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旅游安全不负责 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公司对旅游安全不负责 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1. 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2. 公司组织旅游发生意外,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3. 旅游企业有哪些法律责任 4. 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5. 旅游公司法人的责任 6. 旅游公司负责什么 7. 旅游经营者为什么要对社会承担责任 8. 应着重落实旅游企业的什么责任

1. 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甘肃文旅集团是国企。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功能界定与分类为商业一类企业,承担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融资、基金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资本运营、整合重组、开发提升、品牌打造、新业态培育等重点任务,重点是培育新产品,发展新业态,打造精品品牌,增加有效供给。

2. 公司组织旅游发生意外,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一、一般意外伤害内容

一般意外伤害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当然要除去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了伤害。这种伤害是指身体受到侵害造成损坏、创伤的客观事实,与精神上的创伤是没有关系的。如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受到伤害,可以通过指定医院的证明或者保险公司人员的查验去确定,至于最终是否成立,需要多方查证。

一般意外伤害险也是普通意外伤害险,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说个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

二、一般意外伤害险的作用

第一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因为遭受火灾、溺水等意外事故而受到伤亡时,保险公司进行一定比例的理赔。

第二类,旅游类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在旅游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伤残、身故保障等。

第三类,交通类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在乘坐运营类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时,提供保障。

3. 旅游企业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 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 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 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 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 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 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义务在公安机关职责里面。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职责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10的职责范围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 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职责特点

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5. 旅游公司法人的责任

鼎途集团董事长范桂廷,湖北鼎途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日,主营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管理及营销,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6. 旅游公司负责什么

既能挣钱又能旅游的工作,我知道几个跟大家分享一下,以供参考。



1.导游。这个工作大多数人都会想到,但是并非所有的导游都可以各地游览的。导游分点陪、地陪、全陪;只有全陪去的地方会多点。大家也不要羡慕,做导游也是很辛苦的。



2.旅游媒体记者。这个听起来就是高大上的职业。很多风景名胜区为了宣传专门高薪请这些媒体记者为景区做报道专栏,这个行业不仅高薪,食宿也不用担心。



3.自媒体作者。近几年自媒体一直引领潮流,一部手机就搞定所有。走到有特色的地方手机拍一拍,录一下,再跟网友来个互动直播,那些粉迷们就会给酬劳的。



4.做业务推广经常出差的。这些因工作需要会经常各地出差,待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借机在当地四处游览。这个既能工作又能旅游的差事也不是人人都能做的,需要业务能过硬的人才能胜任。

7. 旅游经营者为什么要对社会承担责任

1.文明旅游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4.安全配合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8. 应着重落实旅游企业的什么责任

1、地陪上团时在职业形象方面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

(1)着装要符合导游人员的身份,要方便服务工作;

(2)衣着要自然、简洁、整齐、大方,佩戴首饰要适度,不浓妆艳抹;

(3)上团时,必须佩戴导游证IC卡。

2、地陪在接团前应如何落实旅游车辆?

答:

(1)与车队联系,确认车型、车牌号和司机姓名及电话;

(2)与司机确定接头地点并告知活动日程和具体时间安排。

3、地陪上团前应准备好哪些物品?

答:上团前,按照人数领取导游图、门票、用餐结算单和费用,带好接待计划、导游证IC卡、本社社牌、导游旗、接站牌等必备物品。

4、地陪上团前应如何做 语言和知识方面的准备?

答:

(1)根据接待计划上确定的参观游览项目,做好讲解内容的准备,外语导游还要做好语言表达方法上的准备;

(2)接待有专业要求的团队,要做好相关专业知识、词汇的准备;

(3)做好当前的热门话题,国内外重大新闻、游客可能感兴趣的话题等方面准备

(4)对自己不熟悉的景点应事先设法做详细了解。

5、为了避免接团时发生误接、漏接和空接,地陪在阅读接待计划时应注意弄清哪些问题?

答:

(1)国内组团社联络人和全陪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2)旅游团成员的人数、性别、姓名和职业;

(3)团队抵达本地时所乘的交通工具的班次、时间和接站地点;

(4)接待入境团时还要了解客源地组团社和领队的名称、旅行团的外语名称或代号、游客的国籍、语言和宗教信仰以及旅行团的入(出)境地点等。

6、接待入境团的地陪应从哪几方面掌握交通票据的情况?

