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商务中心加景点门票授权书 景区授权书

导读:酒店商务中心加景点门票授权书 景区授权书 1. 景区授权书 2. 旅游公司授权书范本 3. 旅游合同授权委托书 4. 景区经营权授权期限 5. 景区授权书模板 6. 景区委托管理协议 7. 景区承诺书 8. 旅游授权委托书 9. 景区告知书 10. 景区授权委托书

1. 景区授权书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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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 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 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 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 旅游公司授权书范本

没有,授权不会拿你的信息进行不法活动

3. 旅游合同授权委托书

《录取通知书代领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前往XXXXX学校为领取本人高考录取通知书 委托权限:

  1、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2、代为签收录取通知书给委托人

  委托时限: 2017年8月X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电话: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

  委托日期: 2017年 08月 xx日

  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授权委托书共壹页)

录取通知书代领委托书 录取通知书代领

  《录取通知书代领委托书》

  本人因(外出旅游)原因,无法亲自来校领取本人的高考录取通知书,本人特委托 (身份证号: )代领本人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受委托人所代理领取行为经本人授权,合法有效。代为领取所产生之后果自负,因代领过程中所发生的通知书遗失等事项,责任自行承担。

  特此申明。

  委托人姓名:

  以上就是关于录取通知书代领委托书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4. 景区经营权授权期限

AAA级旅游景区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是仅次于AAAAA级和AAAA级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是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省旅游局,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颁发“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志牌,是一项衡量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志,北京、江苏、河南、广东、湖北、陕西、黑龙江、宁夏、四川、新疆、广西、云南、福建等省区都有多个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5. 景区授权书模板

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是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北京市旅游局,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颁发“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志牌,是一项衡量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志。目前中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是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评审,并颁发“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志牌,是一项衡量中国景区质量的重要标志。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6. 景区委托管理协议

旅游过程中要签订旅游合同,是为了防止旅游纠纷的产生。相对来讲,现在旅游业越来越规范,旅游公司,景区,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纠纷也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总体来说,形式向好。作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势群体,签好一份旅游合同至关重要。签订合同规范详细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规范、详细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否提供规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国家正式使用的银钱收据等

四、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1、旅游合同中应包 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3、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

  4、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

  5、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一项应包括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在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飞机改火车、卧铺变硬坐等行径,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的记录下来,尽可能的保留物证,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反之,旅游者变更协议,如暂时离团、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擅自变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诉。对导游改变行程、收受回扣、带团“扎店”等违法违规现象,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发布实施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法规上进行了严格的制约处罚。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断,勇于提出异议,提醒导游,规劝其按旅游合同保证接待服务质量。客观看待质量问题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也应客观看待旅游服务中的质量问题。极少数人以为自己交了钱就是“大爷”,甚至有个别游客仅对法律一知半解,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提出过分要求,没完没了,显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颇。

  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有权投诉,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切不能漫天要价,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双方应当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规注册的旅行社报名,且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就有权投诉。之所以强调正规注册的旅行社,就因为他们向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交纳了服务质量保证金,才获得了合法经营的权利。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质监所将按照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定》、《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认证,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规定,是关于提前退团的。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违约金的额度(收取标准)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条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许的。 但是往往问题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额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大小,不能说仅凭主观估计就提出损害的数额。之前也有过旅行社因证据不足而使得其部分违约损害金额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这个地方各位还要注意的是,根据2014年最新的国家旅游局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当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办理 签证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的,扣除签证费用后退还余下的旅游费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规定退还必要费用后,剩下的费用还是要退还给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是否有效?

  这种条款并不合法。 我们先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条第3款还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对游客的财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当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安全时及时明示通知,并且在财产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种格式条款单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义务,是无效的。

  四、现在越来越多人旅游考虑团购,而在团购页面或者签订合同时都会被告知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这样的约定公平吗?

  这样的约定对游客来说是不公平并且违法的。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因此,对境内旅游的游客,旅行社应当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对境外旅游的游客,应当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费用。

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线或全额退款,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并且使得游客会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什么情况?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吗?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中的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同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还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第69条第1款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70条第1款还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7. 景区承诺书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的

通  知

镇属各部门、三门塘村两委:

为打造规范、整洁、安全的三门塘景区,增加游客观赏游览的舒适度和体验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景区整体对外形象,创建和谐美丽的三门塘景区环境,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三门塘景区服务质量、文明形象为主要任务,以增强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以建立和完善文明形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证,切实解决三门塘景区文明形象、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4A景区创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条件。

二、工作目标

围绕4A景区建设要求,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村集中开展以“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网格化管理行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网格区、文明卫生户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三门塘景区管理,提升村民文明形象,有效整治核三门塘核心区和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摒弃不良文明卫生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不断推动三门塘景区建设。

三、网格管理原则及职责

(一)管理原则

将三门塘核心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具体网格区域,明确将文明形象、景区消防、环境卫生、公共财物的维护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将三门塘村核心区划分为15个网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个网格10户左右,按照地域相邻的原则划分,每个网格下设网格长、网格员,其中网格长由镇干部担任,网格员由镇干部、村干、同步小康驻村干部、组长等担任。

(二)工作职责

1.网格长:负责网格区全面工作,掌握网格区农户情况,与网格内农户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督促引导农户履行责任义务,确保网格区公共区域不存在脏、乱、差,公共财物不存在损毁情况,确保网格区农户室内外、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柴草杂物不乱堆乱放,不乱丢垃圾等,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树立良好形象。

2.网格员:协助网格长抓好网格区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21年5月10日前)

镇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划分网格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召开网格员大会,每个网格再次召开网格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使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标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5月11日—8月1日)

各网格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网格员进村入户开展工作,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到各家各户开展文明素质提升宣传引导、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建立举报制度,适时开展评比活动,在各网格区设立公示牌,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在宣传栏内公开曝光不文明行为,确保州第十二届旅发大会前要初显成效,镇将组织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通报,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21年8月2日—8月30日)

镇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对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表彰,对不达标网格区、网格长、网格 、文明卫生户进行曝光,并进行挂牌督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旅游工作镇班子、三门塘村包村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干部、村两委、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落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工作要求及标准和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网格长要结合各自区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的意义、标准、方法,使宣传教育的过程成为村民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的过程、学习推广先进典型的过程,提高广大村民参与活动的热情,逐步形成“我参与、我受益”、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对管理不到位的网格长、网格员、不文明行为的人员实行曝光,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评定“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建立举报制度,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复评,对工作滑坡、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使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四)经费保障。每个网格区安排500元工作经费,由各网格长安排使用,使用前需报领导小组进行申报。

(五)强化督查机制。镇组建专职督查队伍,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不是网格员的镇干部担任,定期到各网格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谈话后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8. 旅游授权委托书

可以写“本次旅游已全权委托平安旅行社处理,并为每人购买了旅游意外险,请大家注意安全,条款解释权归平安旅行社所有。”

9. 景区告知书

游客须知范本(一):  景区游客须知  一、进入景区务必购票,一人一票,门票当日有效,请保留门票,以备查验。  二、禁止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三、禁止乱丢垃圾及乱吐痰。  四、爱护景区内的资源和旅游设施,不准乱刻、乱划、乱写、乱涂。  五、注意安全提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提醒,不准跨越防护栏杆,不准攀爬山体。  六、在景区内看管好老人和小孩,以免发生意外。  七、进入景区,严禁烟火。  八、对现役军人、老人、学生等有相关优惠规定,具体请看售票处的信息牌。

10. 景区授权委托书

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七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各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并报“全国旅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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