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在哪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

导读:新旅行社在哪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 1. 旅行社分社备案 2.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3.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4.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三证合一 5. 旅行社分社备案两证合一 6.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注销申请模版 7.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出境满三年 8.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补办 9.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10.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11. 旅行社分社备案取消

1. 旅行社分社备案

交到总公司所在地旅游局指定的银行。由总社交,总社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然后凭协议书在分公司所在旅游局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

2. 旅行社分社备案流程

1.分社

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分社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分社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更像是一个子公司。它可以在总社跟前,直接归于旅行内部系统管理,和旅行社一起行动。但也可以地里在外,甚至在外省市、外国,不论是在业务上、管理上,还是在经营决策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权,很多事情都可以独立进行,它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分公司类似。

分社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分社可以设立独立账户,可以开具发票,可以独立进行对外合作业务。

2.营业部

营业部的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服务网点,它就像总部内部的一条腿或者一条胳膊。

营业部的日常工作和主要任务,就是落实总社指定的各项计划,以及具体落实总社岸炮的各项业务和组织实施各种业务、活动等。营业部的一切活动,都是直接受旅行社管理班子的控制。

营业部即使开发了或者联系到了客源,都要直接报到总社,由总社做出是否同意接受这项业务的决定。

3.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贸易类形)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并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文件(含经营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扩展资料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参考资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流程登记图

4.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三证合一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的文件。概括的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

5. 旅行社分社备案两证合一

旅行社设立分公司的,需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即使是分社,也是需要有经营许可证的。

6.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注销申请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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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出境满三年

护照办完后还需要作登记备案的,一般都是因公出境所办的护照。其状态是您的护照已经登记上交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网上登记,写明护照的详细内容。护照备案是管理的一种方式,备份留档。护照备案是国家对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重要职位、军政等人员要出境审查的告知。

8.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补办

1、要持的法人资格旅行社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

2、再由旅游局根据所申请的内容理由研究后再办理旅游登记证,转入工商部门再办理旅游执照。扩展资料:1、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2、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3、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9.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首先你要给你的租赁公司选定租赁经营地址,然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拿着你和房屋合同去工商局办理企业名验证和新公司注册成立(经营项目:要写汽车租赁这个项目),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去你所在辖区的税务机构办理你的税务登记证,最后还有配套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等其它配套附带手续,最后才是你拿上这些东西去你所在辖区的运政管理部门的租赁科进行特种经营资格证的申请表提交,写明你的申请理由,在一定的时间运政管理部门会集中最近办理申请提交的公司行论证,如果通过了,你会被通知在运政的下一级主管运政科租赁管理处办理资格证,这期间你还是要做一些工作的,要和具体负责人多沟通一下,现在这个更应该很好办理,因为滴滴快车已经算是架空了这个部门的权利范围,所以你去办理应该比较简单,希望可以帮上你

10.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只需要和物业协商场地问题就可以安装快递柜,但是安装快递柜需要在当地的邮局进行备案,备案需要有必须的资质证件,比如“智能快件箱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资质,否则盲目的进行大批量投资,最后还可能面临非法运营,被限期拆除,或者城管局邮政局强制拆除的风险,因为非法运营,到最后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11. 旅行社分社备案取消

检查旅行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 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3【旅行社分社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分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4【旅行社服务网点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 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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