答:

(1)团队往下一站的交通票是否按计划订妥、有无变更以及更改后的落实情况;

(2)是否有返程票;

(3)是否有国内段国际机票;

(4)出境票的票种(是OK票还是Open票) 。

7、接待入境团的地陪在机场或车站接团时,应如何确认某一团队是否是自己应接的团?

答:

(1)应问清该团来自哪个国家(地区)、客源地组团社和国内组团社的名称、领队和全陪的姓名等;

(2)如该团没有领队和全陪,地陪应与该团成员核对团名、团号、国别及游客人数、姓名并核实其主要行程。

8、有托运行李的旅行团抵达本地后,地陪应如何清点行李?

答:

(1)地陪应协助本团游客将行李集中放在指定位置,提醒游客检查自己的行李物品是否完整无损;

(2)与领队、全陪核对行李无误后,移交给行李员,双方办好交接手续;

(3)若有行李未到或破损,地陪应协助当事人到有关交通部门办理行李丢失或赔偿申报手续。

9、地陪在车上导游讲解时,应站在什么位置?

答:

(1)应站在车厢前部靠近司机的位置,面对客人,站立讲解;

(2)让客人能看到自己讲解,自己也能看到全车客人的反应及表情,以便于与司机联系,处理突然出现的问题。

10、试以地陪的身份对旅游团致一段规范的欢迎词。 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所在接待社、司机及本人欢迎客人的光临;

(2)介绍自己的姓名及所属单位;

(3)介绍司机;

(4)表示提供优质的诚挚愿望;

(5)预祝游客旅游愉快。

11、地陪在车上进行沿途风光导游时,在导游内容和技巧上要注意什么?

答:

(1)讲解的内容要简明扼要,语言要节奏明快、清晰;

(2)所介绍的景物取舍要得当,要与游客的观赏同步;见人说人,见物说物,随机应变。

12、地陪在向游客作当地概况介绍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1)介绍当地的概况应包括气候条件、人口、行政区域划分、社会生活、文化传统、土特产品、历史沿革等;

(2)还要适时介绍当地的市貌、发展概况及沿途经过的重要建筑物、街道等。

13、在游客入住酒店后,地陪应如何保持于旅行团的联系?

答:地陪要掌握领队、全陪和团员的房间号,并将与自己联系的办法如房间号、电话号码等告诉全陪和领队,以便有事识尽快联系。

14、当领队或全陪对接待计划提出小的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游览项目时,地陪应如何应对?

答:

(1)及时向旅行 社有关部门反映,对合理又可行的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

(2)对需要加收费用的项目,地陪要事先向领队或游客讲明,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对确实无法满足的要求,地陪要详细解释,耐心说服。

15、在领队和游客的证件保管、使用方面,地陪应作哪些工作?

答:

(1)一般情况下,地陪不应保管团队的旅行证件。如需使用游客的证件办理某项手续时,应在用完后立即归还游客;

(2)在离站前一天,地陪要检查自己的物品,看是否保留有游客的证件、票据等,若有应立即归还,当面点清;

(3)某些酒店在旅行团入住时,要求领队将其证件留在总台,地陪应在旅行团离店时提醒领队取回自己的证件;

(4)入境团出境前,要提醒游客准备好护照和申报单,以便交边检站和海关检查。

16、旅行团到达本地后,地陪主要负责向游客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答:

(1)按时做好旅行团在本地的接送工作;

(2)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做好团队在本地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导游讲解工作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

(3)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出现问题。

17、旅行团出发去景点参观游览之前,地陪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

(1)准备好小旗、胸卡和必要的票证;

(2)督促司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核实餐饮的落实情况

(4)出发前,地陪应提前10分钟到达集合地点;

(5)核实、清点实到人数。

18、在旅行团前往景点参观的途中,地陪应做些什么?

答:

(1)重述当日的活动安排;

(2)做好沿途风光导游;

(3)扼要介绍景点的情况。

19、游客下车参观景点前,地陪应向他们交代什么?

答:地陪要讲清并提醒游客记住旅行车的型号、颜色、标志、车号,以及停车地点、开车时间等。

20、在景点示意图前,地陪应向游客交代什么?

答:

(1)讲明游览路线、所需时间、集合时间和地点等;

(2)讲清游览参观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21、在游览景点时,地陪在讲解内容、语言运用及组织协调方面应遵照怎样的要求去做?

答:

(1)讲解要繁简适当,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

(2)讲解的语言要生动,富有表达力。

(3)组织安排上,应保证计划内项目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参观游览与适当休息相结合,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游客。

22、导游人员应如何预防游客走失?

