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如何运作集散中心 旅游集散地管理

导读:旅行社如何运作集散中心 旅游集散地管理 1. 旅游集散地管理 2. 旅游集散地选址 3. 旅游集散服务 4. 区域旅游集散中心的功能 5. 旅游集散地管理办法最新 6. 旅游目的地集散地 7. 旅游散集中心 8. 旅游集散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9. 旅游集散中心管理办法 10. 旅游集散中心运营 11. 旅游集散地概念

1. 旅游集散地管理

旅游集散中心是以数量规模盈利的.从各个方向来的游客到这里集合以后再统一管理安排游览.这样会节省了游客的时间可以合理安排.集散中心因为和景区有长年合作关系所以在门票上会有很大的折扣返点.甚至也有定点餐厅合作.车队合作价位都很低

2. 旅游集散地选址

山西·长治,地处晋东南,全境位于由太行山太岳山环绕而成的上党盆地中。这里保留了大量的古村落,这些古村落历经岁月更替,见证了历史的变革,保留了不同时期的建筑风貌和独特的民俗民风。虽年代久远,却越来越成为我们向往回归的地方。今天跟大家一起聊一聊长治的十大古村落。

长治-上党区

1、八义村

位于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八义村民风淳朴、交通便利、资源丰富,座落在上党盆地南缘,盆底和盆沿的拐角点。

2、西岭村

位于长治市上党区贾掌镇,地处东山余脉凤凰岭。传说远古时期有只凤凰落在山头歇脚,凤凰的两个翅膀便化作东凤岭和西凤岭,这就是现在的东岭村和西岭村的由来。

长治-平顺县

3、东庄村

位于长治市平顺县石城镇,该村立村久远,辈辈口头相传,伏羲时期已有人烟。

4、岳家寨村

位于长治市平顺县石城镇,地处晋冀豫三省交界的深山之中。岳家寨由两个自然村组成,村庄坐落在断层形成的山体平台山嘴之上,东、南临绝壁,依山筑建,有“太行空中村”之称。

长治-黎城县

5、河南村

位于长治市黎城县上遥镇,村名叫河南是因为它位于浊漳河的南岸,因而得名。

6、霞庄村

位于长治市黎城县停河铺乡,1500余年的建村历史,31座保存完整古香古色的明清院落。

长治-壶关县

7、芳岱村

位于长治市壶关县树掌镇,地处太行山大峡谷的崇山峻岭南缘。芳岱村民居以明清建筑为主,坐落于一条弯弯曲曲的石道两旁。

8、崔家庄村

位于长治市壶关县东井岭乡,地处太行山南端。崔家庄北倚神山岭作屏障,南与罗掌山相望,四面环山,山势平缓。村中传统民居大都为坐北朝南的四合楼院,青砖灰瓦,建筑色彩协调朴素。最著名的便是侯家大院。

长治-沁源县

9、古寨村

位于长治市沁源县王和镇,是古时沁源通往平遥、太原的必经之路。其建筑大多为明清时期建筑,村中有完整青石铺就的古街区、一批古代民居建筑、大量的砖木雕刻,充分体现了明清时期村镇选址、街区规划、院落布局、建筑构造、装饰技巧等方面的高超水平。

长治-武乡县

10、砖壁村

位于长治市武乡县蟠龙镇,地处太行山深处。据传,东汉末年,有人为躲避战乱迁入砖壁,由此建村。

3. 旅游集散服务

驾车路线:全程约7.9公里起点:西昌旅游集散服务中心1.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沿航天大道一段辅路行驶860米,直行进入机场路一段辅路2.沿机场路一段辅路行驶9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机场路一段3.沿机场路一段行驶5.2公里,右转4.行驶630米,右转5.行驶170米,左转6.行驶77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终点:西昌学院

4. 区域旅游集散中心的功能

旅游信息化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

世界旅游发达国家在资源整合、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营销模式、咨询服务、电子交易等领域已经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从而引发了旅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产业格局的变革,带来了产业体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和产品市场创新,改变了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式。

