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服务企业制度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

导读:旅游局服务企业制度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 1.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 2.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3.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大全 4. 旅游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5.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有哪些 6. 旅游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7. 旅游经营制度 8. 旅游公司制度 9.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10. 旅游公司的管理制度及章程

1.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

办理资质:

一、 办理程序

房政科受理审核→房管局长审批→房产局颁证

二、 提交证件

一、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年检)表

二、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 机构章程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四、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法人房产证或租凭证;三级资质条件:经营性用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

五、 验资报告(三级资质条件:注册资金20万元,全部由房地产经纪人出资)

六、 执(从)业人员(三级条件:房地产经纪人3名,一般经纪人2名):

1、身份证明

2、资格证书

3、人事代理合同(属地管理,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

4、劳动合同(备案时提交。属地管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劳动局鉴

2.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3.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大全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属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实施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旅游 公司管理人员制度

建立假期旅游应急响应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规范景区的游客接待人数。在游客人数已经超过景区接待能力时,要及时启动假期旅游应急响应制度,限制游客继续涌入景区,以免景区爆棚,造成各种意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将其进行合理有序的疏散,避免游客由于情绪失控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健全假期旅游文明导游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的文明导游培训。要

求各导游在带团到景区游玩时,要与所在团的游客约法三章,约束好游客的旅游行为。同时景区要加强对文明导游的监测制度,并且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不符合景区文明导游规定的旅行团,要求其必须整改到位,才能够带团进入景区。

加强假期旅游科学管理制度。各大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重要的或者业务性突出的岗位,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假期旅游期间,要建立景区领导干部的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有效提高景区的文明旅游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问题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推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切实推进旅游业快速、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呈日益增长趋势。尤其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着越权定价、质价不符、价格攀比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控有度,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的作用。

完善价格监管制度,营造旅游发展环境

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旅游景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作价办法。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兼顾保护和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其门票价格应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对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应以体现爱国主 义精神为主,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减免的政策;对具有明显季节差别的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当的季节差价,适度引导客源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形成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旅游大环境。

建立科学价格机制,促进旅游健康发展

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质上调,劣质下降的双向调整原则

把价格建立在合理的位置上,既不能让旅游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能让旅游经营者负债、亏损经营,并明确旅游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对象,尤其是考虑如何吸引旅行社、旅行团队,让旅行社有利可图。

5.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有哪些

旅游公司董事长岗位职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贯彻旅游法,以身作则,遵 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制定、修改、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监督、控制经营计划的实施过程,并对结果负全面责任。

2.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集团汇报经营战略和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人员配置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宜。

3.组织拟订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主持、推动公司的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优化调整。

6. 旅游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1.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按罚则处理。

2.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言谈举止优雅大方。

3.单位内与同事应点头行礼以示致意。

4.尽忠职守,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荣誉的行为。

5.不私自经营或兼任所在单位以外的职业,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 19.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7. 旅游经营制度

饮食文明:

1、进入餐厅后不大声喧哗,讲文明懂礼貌共创文雅健康就餐环境。遵守就餐秩序不拥挤起哄,排队买饭依次刷卡。

2、不在餐厅内酗酒、划拳、吸烟或做影响他人就餐的事情。

3、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剩饭剩菜倒入菜盆或潲水桶内。

4、爱护餐厅设施、设备及餐具,不随意挪用或他用。

5、勤俭节约计划用餐,不浪费一粒粮食。

6、用完餐后将餐具放入指定地点或交于工作人员。

7、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可及时向餐厅管理人员反映,不侮辱甚至打骂工作人员。

8、就餐中出现问题(饭菜质量、卫生等)找相关人员或部门解决。

住宿文明:

1.自觉执行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

2.宿舍内精神生活应健康,言行要文明。

3.未经本人同意,不随便动用他人物品。

4.要注意整洁

5.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6.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居。

7.宿舍内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8.不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商活动。

9.宿舍内做到“十不 ”(不乱贴,不乱画,不拉绳,不挂床帘,不钉挂钩,不拆、砸、不踢、不摔公共设施和设备,不擅自挪动床、柜、行李架)。

10.爱护公共财物。

11.提高警惕,防火防盗。

观光旅游文明:

