报告部门主管,设法弥补。  2、工作台内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服务台及抽屉内不得摆放私人物品,零食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将钥匙交给客人,值班人员临时离开时必须将钥匙交给副班,不得将钥匙随意放在服务台。  4、服务员无权告诉或暗示客人本楼层有无空房,更不能擅自开房接待客人。  5、遇到客人或领导批评,不论对错,须冷静对待,耐心解释,不得与领导或客人发生争吵,更不能允许强调个人理由。  6、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更不能同宾客拉关系,办私事。宾客主动赠送纪念品应婉言谢绝,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听候处理。不准收取 费,如有客人坚持,无论多少,如数上交,不得占为己有。  7、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职工团结,影响生活和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均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员工上下楼一律不能乘坐客用电梯。  三、工作程序  1、必须按主任安排的班次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班次时,应先向主任请示,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班。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者,经主任核实后倒班或发加班费。  2、要做到内外有别,楼层合并值班时,以所在楼层内有领导或领导的客人为主。  四、文明礼貌  1、对宾客要面带微笑,主动问好,请字当头。必须熟练掌握及运用五声要求(即迎声、送声、谢声、答声、抱歉声)。  2、服务员必须做到三轻(即操作轻、走路轻、讲话轻),接电话时声调要温和礼貌,主动报出部门,谈话简明扼要,对方未挂机前,不得抢先挂机。  请销假制度  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凡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交组长转主任批准,不得先斩后奏,否则按旷工计。  1、招待所、客房部通知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职工大会,点名及其它活动要按时参加,不得请假。  2、凡请长假不能按时回来者,必须打电话报管理员转所长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超过三天者按旷工计。超过三天以上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3、请病假者通须持医疗单位证明,并经管理员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4、因公负伤经所长同意后方可休公伤假。  卫生制度  1、日常卫生一日多次,客人每外出一次打扫一次。严格按照客房卫生标准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2、宿舍、服务台的内外卫生,每天要勤打扫,做到整齐,干净无杂物,物资(床被褥等)放置要整齐。  3、公共卫生要按时、按质、按量各负其责完成,要做到窗明几净六面光。  4、 环境卫生按主任安排计划打扫,保持干净。  生活制度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时间,楼层正副值班员一律保持在位,不准外出。夜间交班时要共同查房,做好交接班登记,夜间查房不得少于6次,并做好登记手续。  1、全体员工直系亲属来探望需住宿时,应提前报告管理员,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总台登记收费住宿。不得私自留宿客房或宿舍。  2、按规定的开饭时间就餐,不得乘坐客用电梯端饭上楼层,吃饭时间保证服务台有人值班。  3、服务员严禁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者,应先向管理员请假。  登记制度  1、各楼层设值班日记本,用于登记当日住房、空房及卫生情况、领导通知事项、宾客嘱办事项等。登记要详细、认真、及时,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建立旅客住宿登记本。凡来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的各项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建立客房设备损坏维修登记本,及时将客房设备损坏情况、报修情况及修复情况登记备查。  4、楼层每日发放物资消耗要如实反映在“物资日耗表”登记表上,做为发放数量的依据。  5、建立楼层物资明细帐,及时将增减物资情况登记入帐,每月底清查一次。并把增减情况、原因、库存现有数上报客房部。  客房安全防事故制度  1、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注意观察楼面情况,尽快熟悉本楼住客特征,把好安全关。  2、提醒客人将现金贵重物品及时到总台寄存。搞卫生时要搞一间锁一间,不得敞开房间。  3、对来访宾客要核实被访者单位、姓名、房号,并做好访客登记,盯人到位, 被访者不在,不能让来访者单独在房内等候。  4、如果客人要寄存行李,请其到总台寄存。对寄存的行李要标志明显,交接清楚,防止调包错换。  5、凡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宾客,必须及时报告客房部和保安部,让公安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6、服务员要勤查客房,宾客不在房内时和夜间休息后要主动为宾客锁门。  7、接到通缉通报要及时核对布控,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或公园派出所。  8、注意火灾苗头,值班员加强巡查,一旦发生失火,要沉着、泠静、不慌乱,及时扑救和报警(火警电话:119)。  9、使用电器时要注意防触电、短路,有危险苗头要及时报告维修,防止出事故。  10、所有公用物资要妥善保管,特别是电视机、毛毯等较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1、在流行病发季节(如流感、肝炎、红眼病等)不准到公共场所的人员密集处活动。注意饮食卫生,避免传染疾病,发现疾病苗头要及时投医,防止蔓延。  12、夏季无统一组织不准单独游泳。集体游泳时要注意安全,防止淹亡。  宾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  1、宾客离开宾馆时,服务员应及时进入客房检查。发现遗留物品应及时追交宾客。  2、如未能及时交给宾客应立即上交总台,总台应查清并记下宾客单位、地址、姓名,并对遗留物品进行封存。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并设法与失主取得联系,以便归还。  3、在归还物品前,应将宾客的姓名、单位、遗留物和数量核对清楚,确实无误后方可将遗留物归还。  4、如得到失主收到遗留物品的消息应及时报告领导。  5、因特殊情况在1—3个月内确实找不到失主的应将遗留物品上交,客房转交招待所保管。  6、对处理遗留物品有显著成绩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楼层物资保管制度  1、楼层公用物资由各楼长负责保管。每月定期全面清点一次,并将物资增减情况如实反映在清查表上报客房部。  2、客人离开宾馆时要及时清点客房内用具。发现减少或损坏时应及时追赔。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记录下来以备后查。  3、凡楼层公用物资不得随意挪用、外借。如有工作需要应报部门领导,经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4、送洗、回收被褥时,应与洗衣房当面点清交接,并妥善保管送洗清单,不得遗失,保证数量准确无误。  5、如发现有将公物外流者以一罚十,严重者开除处理。  6、发现楼层物资减少,损坏应及时追查原因,属责任心差遗失、损坏的要照原价赔偿。  7、楼层物资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和移交表,并将移交情况如实反映清楚,由交接人、监交人签名盖章。  8、全体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加强责任心,爱护一切公物,共同做好楼层物资保管工作。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5. 旅行社制度管理五大要素

