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旅游制度 无障碍设施制度

导读:无障碍旅游制度 无障碍设施制度 1. 无障碍设施制度 2. 无障碍设施规定 3. 无障碍设施制度建设 4.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5. 无障碍设施管理条例 6. 无障碍规定 7. 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 8. 无障碍设施制度建设情况 9. 无障碍设施制度有哪些 10. 无障碍设施制度内容

1. 无障碍设施制度

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车场的处所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已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的,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三)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无人值守的停车场除外),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五)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识上岗;

  (六)保持停车场标识、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制定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连续停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运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四)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人行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六)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无障碍设施规定

GB 50763-2012是关于无障碍设计方面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

本规范未涉及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的设计,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行。

3. 无障碍设施制度建设

特指环境或制度的一种属性,即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都必须充分服务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

4. 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宿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夜为计费单位,为消费者提供15间(套)30个床位以上的住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宿企业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酒店、饭店、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 、乡村旅舍等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管理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所辖范围内的乡镇行使部分职责。

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物价、城管、规划、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住宿业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宿业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住宿业发展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乡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地各类型住宿企业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多媒体等信息服务设施,提供住宿企业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住宿业的住宿供需、管理等信息。

住宿企业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

住宿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住宿企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住宿行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 住宿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住宿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推广、实施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条 住宿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住宿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住宿业行业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住宿企业设立自开业之日起60日内,住宿企业变更经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复印件一份。

(五)《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住宿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持前款所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行住宿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人 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住宿连锁经营企业,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业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住宿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店输出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

(二)经营管理合同一份。

(三)管理公司正式印发执行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文件。

(四)管理公司委派、认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主要部门经理主要工作履历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完善各类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规范。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宿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住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住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住宿企业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开展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旅馆向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发展。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住宿企业,可以根据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向相应资质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严禁住宿企业擅自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和以误导方式使用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用语。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达标检查。对达到经营、服务规范的住宿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住宿企业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意见书》。

服务质量达标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宿企业设施设备与服务质量达标情况实行年度复核。年度复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住宿企业经营者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经营过程中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住宿企业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宿企业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食品安全、旅游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宿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各项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宿企业服务设施、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必须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住宿企业工作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的普通话提供服务,提倡对外使用外语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住宿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三)淫秽、迷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除下列情形外,住宿企业不得拒绝旅客住宿:

(一)携带动物的。

(二)携带可能影响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

(三)违反房间额定住宿人数的。

(四)客房没有空余的。

(五)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享有独立使用客房的权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经旅客允许,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持相关证件执行公务的。

(三)住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客投诉,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旅客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5. 无障碍设施管理条例

一般来说,工伤只要是有骨折就可以至少评定为十级伤残,但是,对于拇指(拇趾)外的手指(脚趾),远节伤残鉴定标准有专门规定,一些省市不适用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6. 无障碍规定

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规定: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 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7. 无障碍设施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无障碍建设,对于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升生活质量、促进实现小康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持续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为给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无障碍环境持续努力。

8. 无障碍设施制度建设情况

1.

用于改造为方舱医院的建筑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均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2.

选址应尽量避开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小学校等城市人群密集活动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下风向少数附近居民 可以考虑暂时搬离,可在医院外围设置显著危险标识或隔离带。既有建筑与周边建筑物之间应有不小于 20 米的绿化隔离间距。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间距应不小于 30 米。

3.

被改建建筑入口处应有停车以及回车场地,能满足救护车辆的快速抵达以及快速撤离,做到对外交通便捷、内部联系顺畅、基本医疗保障设施齐备、无障碍设施齐全、并为临时停车和物资周转留出场地,用地周边有较为完备的安防设施。场地宜有宽敞的室外空间,可搭建帐篷,安装相关医疗设备,用于病患的诊断治疗、检测监护,完善医疗配套设施。建筑内部空间便于迅速改建隔断,可选择如会展中心、体育馆、新建的公租房、空置宿舍、酒店、党校等设施设备 及消防基础条件较好的公共建筑。

4.

