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景区可以办餐厅吗?

导读:核心景区可以办餐厅吗? 一、核心景区可以办餐厅吗? 二、风景区可以养羊吗? 三、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一、核心景区可以办餐厅吗?

谢谢邀请!我给你回答这个问题。

核心景区是否能办餐厅,这个不是你我说了算的。要看景区的性质。有的景区是可以餐馆经营,有很多景区是严禁开设餐饮服务的。

景区的繁荣,无疑能给当地的餐饮,住宿业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能够在景区里开餐馆的,都是效益不错的。以我去过的长沙铜官窑为例。铜官窑景区和方特这些景区一样,进去就可以玩上一整天,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解决游客吃饭问题,因为不可能游客中途出园吃饭了再进来,那就需要在景区里开设餐馆,解决游客的吃饭问题。像这一类的景区,是可以直接和景区申请的。景区会划定一个专门区域来给商户经营。

哪些景区不能开餐馆呢?尤其是你问的核心景区,这个就要看具体景区的性质了。

如果是自然风景区,国家名胜古迹风景区,尤其是自然风景的核心景区里,出于保护环境需要,是不能开设餐馆的。

因为核心自然风景区内如果开设餐馆,那餐馆排放的油烟,产生的废水废油,剩余饭菜,对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就是极大的破坏,游客们也不会喜欢油烟熏天,污物遍地的旅游环境。

以我去过的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景区为例,如果跟团游的天门山行程是不含午餐的,这就是因为天门山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自然风景区,出于环境保护需要,出于消防管理需要,是严禁在天门山山顶上经营餐馆的。

再以长沙著名的岳麓山风景区为例。在去年11月26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条例中明文规定:核心景区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馆。

那么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馆后,游客如何解决吃饭问题,长沙市人大委员会负责人也做了相关解释:条例禁止的只是那种自己从事饭菜加工的餐馆。如果是那种从核心景区在提取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并没有禁止。这些快餐厅也仅仅只能从山下买进盒饭,面包一类食品,再到山上的固定场所卖给游客。

从上可以看出,自然风景名胜景区是不能开设餐馆的。能被批准开设的也只能是从核心景区外引进的成品和半成品(盒饭和面包之类)

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首先你得弄清楚,你所说的核心景区是没有对外开放的保护区?还是对外开放收门票的?如果是没对外开放的保护区,那肯定不允许开餐厅的,那样会破坏自然生态。如果是对外开放,并收取门票的核心景区,在景区管委会同意并签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是可以开餐厅的。

二、风景区可以养羊吗?

如果羊是风景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可以的。除此之外,在风景区养羊,是行不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章附则指岀:“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所以,在风景区放羊,越过了界限,会对“青草”资源造成破坏。

当前,旅游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单项旅游环境资源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4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由此引申开去,在风景名胜区扔垃圾都受到了处罚,那么在风景区放羊岂不是处罚得更为严重?

类似于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处罚案例有很多:一贵州男子因踢掉景区钟乳石,受到了处以5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一游客因在国 公园扎营,破坏了生态环境,被罚款了1000元;一自驾游旅客因在洱海洗车,被发现后,主动接受了处理……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其实,这样的处罚力度较国外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在国外,对景区资源的保护简直到了“严苛”的地步。就以乱扔垃圾而言,在新加坡会处以劳役,在德国会处以明码罚款,在美国甚至还要服刑。

所以,有在风景区“养羊”想法的朋友,请收起您的“羊鞭”,毕竟“小草青青”,还需我们“足下留情”。

保护资源环境人人有责,这不仅仅是国家及相关部门的事情,我们群众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牢固树立“生态底线”意识,筑紧法律堤坝,以自身行动,留住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对故意破坏风景区的不良行为坚决说“不”。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问题,风景区内养殖,包括养羊,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养殖,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由于放养羊会啃食大量草木,破坏环境,同时羊排泄粪便会对景区内水源造成污染,是以正常情况下,在风景区内养羊,是属于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法规限制的。

三、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治环境污染,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是指五台县和繁峙县境内的东台景区、西台景区、南台景区、北台景区、中台景区、清凉景区、台怀景区、怀南景区、秘魔景区、九龙岗景区、草甸自然保护区等经国家批准划定的共376平方公里的区域。第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应坚持全面规划、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忻州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投入。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县境内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收取的资源保护费应当主要用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忻州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植树种草工作,提高景区植被覆盖率。第八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对景点环境有损害的一切生产、开发、建设活动;未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及其他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第九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锻烧、改变水系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第十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迁出或拆除。第十一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排放系统和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向污水排放者提供污水净化处理服务的,应收取污水净化处理费用。第十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域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其烟尘排放设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安装使用锅炉的烟尘排放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应限期治理。第十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设施集中的景区,应推行联片供热、电热等供暖方式。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营业炉灶必须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直接燃用原煤。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各景点停车场,由风景区人民政府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设置。配有专用游览车和非机动游览车的景区,禁止其它机动车入内行驶。第十六条 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各景点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及其他杂物。第十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划设置固体废物堆集点,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禁止在景点随意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和丢弃塑料袋、易拉罐、纸屑等废物。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景点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方式造成高噪声污染。第十九条 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捕猎和违法采集、销售国家以及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Hash:9c3ab40398857dc1f8fe4bff889b8e40c01f5a70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