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机动车是怎样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102 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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