旅游接待业的特征:

( 1)组织形态的规模化,形成连锁型业态。主要表现中小型旅游企业的连锁化扩张;大型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超大型旅游集团(联合体)的战略联盟和跨国经营的出现。

(2)经营方式的专业化,形成专业型业态。主要表现在服务外包现象的快速发展和旅游专业服务公司的产生。

(3)资源整合的集约化,形成集约型业态。主要表现在旅游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整合,如以旅游集散中心为代表的旅游超市的发展。

(4)技术手段的信息化,形成虚拟性业态。主要表现在旅游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数字虚拟旅游的应用等。

(5)空间形态的集聚化,形成积聚型业态。不同的旅游组织如酒店(或景区、旅行社等)在区域的集聚会形成空间意义上的业态。

5. 旅游集散地管理办法最新

我去过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就是你去那里,然后买一个地方的套票,比如朱家角,就有一张朱家角古镇的门票两张来回车票,车票是在一天中什么时候乘坐都有效。然后你就在旅游集散中心就可以坐到朱家角的车,游玩后又从朱家角坐回集散中心。这样我即使什么也不知道,要到一个地方游玩,只要能找到集散中心就行。而且自由方便,不用担心被旅行团宰,并且不会浪费时间

集散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不就卖票,要不就开车吧,是很正当的工作呀

6. 旅游目的地集散地

旅游集散地是为旅游者提供中转的集散作用,能极大带动旅游业发展。

7. 旅游散集中心

湾里旅游集散中心是游客集中地统一分配进入旅游景点

8. 旅游集散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 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八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15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材质和制作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居住地址变动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10日内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先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 p>居住证持有人离开登记居住地不再居住的,应当自离开前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居住证。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发手续。

居住证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

(六)获得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

(一)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在居住地办理往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七)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办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信息,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五条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享受本办 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9. 旅游集散中心管理办法

西昌旅游服务集散中心售票窗口或自动取票机上取票

网上购票时,在进入“四川汽车票务网”网页后,可根据提示进行实名注册,选择从西昌开往成都、乐山、昆明、攀枝花等20余个地方的班车票。在提交购买订单后,需在30分钟内完成支付,然后在西昌旅游服务集散中心售票窗口或自动取票机上取票。乘客如需退票,在发车前2个小时可通过网络退票,汽车发车后需到车票上的始发站进行办理。

10. 旅游集散中心运营

旅游集散中心是文化和旅游局为方便广大游客到该地旅游而设立的服务平台。旅游集散中心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体指导,由当地相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作,整合散客旅游资源和规范散客旅游市场以及满足市民个性化旅游需求和促进自助游消费市场培育的重要综合性平台。

旅游集散中心运作规范、管理严格到位、服务细致入微,拥有一批职业道德良好、素质高尚的服务和管理人员,专为外地游客提供当地及周边地区城市的优秀旅游服务,是规模最大的集散客自助旅游、单位团队旅游、旅游信息咨询、旅游集散换乘、景点大型活动、客房预订、票务预订等。

11. 旅游集散地概念

一级旅游集散地,根据《标准》要求,应设置在游客最需要旅游公共服务的地点和场所,交通便捷、人流聚集,如机场、车站、码头等主要交通干线周边以及旅游景区等游客集散地。

其建筑面积应大于900㎡,建筑及运营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应在临近集散中心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一级旅游集散中心指示牌。另外,还应设置全覆盖的无线网络系统,这对于喜欢上网的游客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消息。根据要求,一级旅游集散中心应设有咨询售票区、行政管理区、自助服务区、旅游纪念品展示销售区、候车休息区、休闲服务区、医务室、失物招领区、停车场、母婴及残疾人专用休息室、物品寄存区、公共厕所等主要功能区;设置咨询服务、集散服务、预订服务、自助服务、投诉服务、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他服务功能;配套语言播报系统、旅游咨询营销及旅游投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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