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 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所以要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鉴 定事项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防止发生无谓的争执,并且在发 生争议时也易于明确责任的归属。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 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 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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