答:

(1)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记住地接社名称、车号、酒店名称,团队行进时不要离团太远,在外逗留或自行外出时回酒店不要太晚。

(2)在参观游览过程中,经常向游客预报行程并讲清用餐时间、地点,游览路线,集合时间、地点以及停车点。

(3)时刻与游客在一起,经常点清人数。

(4)地陪、全陪、领队密切配合;地陪在前领路,全陪、领队做好断后工作。

(5)地陪要以精彩的讲解吸引游客。

23、地陪在旅行团入住饭店时,应向游客交代什么?

答:地陪应向全团介绍酒店内的外币兑换处、中西餐厅、娱乐场所、商场、公共洗手间等设施的位置,并讲清入住的注意事项。

24、在带领客人购买本地的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地陪应如何做好导购工作?

答:

(1)地陪安排购物次数不能过多,时间不能过长,不能强迫游客购物等;

(2)在游客购物前,地陪应介绍当地商 品特色,教会游客辨别商品的优劣、真伪,并向全团讲清停留时间及注意事项,接待入境团的地陪要做好翻译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游客办理商品托运手续;

(3)在遇到小贩强拉强卖时,地陪有责任提醒客人不要上当受骗,不能放任不管;

(4)当商店不按质论价、抛售伪劣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时,地陪应向商店负责人反映,维护客人的利益。

25、地陪在团队用餐前、用餐时和用餐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用餐前,地陪要提前对用餐地点、时间、人数、标准、特殊要求等逐一核实并确认;

(2)用餐时,地陪应巡视团队的用餐情况一两次,解答游客在用餐中提出的问题,并监督、检查餐厅的服务质量;

(3)用餐后,地陪要严格按实际用餐人数、标准与餐厅结账。

26、在风味餐宴上,地陪要向游客介绍什么?

答:地陪要向游客介绍风味名菜的选料、烹制、有关典故及其吃法。

27、地陪应怎样安排好旅游团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文娱活动?

答:

(1)如果是计划内的文娱节目,地陪应陪同前往,并介绍情况;

(2)如果是计划外的文娱活动(如游客提出自费观看文娱演出或参加某种娱乐活动),地陪一般予以协助,但通常不陪同前往;

(3)当游客要去大型娱乐场所活动时,地陪应提醒游客不要走散,并留意其动向和周 围的环境,以防不测。

28、游客参加舞会活动时,地陪应提供什么服务?

答:

(1)若是有关单位组织的社交舞会,地陪应陪同前往

(2)若是游客自己购票的娱乐性舞会,地陪可代为购票,是否参加自便,但无陪舞义务。

29、旅行团离开当地饭店前,地陪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集中交运行李。如旅行团有行李须交付托运,地陪要按商定好的时间与领队、全陪、行李员一起清点行李并检查行李的包扎情况。

(2)办理退房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地陪应在中午12点前办理退房手续;

(3)集合上车。离开饭店前,地陪要询问游客与饭店的账目是否结清,请游客将房间钥匙交回服务台;集合游客上车,等游客入座后,要仔细清点实到人数,提醒游客检查有无遗漏物品。

30、在结束一天的游览返回饭店的途中,地陪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

(1)返回饭店的途中,地陪应回顾当天参观、游览的内容,必要时可补充讲解并回答游客的询问;

(2)如旅行车不从原路返回饭店,地陪应作沿途风光导游;

(3)在游客下车前,地陪要预报晚上或次日的活动日程、出发时间、集合地点等;

(4)提醒游客带好随身物品

(5)地陪要先下车,照顾游客下车,并向他们道别。

31、旅行团进入旅游目的地国家时,需要过哪“三关”?

答:就是要办理有关入境的三项检查手续:卫生检疫、证件查验、海关检查。

32、旅游团离开本地前,地陪应对交通票据作哪些方面的核对和落实?

答:

(1)旅游团离开的前一天,地陪应核实旅游团离开的机(车、船)票,要核对团名、代号、人数、全陪姓名、去向、航班(车次、船次)、起飞(开车、启航)时间、在哪个机场(车站、码头)离开等事项。如果航班(车次、船次)和时间有变更,应当弄清是否通知下一站接待社,以免造成漏接;

(2)若是乘飞机离境的旅游团,地陪应提醒或协助领队提前72小时确认机票。

33、为了避免误机(车、船)事故的发生,导游送团时在时间安排上要注意什么?