既有建筑物周边的给排水、供配电、通讯信息等市政配套设施能够满足方舱医院的使用要求或具备改造条件。

5.

既有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层高、结构形式、给排水、供配电等设施设备应能够满足方舱医院的使用要求或具备改造条件。

6.

应选择结构状况良好的既有建筑,宜采用简便方法 对房屋结构状况进行评估。宜为框架结构或大跨度结构,便于内部拆改。

9. 无障碍设施制度有哪些

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2021年,全市完成465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到2022年底,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面完成。鼓励各县(市、区)对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 明确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完善、提升3类。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主要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通道、安防设施,以及完善照明、井盖、甬道、围墙等设施;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弱电、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主要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池;拆除小区违法建筑,建设小区游园,提升小区绿化水平,安装健身器材;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等;完善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主要包括:完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脸识别、小区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

在基础类、改善类、提升类三个方面改造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提升,先里子后面子”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根据居民意愿需求,确定“9+x”具体改造内容(“9”是指违建拆除、楼顶防水改造、楼体内外改造、线路改造、管道改造、道路改造、外部环境改造、安全改造、文化内涵提升等9项必改内容,“X”指依据不同小区实际情况、结合群众需求,自行确定的改造内容),确保基础设施改到位,满足小区居民需求。

(三)明确改造标准。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精心、精细、精致、精美的“四精”改造理念,即在改造前期设计规划时要精心、改造过程中要精细、改造后效果要实现精致精美,做到基础改造到位、内涵提升到位、精细打造到位、创新应用到位、后期管理到位“五个到位”;实施“四区同建”,即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示范片区打造、绿色社区创建、完整社区建设,充分运用先进理念,不断提升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的水平和效果。

(四)明确改造任务。在全面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2021-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立竞争性评审动态调整机制,优先改造居民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主动拆除违建的小区,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和管线改造计划。专项改造计划、管线改造计划和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10. 无障碍设施制度内容

无障碍电梯

一、设计 1.候梯厅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如下: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洞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显示与音响能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2.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如下:电梯门开启净宽大于或等于0.80m;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 子;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二、使用方法

一、 电梯在各服务层站设有层门、轿厢运行方向指示灯、数学显 示轿厢、运行位置指层器和召唤电梯按钮。电梯召唤按钮使用时,上楼按上方向按钮,下楼按下方向按钮。 二、 轿厢到达时,层楼方向指示即显示轿厢的运动方向,乘客判断欲往方向和确定电梯正常后进入轿厢,注意门扇的关闭,勿在层门口与轿厢门口对接处逗留。

三、 轿厢内有位置显示器、

操纵盘及开关门按钮和层楼选层按钮。

进入轿厢后,掀按欲往层楼的选层按钮。若要轿厢门立即关闭,可掀按关门按钮。轿厢层楼位置指示灯显示抵达层楼并待轿厢门开启后即可离开。

四、 本电梯额定载重为13人,不能超载运行,人员超载时请主动退出。

五、 乘客电梯不能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绝对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品。

六、 当电梯发生异常现象或故障时,应保持镇静,可拨打轿厢内救援电话,切不可擅自撬门,企图逃出轿厢。

七、 乘客不准依靠轿厢门,不准在轿厢内吸烟和乱丢废物,保持轿厢内的清洁与卫生。

八、 乘客要爱护电梯设施,不得随便乱按按钮和乱撬厢门。

九、 司机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电梯运行期间不得远离岗位,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和汇报。

十、 不允许司机以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使起动前的消除召唤信号;不允许用检修速度在层、轿厢门开起情况下行使;不允许开起轿厢顶活板门、安全门;不允许以检修速度来装运超长物件行使;不允许以手动轿厢门的起、闭作为电梯的起动或停止功能使用;不允许在行使中突然换向。

十一、 司机要经常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定期联系电梯维修保养,做好维保记录。

十二、 电梯停止使用时,司机应将轿厢停于基站,并将操动盘上的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好层门。如遇停电通知,提前做好电梯停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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