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结构调整 怎么调

导读:种植结构调整 怎么调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相关的法规条文

0引言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是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农业商品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不断给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围绕“双增”的目标,调整和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使之取得良好的效果?本人结合亲身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1顺应民意,注重引导国家规定,农民对土地有充分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特别是我们基层干部,必须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置于首位,紧紧围绕群众的意愿,组织和实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经过多年实践,农民对“种什么”和“怎么种”,大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只要稍加引导,便会一呼即应,达成共识。但还有少数群众,由于对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和国家农业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正确认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意义,在落实政府按照国家农业政策或大多数农户意见而规划时,态度消极,迟疑不决,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乡村干部切不可草率行事,急于求成,而要及时接触实际,摸清实情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相关的法规条文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扶持政策。今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越来越成为发展的瓶颈。扶持政策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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