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旅游名额合法吗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

导读:转卖旅游名额合法吗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 1.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 2. 旅游合同的转让 3.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给他人 4. 旅游景区转让出售 5.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给朋友 6.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给别人 7. 旅游公司转让手续 8. 旅游合同转让的条件

1.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

  狭义的旅游业,在中国主要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以及专门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旅游商业等行业。广义的旅游业,除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部门以外,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各行各业。旅行游览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级的社会消费形式,往往是把物质生活消费和文化生活消费有机地结合起来的。

2. 旅游合同的转让

其实不建议新手进入酒店行业,因为这行成本高,利润低,回报周期长,坚持几年才会产生持续收益,加上现在市场竞争比较大,找不准目标客户和经营方向,往往会亏本,就算是业界大佬,稍有不慎也会折戟沉沙。

要是你真的想做,能忍住真空期,并且有了充分的准备,做酒店还挺不错的,这是个朝阳产业,毋庸置疑,只要度过一两年,接下来就是盈利阶段。

既然你是新手,那么我就从最开始讲讲吧,该怎么从零开始经营酒店。

一、筹备阶段

1. 开什么样的酒店

在开始准备工作和经营前,我们必须确立自己想要开什么形式的酒店,是传统星级酒店?还是中档酒店?又或是有自己特色的精品酒店?只提供住宿的一般快捷型酒店?

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我不宜多说,但是可以提一条建议,尽量不做传统,也就是只做住宿服务的酒店。据数据显示,传统酒店的数量增速减缓,并有了消减的颓势,就连星级酒店也无法避免,华住酒店集团创始人季琦认为星级酒店走在了逐渐消亡的道路上。

反观中档酒店行业形势一片大好,红海竞争激烈,预算不足的朋友可以向精品小酒店发展。

2. 酒店的投资费用

酒店的规模、定理位置以及当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繁荣程度都是影响投资量的重大因素,毫无疑问,在繁华地带的酒店的租赁费用和建设成本肯定会高出其他一般地带很多。

至于是从零开始新建一家酒店,还是购一家现成的酒店,亦或是加盟品牌酒店,得从自身情况出发,慎重分析和选择三种投资方式的利弊,衡量各自的投资风险。

3. 合法经营,办理手续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手续以获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最好不要打擦边球,搞噱头,酒店业算是政策着重关注对象。

二、酒店的选址

1. 确定酒店的规模

在正确选择酒店的规模和位置之前,经营者必须确定酒店的规模,因为只有在酒店规模确定之后,才能去合适的地段寻找合适的房屋。

2. 选址标准

(1)地理位置的选择标准。酒店周围环境一定要干净卫生、空气清新、无噪音污染,但也不要远离人群。

(2)经济方面的选择标准。酒店周围环境的经济特性直接影响到酒店的经营,必须根据其特性做出相对应的政策。比如商业区、大学区、旅游区、娱乐区、站点区等不同特性的区域,以及它们不同的规模和档次,酒店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因为针对的人群不一样了。

(3)市场方面的选择标准。地区内同类型酒店的竞争程度会影响到未来的利润以及发展,最好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脱离同质化的危险区域。

三、酒店的装修、设计和设备规划

1. 设施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

五星级酒店作为行业的领头羊,设备豪华,设施完善,除了满足于客人的食宿需要,还配备了较大规模的宴会厅、会议厅,综合服务齐全,在空间利用极为重要的酒店行业中,总会有一个堪称奢侈的穹顶大厅。

据目前行业显示,因为宴会、会议、会展之类的存在,五星级酒店依然有其他酒店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开发成本高,不适合五星级以下的酒店模仿。

总体而言,酒店内部空间一般分为三部分,即,餐厅:包括餐台,通道,吧台,收银台,厨房等;客房:各种种类的客房;辅助面积:办公室,财务室,库房等。

至于精品酒店和民宿,可以针对用户布置房间,就像短租平台所形容的一样,营造“家”

的温馨氛围。

2、装修时应当把握的原则

(1)适度装修: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性地装修,切忌华而不实,张扬过度。

(2)与经营特色相统一:符合目标人群的喜爱。

四、选择好的酒店管理系统

1. 找专业性强的公司

过硬的技术,雄厚的实力,超高的效率,完善的服务,沉淀的口碑,专业公司无疑比外行公司更能让用户产生信任感,专业性打造的产品也更适应市场的考验。不说滥竽充数的功能,系统的稳定性就能甩开三流产品一大截,更别提售后服务。

2. 确认酒店管理系统能否满足自身需求,安全保障是关键

酒店管理系统的功能并不是越多越好,一个庞杂的体系往往会增加实施难度,酒店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修枝剪叶,减少累赘,把金钱浇灌在最实用的地方开花结果,其中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前台没漏洞,老板才放心,不会看到阴阳单据,员工监守自盗的情况。

