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私自减少景点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

导读:导游私自减少景点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 1.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 2. 导游私自增加景点 3. 导游擅自增加景点处罚 4.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呢 5. 导游违反旅游法怎么处理 6. 导游辱骂游客违反了哪些旅游法规 7. 导游违规的处理方法 8. 违反规定的导游 9.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他 10. 违反导游条例的处罚

1.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

请问:导游逃票是什么票?

如果是交通工具的乘坐票据,是个人行为那就根据所乘坐的交通工具违章进行处罚;如果是在导游,带领游客乘坐交通工具逃票,被查获的,那这导游的行为是要受到严肃处罚的,有可能会被吊销导游资格的。 在导游工作中去风景点的门票,(除了特别规定的)一般是出示导游证件就可以了。如果是导游没有带团工作,那么导游证件在风景点是没有用的。

2. 导游私自增加景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导游擅自增加景点处罚

近年来把购物点变成景点在跟团游中频频出现。

多数是低价旅行团这些多数清楚写在旅行社与旅客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到购物点游客进去可以不买,不是强制购物的。然而,往往有的旅行社不但存在违约增加购物点的情况,游客因不愿自费选择游玩项目还几度遭到谩骂,更有甚者,在被接机回家的路上还被司机扔在了大街上,可谓“步步惊心”。

所以,走马观花游景点 “福利”变身购物点,作为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彻底了解情况,对于旅游途中存在旅行社违规的行为一定要有维权意识。使得我们的旅游业越来越规范。

4.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呢

在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擅自更改,但要通知旅行社。加入别的情况,那只能呵呵了。处罚很严重

5. 导游违反旅游法怎么处理

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导游。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 导游辱骂游客违反了哪些旅游法规

我觉得,首先作为一个旁观者,要兼听则明。只听一方 辞,或是只看到其中一段视频并不能说明事情的本质。虽然,对于骂人这件事本身来说,是有缺失是不对的。但是要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方能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

其次,若是因为游客自身原因造成导游辱骂,则要看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情合理的情况下,那作为提供服务的导游,便是错上加错。若客人的要求不合理,那导游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法,而非如此下策的方式予以反驳。

若并非游客原因,则导游辱骂完全是他个人道德品质的问题了。

所以,导游在做好自己工作外,若遇到客人不合理的要求,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阻止或反驳。辱骂的方式,若无特殊情况,建议不采取。对于蛮横粗鲁的游客,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7. 导游违规的处理方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导游人员扣分的违规行为归纳为27种:

  一、扣除10分的行为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的要求和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安排,国家旅游局要求于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

  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IC卡实行计分管理。暂未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对旧版导游证配发副证实行计分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管理10分制。《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是违规导游被扣分的凭据,一式三联,一联为检查单位留存,一联通知其发证单位,一联交违规人。

8. 违反规定的导游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9. 导游私自减少旅游景点应该怎么处罚他

不履行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适用于法律惩罚应予以处罚。

10. 违反导游条例的处罚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 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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