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旅游验收十二条规定?
导读:全域旅游验收十二条规定? 一、全域旅游验收十二条规定? 二、旅游规划通则的编制要求 三、旅游发展规划评估的组织主体是谁 四、旅游规划通则是什么?
一、全域旅游验收十二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验收,及时做好总结、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验收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启动创建单位验收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验收实施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以县级创建单位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县级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满一年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地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标准》,对县级、地级创建单位组织初审验收,根据得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单位,并形成初审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验收包括暗访、明查、会议审核三种方式。暗访由验收组自行安排检查行程和路线,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产业融合、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明查和会议审核由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旅游规划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
二、旅游规划通则的编制要求
1 旅游规划编制要以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基础,与城市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适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根据国民经济形势,对上述规划提出改进的要求。 2 旅游规划编制要坚持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 3 旅游规划编制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协同,强调空间一体化发展,避免近距离不合理重复建设,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减少对旅游资源的浪费。 4 旅游规划编制鼓励采用先进方法和技术。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并征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尤其是当地居民的意见。 5 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所采用的勘察、测量方法与图件、资料,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6 旅游规划技术指标,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具有适度超前性.。技术指标参照本标准的附录A(资料性附录)选择和确立。 7 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应有比较广泛的专业构成,如旅游、经济、资源、环境、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
三、旅游发展规划评估的组织主体是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为保证旅游发展规划有效执行,增强旅游发展规划权威性,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导则。
适用于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评估;旅游专项规划可参照开展评估。
旅游规划期满后必须进行评估,规划期内可根据需要开展评估。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是对特定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发展旅游业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旅游发展规划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期限一般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近期规划3-5年,中期规划5-10年,10年以上为远期规划。
旅游专项规划。是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对特定区域内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的专门要求,包括旅游区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旅游要素发展规划、旅游产品规划等。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评估。主要指对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兼顾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组织。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规划、跨省级重点线路旅游规划,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相关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组织,或者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的评估程序:
四、旅游规划通则是什么?
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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