答:导游员接团时,应确保团队在飞机或车、 离站前抵达机场或火车、码头,具体要求是:

(1)乘坐出境航班或去沿海城市的航班,提前2小时;

(2)乘坐国内航班提前1.5小时;

(3)乘坐火车、轮船提前1小时。

34、送走旅行团后,怎样做好总结工作?

答:

(1)地陪应与司机核实用车公里数,在用单车据上签字并保留好单据;

(2)如果过桥费、公路费、停车费由地陪所属的旅行社支付,则在汇总、核实后与司机结算,并保存好票据。

35、地陪下团后,怎样做好总结工作?

答:

(1)填好并交回各类调查表、报告表,认真写好陪团小结,实事求是地汇报接团情况;

(2)旅游中若发生重大事故,要整理成文字材料向接待社和组团社汇报。

36、在阅读接待计划时,全陪要重点了解接待对象的哪些情况?

答:

(1)记住旅行团的团号、国别、人数、领队姓名;

(2)了解旅游团成员的民族、职业、姓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

(3)了解团内较有影响力的成员、特殊照顾对象和知名人士的情况。

37、全陪在与地陪商定日程时,应掌握怎样的原则?

答:

(1)如果地陪修改日程,全陪应坚持“调整顺序可以,减少项目不行”的原则,必要时报告组团社;

(2)地陪推荐自费项目时,全陪征求全体旅游团成员的意见。

38、领队与客人之间出现矛盾时,全陪应该怎么办?

答:

(1)全陪对他们之间的矛盾不宜寻根究底;

(2)不宜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宜介入矛盾;

(3)必要时可帮助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39、全陪要做好哪些人员或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答:

(1) 要做好领队与地陪,游客与地陪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2) 要做好旅游线路上的各站,特别是上下站之间的联络工作,通报情况,落实接待事宜

40、每到一个旅游目的地,全陪都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全陪应向地陪通报旅游团的情况,并协助地陪工作

(2)监督各地服务质量,酌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保护游客的安全,预防和处理各种事故

(5) 做好与下一站的联络工作

41、地陪下团后,如何处理好旅行团的遗留问题?

答:

(1)如有游客临走前托办事情,要按规定处理,必要时请示领导后再处理

(2)如在带团过程中遇到不顺利或可能引起客人投诉的问题,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

(3)如团队出现情况变化,比如客人中途退团,免票等涉及退款事宜的,应向计调汇报

42、全陪在旅行团的旅游活动中充当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

答 全陪是组团社的代表,应自始自终参与旅游团队的全程活动,负责旅行团行程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接待人员之间的关系。

43、在游览活动中,为了保护游客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全陪要做什么?

答:

(1)在游览活动中,全陪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留意游客动向,协助地陪圆满完成导游讲解任务,避免游客走失或发生意外

(2)全陪要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如突发意外,应依靠地方领导妥善进行处理

44、全陪在旅行团购物时,应如何发挥监督与指导作用?

答:

(1)如地陪安排购物次数过多或延长购物时间,全陪要及时交涉

(2)购物时,要提醒游客注意商品的质量和价格,谨防假货或以次充好

(3)入境团游客购买贵重物品特别是文物时,要提醒其保管好发票以备海关时查验;在他们购买中成药,中药材时,要向其讲清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

45、在旅行 团抵达酒店时,全陪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

(1)积极主动地协助领队办理旅游团的入住手续

(2)请领队分配住房,全陪要掌握住房分配名单,并与领队互通房号以便联系

(3)热情引导游客进入房间

(4)如地陪不住酒店,全陪要负起全责,照顾好旅行团

(5)掌握酒店前台的电话号码以及地陪联系的办法,以备必要时联系

46、团队乘坐长途交通工具(机,车,船)时,全陪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

(1)乘飞机(火车,轮船)时,全陪要积极争取民航,铁路,航运部门工作人员的支持,共同做好安全保卫,生活服务工作

(2)在运行中,全陪应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物品安全

(3)组织好娱乐活动,安排照顾好游客的饮食和休息

(4)保管好行李托运单和飞机,车,船票等单据,抵达下站时将其交予地陪

(5)乘火车旅行时,应事先请领队分配好包房,卧铺铺位

47、在旅行团离开时,全陪应做好什么工作?