旅游的三要素分别是: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頭條萊垍

分解:

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基础。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包括高山、峡谷、森林、火山、江河、湖泊、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气候等,可归纳为地貌、水文、气候、生物四大类。

旅游设施: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的总称。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以及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

旅游服务:旅行社应严格履行与旅游者签署的旅游合同,并提供符合约定 旅游服务。如因客观原因,旅行社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与旅游者基本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取得旅游者书面确认。团队进行过程中,如旅行社与旅游者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如暂时无法达成协议的,旅行社应与消费者签署事件备忘录,对争议的产生、双方确定及未确定的事宜进行描述,并约定后续处理时间。

6. 旅行社制度管理办法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而《条例》则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条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需要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另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经营,以减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程序简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旅行社的设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的手续在《条例》中也得到了简化。  《条例》中对于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仅有3点,而现行条例中对此的规定则多达7点。业内人士指出,改后的条件同设立旅行社所需条件同常规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难度,这有助于将目前行业内存在的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等诸多混乱的经营模式逐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  过去由于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设立分社有难度,导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条例》的颁布则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设立。首先,《条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审批。其次,分社的设立由之前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增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即可。  此外,在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条例》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对原来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多限制。《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说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旅行社约束力增强  从《条例》的名称上看,虽然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纷纷表示,实际上《条例》通过增强法律责任、监督处罚的力度,增强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约束。  《条例》对于组团社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领队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行业内常见的"拼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规定了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领队、导游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条款比较简单,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而《条例》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同时,较《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还非常严格地规范了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关于对于违规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细致、详尽的规定,篇幅约占整个《条例》的1/3,使得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过程中有了明确严格的依据。   條萊垍頭

7.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垍頭條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垍頭條萊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條萊垍頭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垍頭條萊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垍頭條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條萊垍頭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垍頭條萊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條萊垍頭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條萊垍頭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條萊垍頭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條萊垍頭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頭條萊垍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 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條萊垍頭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條萊垍頭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頭條萊垍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頭條萊垍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頭條萊垍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條萊垍頭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條萊垍頭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條萊垍頭

9. 旅行社运行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垍頭條萊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垍頭條萊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 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條萊垍頭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頭條萊垍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頭條萊垍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頭條萊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10. 旅行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垍頭條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頭條萊垍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頭條萊垍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頭條萊垍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垍頭條萊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條萊垍頭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頭條萊垍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條萊垍頭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條萊垍頭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條萊垍頭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垍頭條萊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條萊垍頭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垍頭條萊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條萊垍頭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垍頭條萊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頭條萊垍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頭條萊垍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垍頭條萊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頭條萊垍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頭條萊垍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頭條萊垍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條萊垍頭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頭條萊垍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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