1.维护环境卫生。

2.遵守公共秩序。

3.保护生态环境。

4.保护文物古迹。

5.爱惜公共设施。

6.尊重别人权利。

7.讲究以礼待人。

8.提倡健康娱乐。

8. 旅游公司制度

公 司 制 度 文件编号:WZSBS-CZ-003 版 次:1.0 编制日期:2006年11月1日 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票务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票务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售票员按本制度要求领用、保管和出售。第三条:各景区的门票必须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专业特色设计,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确认印刷的数量和样式。票务的印制由财务部主管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票务印刷手续。第四条:票据印制回来后交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入库,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票据需加盖公司的票务专用章方可使用,无票务专用章的票作废票处理。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使用票务专用章申请,经批准核实后,批量加盖票务专用章,并做好票务登记发放和造册归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票据的领用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指定售票员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领取,票务专管员须办理相关登记发放手续,其它非售票人员不得领取。第七条:各景区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每日领取的门票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景区只设日班售票,旅游服务部设日班和中班售票,其余班次不售票。如需售票,转到旅游服务部办理相关票务。当日售票结束后,日班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当日下班后30分钟内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账;中班旅游服务部 务员须在第二天上午12点之前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帐。不得隔日或多日一起结算,特殊情况需报财务主管批准。第八条:售票员和业务员当日现金必须在当日直接交公司财务部出纳处,凭财务部出纳员出具的收据和票务专管员进行核账。同时将每日填写的《每日售票登记表》和《每日票务稽核表》交到财务部。第九条:票务专管员不定期到各景区售票员处核查票务使用和结余情况,每周汇总票数和财务部出纳进行核对结算,并把每周情况向主管副总汇报。第十条:售票员、业务员、票务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票,如有遗失,按票面总额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一条:各景区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不得多收票款,不得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以获取私利。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旅游服务部在接待旅游团队时,按公司与旅行社的签约协议办理优惠票务;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第十三: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部分)凭本人的身份证进入各景区。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各景区游览。第十四条:任何游客都必须凭票或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各景区。验票员验票时必须一人一票,不得一票多人或无票、无手续放行任何游客进入景区。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公布执行。编 制 财 务 部 审 核

9. 旅游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一、申报文本材料如何准备?按评分标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中八个方面准备,每一部分可配一些图片,文本印刷不要追求豪华,印成合订本(1-2)即可,1、旅游交通2、游览3、旅游安全4、卫生5、邮电服务6、旅游购物7、综合管理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二、申报材料要不要电子文本?1、上报给省旅游局的评分表等材料要电子文本或发邮件;2、申报文本材料除印刷外,请刻几张盘子备用或有电子版。

三、要不要制作创建宣传片?有条件的景区可把创建过程按细则一的八个方面拍成一个5分钟左右的宣传片。创3A景区一般不用。三、设置电脑触摸屏的要求电脑触摸屏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参考内容:1、首页以本市旅游地图为背景,四周显示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提示字样。2、各项设置内容可参考以下项目:食:地方餐饮特色,徽菜名店,特色餐馆,民族餐馆,快餐店;住:五星级宾馆 四星级宾馆,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社会旅馆,家庭旅馆,住宿知识;行:区位交通优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市内公交线路,旅游专线车,区域交通图,出租车服务,旅游车队,观光巴士,航空;游:旅游概况,旅游资源,旅游特色,旅游产业,旅游场所,旅游线路,本市旅游线路,外连旅游线路,景区(点)简介,旅行社,地方节庆活动,旅游常识,旅游投诉;购:商业区分布、主要购物商场或超市,旅游纪念品,购物常识;娱: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歌舞餐厅,主要娱乐场所,地方民情等; 四、游客中心的要求1、设置电脑触摸屏。2、设游客咨询台。3、资料架(本景区宣传品,本市旅游景区宣传资料)。4、摆放本市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标志牌,并有投诉受理登记、转办本、游客咨询记录本。5、景区各项工作制度。(1)导游人 名录、照片(姓名、导游证号、级别、语种);(2)导游人员诚信公约;(3)导游服务收费标准;(4)导游人员服务标准;(5)旅游高峰期应急措施、特殊时段安全处置措施;(6)景区游程路线图及价格;(7)明示景区活动节目预告;以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图表必须上墙。6、为游客提供雨伞、轮椅、拐仗、童车等服务用品,备有报刊杂志供游客阅读。7、提供游客休息设施。8、有影视介绍系统。游客中心 五、何为生态停车场?生态停车场指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停车场应有大型绿色植物可遮挡车辆。六、旅游厕所的基本要求1、必须是星级或水冲式厕所。2、厕所厕位设置隔板和门,有手纸、男厕设小便器(站位也要分隔)。3、有洗手池和化妆镜,配备毛巾和面巾纸、洗手皂(液)、干手器。4、有残疾人专用厕位,设置无障碍通道。5、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识规范清楚。6、厕所卫生清洁、无异味,无秽物。7、有条件的厕所内应有绿色植物和小艺术装饰品。注:没有条件设水冲式厕所的地方应设环保型生态厕所。七、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的区别? 导游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导览图:指处于景区内交叉路口,标明现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图示。景物介绍牌:指某一景观、物品、植物、文物等的详细介绍,一般至少中英文对照。注:景区内出现的各类文字至少有中英文对照。

10. 旅游公司的管理制度及章程

小弟,你慢慢参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 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 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 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 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 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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