答:

(1)提前提醒地陪落实离站的交通票据及离站的准确时间

(2)协助领队和地陪办理离站事宜

(3)妥善保管票证

48、在监督各地服务质量方面,全陪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

(1)若某地的活动安排与前几站有明显重复,全陪应建议地陪作必要的调整

(2) 若对当地接待工作有意见(如住房,餐饮,车辆达不到原协议的标准,地陪擅自减少取消旅游项目或收费加点以及过多安排购物等),要诚恳地向地陪提出

(3)如仍未改善,则直接向接待提出,必要时向组团社报告

49、在入境团即将离境时,全陪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当旅行结束时,全陪要提醒游客带好自己的物品和证件

(2)征求游客对整个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致欢送辞,对客人给予的合作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

50、试以全陪的身份对旅行团致一段欢送辞,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回顾旅游活动,感谢大家的合作;

(2)表达友谊和惜别之情;

(3)诚恳征求游客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若旅游活动中有不顺利或旅游服务不尽人意之处,导游可借此机会再次向游客赔礼道歉;

(5)表达美好祝愿。

51、《全陪日志》包括哪些内容? 答:《全陪日志》的内容包括:

(1)旅游团的基本情况

(2)旅游日程安排及飞机、火车、航运交通情况;

(3)各地接待质量(包括客人对食、住、行、游、购、娱各方面的满意程度);

(4)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经过;

(5)游客的反映及改进意见。

52、面对游客的苛求和挑剔,导游人员应如何应对?

答:

(1)一要认真倾听,不要没有听完就指责游客的要求不合理或胡乱解释;

(2)二要微笑对待,不要一听到不顺耳的话就表示反感还恶语相向;

(3)三要耐心解释,对合理的但不可能办到的要求,要耐心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解释,不要以“办不到”一口拒绝。

53、导游人员应该怎样向游客提供心理服务?

答:

(1)尊重游客;

(2)保持微笑服务;

(3)学会使用柔性语言;

(4)寻求与游客建立“伙伴关系”;

(5)多提供个性化服务。

54、导游人员怎样做才算是宽容待客?

答:

(1)要尊重游客,就是要重视并恭敬地对待客人;

(2)要理解游客,就是要观察游客的心理变化,领悟游客的用意;

(3)要谅解游客,就是不去挑剔或指责游客的言行疏忽或失误。

55、在带团的全过程中,导游人员与游客之间应保持怎样的人际关系?

答:

(1 导游人员要记住自己是主人。要有主人热情好客的态度,要有主人的度量,对游客礼让三分。

(2)导游人员不要与游客过分亲近;不介入旅行团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不在游客之间搬弄是非;对待游客要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56、导游人员在上团前,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心理准备?

答:

(1)准备应对艰苦复杂的工作。导游人员不仅要按照常规工作程序的要求向游客提供热情的服务,还要有为特殊游客提供服务以及在接待工作中发生问题或事故时去面对、去处理的思想准备。

(2)准备承受抱怨和投诉。导游工作繁杂辛苦,有时导游人员已尽其所能热情周到地为旅游团服务,但还会有一些游客挑剔、抱怨、指责导游人员的工作,甚至提出投诉。对于这种情况,导游人员也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冷静、沉着地面对,无怨无悔地为游客服务。

57、导游人员应如何协助、安排入境游客的会见活动?

答:

(1)当游客(主要是专业旅游团)会见中国方面的同行或负责人,必要时导游员可充当翻译;若另有翻译,导游员可在一旁静听。

(2)若游客要会见在华亲友,导游员应协助安排,一般情况下没有充当翻译的义务。

58、导游人员在带团的过程中,应如何推销本地和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

答:

(1)认真做好导游讲解服务与旅行生活服务,在游客心目中树立本地旅游资源和旅游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游客来本地重游的吸引力。

(2)向游客介绍本地的其他旅游资源和旅行社的特色产品,提供有关的宣传和促销资料,便于游客回去后向其亲友介绍,从而扩大本地旅游资源和旅行社产品的影响。

59、导游人员做导游讲解时,音调和举止应如何?

答:

(1)导游人员讲解时音调要自然、响亮又富于变化,令游客感到亲切自然而产生感染力。

(2)导游人员的神态、手势要与讲解的内容和当时的气氛有机配合,和谐一致。

60、外国游客故意在导游员面前谈论西藏、台湾的归属等敏感问题时,导游员应怎样对待?

答:

(1)积极地宣传我国政府的外交政策、对台方针和民族政策,友好地介绍我国的国情;

(2)阐明我方对这些问题的立场、观点,求同存异;

(3)不要与之纠缠,但要在适当时机提醒游客,并理直气壮、观点鲜明地对其错误观点予以驳斥。

Hash:5b477ad5f80ad568a40cd32c12111de08b97abdd

声明:此文由 区块大康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