3. 扩展性好的酒店管理系统

一个扩展性良好,免费更新的系统尤为重要,不仅可以省下成本,还能跟进时代发展,掌握核心竞争力,永远在别人之前。

4. 操作简便的系统

酒店行业人口流动频繁,一个简单的系统能让新来的职员更容易上手,不耽误时间与工作效率。

5. 性价比高的系统

实用又便宜的系统大家都爱,但过于强调价格,肯定买不到好系统。如今市面上同等类型的管理系统的价格差不多,如果贪便宜选了性能较差的系统,那就得不偿失了。

总之,如果说酒店是身体,那么酒店管理系统就是这个身体的大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满足上述条件的酒店管理系统并不多,例如梦旅程酒店算是一个,拥有十二年沉淀下来的口碑。总之,不管是中小型酒店,亦或是连锁酒店,尽量找专业性强的公司。

五、员工管理

1. 员工招聘,坚持业务需要、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以保证员工的质量。

现在很多酒店的问题都出现在人员专业,管理方法不当的情况上。

2. 确定员工工资。依据国家劳动法,自身情况,本地同等规模档次的酒店的相同岗位的平均工资,以及员工素质来分配工资。

3. 尽量有完善的培训机制。

4. 员工的激励决定了酒店未来的发展,一个充满热情的员工肯定比混吃等死的员工更能创造利益。

说了这么多,其实从零开始经营酒店,最重要的便是勇敢迈出第一步,毕竟故事总要有个开始。有前人的经验在,探索后面的路不算太难,梦旅程酒店管理系统能帮助你更好的经营酒店。‍

3.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给他人

买了个旅游票,去不了的话,可以提前给客服打电话咨询是否可以退票,如果不能退票的话,咨询是否可以延期?如果不能延期的话,可以打电话咨询是否可以转让给他人。购买旅游票的时候要注意购买 的相关条款,并且与仔细阅读,充分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4. 旅游景区转让出售

建议准备在旅游景点做投资,做买卖之前,必须要根据景点当地的客流特色、客流量和景点的经营环境各方面因素再决定投资项目。

以我自己经历为例,在四年前曾经打算去黄姚古镇景区里面开一个做地方特产的店专做游客生意。于是我专门花了两天时间、从早呆到晚的在景区里面考察情况。第一天是星期天,游客比较多,但以散客居多,很多都是当天游玩完了即日离开不住夜、不吃晚饭的顾客…在晚饭点时间段内,景点游客寥寥无几就知道了。然后当天在景点大门口逗留准备离开时的游客以中青年人比较多。自驾游的车也比较多(我特意在停车场数车子)。第二天选择了星期三进景区,这一天跟之前的情况完全不同,这天的游客以旅游包车的团队为主,看上去都是中老年人的团队,来自桂林,梧州,和广州等周边城市。也是当天来回,在停车场看到的一半以上的游客都带着小包特产。

根据我自己两天时间的观察,回去后,又在网上找出黄姚古镇景区近三年的游客数据分析,我最后打消了在景区里面开特产店的念头。因为游客数据支撑不了我这个外来人口租铺经营的开支。但如果在当地镇上开一个眼镜店或者民宿酒店的话,反而可能有商机。因为据我当时的考察,该镇上并没有眼镜店,附近有中学,贺州学院黄姚校区在筹建之中,与学生相关的投资和休闲娱乐的项目都可以考虑,民宿的话在景点里面比较多,外围的很少。也是考虑范围。

如果要投资在这个景区里面,建议可以考虑这两类的生意,但时间已经过去几年,目前的状态怎样,还是要自己去考察,完了用数据说话。这就是我的分享和回答。谢谢!

5.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给朋友

一、旅行社根据规定是不能出售火车票的,它不是代办点,但是有些旅行社私下出售车票,而且收取的手续费不是规定的5元,这属于倒卖车票,但是在一票难求的时候,很多旅客都认了。

二、旅行社与铁路部门签订有协议,铁路优先提供给旅行社需要的车票。

三、火车站放票的时间,是有规律的。在放票的时间段买票,买到理想的车票的概率肯定更大。但是每个车站放票的时间不是统一的,而且年份不同也会调整。

6. 旅游名额如何转让给别人

如果是没有激活的可以转卖,要是激活实名了的就不可以了

7. 旅游公司转让手续

按理玉器是没有发票的,这个你就不要为难人家了,开个收据也可以。

如果你一定要发票,那你就不要购买了。

8. 旅游合同转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 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 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 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 p>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 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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