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关于签证的风险规定 旅行社法律风险
导读:旅行社关于签证的风险规定 旅行社法律风险 1. 旅行社法律风险 2. 旅行社法律风险分析 3. 旅行社规避风险 4. 旅行社的风险管理 5. 旅行社法律风险有哪些 6. 旅行社风险分析 7. 旅行社的风险
1. 旅行社法律风险
一、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
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行社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游客出现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劝阻游客参加不适合其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下,游客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丙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同意,丁旅行社将丙转团至甲旅行社。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过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组团的游客丙受伤。乙自应对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丙可请求丁、甲两旅行社对乙不能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
三、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在上述期间内,游客一般已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对游客的活动情况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进而,旅行社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金钱丢失、生病受伤或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附有协助游客报警、送医就诊等救助义务。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
四、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
一般认为,实际上接待旅客之导游(或称之为领队)、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其通常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旅客之导游、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处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之义务。因此,他们与旅客间尚无旅游合同关系存在。例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所组旅游团华东地区十日游。乙旅行社与丙宾馆达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该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宾馆但与丙宾馆之间并无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游客可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
所谓脱团,一般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协力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游客脱团期间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晓。这事实上导致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游客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行社在游客脱团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六、游客随身 物品灭失的免责
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物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不方便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应尽到保管义务。但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则游客有无保管义务则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则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如果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游客随身物品的丢失,则从周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违反该条之规定,则游客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 旅行社法律风险分析
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付款前请谨慎。
二、正规旅游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一份正规且合法的旅游服务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
(2)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3)有地接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
(4)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怎么办
(1)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责任由原组团社负担,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全部费用。
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转让合同
(1)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旅游者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受转让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转让。
五、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怎么办
旅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及时解决,比如双方进行协商;可以在旅行地解决,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保留证据,在旅行结束后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大家按需索引。
六、专业名词解释
旅游法第111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括“自由行”合同。
(4)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5)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018年旅游消费遇纠纷如何维权?
一、旅客首先应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游客若写投诉信,应如实反映情况,除写明个人信息及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外,应保留证据,即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机船车票、景点门票、发票、收据等。
此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游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是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时不予处理。
2018年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一、旅游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是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的情况。
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四、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 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五、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六、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比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3. 旅行社规避风险
以甘肃旅游工作为例,旅游社在工作中要注意的风险是,一是安全因素,因当地基础设施落后,游客存在安全风险,必须早做预防。
二是违约的风险,当地人的旅游混乱,信用市场意识较弱,会给旅游服务带来危害。
三是收益的风险。因为当地冬季较长,游客稀少,旅行社要及时做出预案,保证企业经营不受影响。
4. 旅行社的风险管理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
5. 旅行社法律风险有哪些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
6. 旅行社风险分析
万达如欲进行旅行社业务发展,建立O2O模式将成为必然,电商化是传统旅行社发展的主流趋势。目前携程、艺龙等企业已经实行O2O模式,但以酒店、机票订购为主,旅游服务业务方面的O2O模式在市场中尚不常见。随着O2O模式在餐饮、百货中获得广泛运用,旅行业中随即也将掀起一股O2O狂潮。
在并购湖北新航线国际旅行社,共同成立湖北万达新航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将北京环行五洲国际旅行社收入囊中,万达集团旅游版图越来越清晰,而上述两家仅仅是个开始。万达将未来2至3年间完成公司在全国的布局,并购10家左右的旅行社,并在万达集团正在布局的万达城或是其他文化旅游项目正式运营时给予各方面的支持。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高博轩表示,目前传统旅行社正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万达在此时欲大规模收购传统旅行社将加剧企业运营风险。虽然旅行社业务与万达的文化旅游业务契合度较高,旅行社业务能够对文化旅游业务起到一定支撑作用,但是传统旅游业现状举步维艰,万达又毫无旅行社经营经验,旅行社业务恐对万达产生一定拖累。
万达如欲进行旅行社业务发展,建立O2O模式将成为必然。现阶段传统旅行社的盈利模式 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电商化是传统旅行社发展的主流趋势。目前携程、艺龙等企业已经实行O2O模式,但以酒店、机票订购为主,旅游服务业务方面的O2O模式在市场中尚不常见。随着O2O模式在餐饮、百货中获得广泛运用,旅行业中随即也将掀起一股O2O狂潮。
全产业链扩展是万达的一贯发展战略。其在影视业务方面除了将万达影院做到了全国第一,还不断朝影视上游进军,向制片和影视基地扩展。万达在文化旅游领域同样如此,不仅仅满足于建立景区,对与景区有密切联系的旅行社业务也欲囊括其中。但是万达固然实力雄厚,若企业发展业务过多,将导致重心分散,后续业绩增速或将放缓。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文化旅游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近年我国文化旅游发展迅速,吸引众多投资者纷纷涉足其中。万达作为文化旅游市场的后起之秀,通过大规模资本运作已经在业内形成巨大影响力。万达的文化旅游景区模式与华侨城类似,以主题公园为主。我国主题公园建设的模式尚未成熟,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甚远,万达欲在文化旅游领域有所突破,需首先需在主题公园建设、运营方面有所突破。
7. 旅行社的风险
优势是风险小,成本低。劣势是利润低,赚的钱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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