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前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 (Proclamation des 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du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注:这里所使用的“杰作”一词通常也被笼统地译为“代表作”]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前身。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决议,提出了“杰作(代表作)”这一称号,并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正式定名于联合国的文件中。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计划。其主要奖励两种表现形式:
1. 一种定期发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宗教仪式或各类节庆仪式;
2. 一个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评选标准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国际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其评选标准主要有两条:
第一,遗产具有杰出的文化代表性,对有关群体和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第二,遗产当前迫切需要保护,特别是因面临社会变革等因素缺乏保护而将消失。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参照如下具体的评选标准:
(1)参选作品应具备体现人类的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和特殊价值;
(2)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
(3) 在历史学、艺术学、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
(4) 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规则的五项条件。这五项条件包括:
① 表明其深深扎根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
② 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 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
③ 能够提高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
④ 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
⑤ 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因加速的演变过程、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的申报
根据《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申报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在各成员国申报的基础上,每两年宣布一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每次每个成员国可有一个项目入选。入选项目要求是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质遗产,或是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具有突出价值广为流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果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相关成员国可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以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截至2005年11月,中国独立申报成功的项目有昆曲、古琴艺术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联合申报成功的项目是与蒙古国共同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代表作)”向《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过渡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中规定,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计划行将终止,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同时在《公约》中过渡条款第31条规定:“委 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后,各国申报的遗产项目一旦入选,将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宣布的三批90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杰作)”也自动纳入到了《名录》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第八章 过渡条款
第三十一条: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关系
一、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三、 在本公约生效后, 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6条设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一、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 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 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审议并批准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76个项目(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22个项目),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一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项。从2009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一次,数量也不再受限制。
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又评选出19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至此,全球共有232项代表作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29项。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List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nécessitant une sauvegarde urgente)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17条设立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一、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二、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三、 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一款所提之名录。 列入《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的相关规定,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
[4] 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5] 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2009年10月1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宣布,将来自8个国家的12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被正式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是教科文组织遴选出的首批进入该《名录》的遗产名单。
此次经过独立专家组认真筛选后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12个项目分别来自白俄罗斯、中国、法国、肯尼亚、拉脱维亚、马里、蒙古和越南8个国家。教科文组织表示,为确保这些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有关缔约国必须承诺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并可以获得专门为此设立的基金的资助。
2011年11月2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又评选出1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至此,全球共有27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7项。
《最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项目名册》(Registre des meilleures activités de sauvegarde de patrimoine immaterial)即《成功经验汇编》,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第18条而设立。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一、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 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二、 为此, 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三、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 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供 其遴选和宣传。并强调在遴选和宣传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委员会应从提案中选出最符合以下标准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涉及《公约》第2.3条定义的保护措施。
[2]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3]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4]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能力的保护。
[5]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 同意下,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正在或已经实施。
[6]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7] 如果申报缔约国、执行机构和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的计划、项目或活动被选中,他们就愿意合作传播最佳做法。
[8]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9]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第一批入选项目
200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政府间委员会审议批准将分别来自两个国家和一个分区域的3个保护计划列入“最佳实践项目名册”,它们是:
1. 保护玻利维亚、智利和秘鲁艾马拉人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拉美)
2. 传统文化中心――普索尔教育计划的学校博物馆(西班牙)
3. 印度尼西亚北加浪岸的蜡染布博物馆――小学、初高中、职业学校和工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培训(印尼)
201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第6届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委员会又决定将5个项目收录到《最佳实践项目名册》。至此,全球共有8个项目被收录到《最佳实践项目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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