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和旅游车队关系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

导读:旅行社和旅游车队关系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 1.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 2. 旅游饭店与旅行社的关系 3.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有哪些 4. 旅游业与旅行社的关系 5. 旅行社与酒店的关系 6.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怎么写 7.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8. 旅行社的客户关系有哪些 9.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10. 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关系

1.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

带旅客参观的人叫导游。导游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分类:

一、按业务范围划分:海外领队、地陪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

二、按职业性质划分: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专职导游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以内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的导游人员。

2. 旅游饭店与旅行社的关系

旅游是人们离开常住地到异国他乡访问的旅行和暂时停留所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旅游业是以旅游市场为对象,有偿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所有行业和部门的综合性产业。旅游业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旅行社、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居于这三个部门的企业因而也构成为三种类型的旅游企业,即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交通,三者构成了现代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旅游的主体——旅游者,旅游的客体——旅游资源,旅游的媒体——旅游业。主体、客体和媒体三者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紧密结合,构成旅游活动的整体——人类生活的高级消费形式,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有哪些

一、行程透明度区别:携程的行程透明度比普通旅行社的行程要高得多,携程的行程主要特点在于自由行,交通时耗、游玩时间等都是一目了然的,报团者可以于网上查看具体行程,携程基本上没有隐形消费,普通旅行社就很难保证。

二、安排的住宿区别:携程由于是网上报团,因此连住宿的条件、位置等都是可以直接搜索出来的,因此相对于有保障性。而旅行社的报团基本上会贴出几星级的酒店作为住宿条件,实则可能是为了博取报团人数,实际的住宿远远没有达到报团时的描述。三、旅游向导的区别:携程网提供个人专属的私人旅游向导,私人向导平台有近500名导游加入。报团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挑选自己心仪的旅游向导,提高旅游者对行程的主导性。而旅行社的旅游向导是固定不可挑选的,他们有一定的排班分工任务。四、行程上的自主性区别:携程上的报团参观各种旅游景点,旅客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场参观,因此旅行的主控性于旅客自主把握。而旅行社的行程是固定的,到达景点后必须旅客跟随行程游玩,主控性在于导游。五、旅途问题反馈区别:假如在携程上报团旅游时出现了问题,如入住酒店安排、行程受天气影响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携程网反馈问题,但相对于反馈速度来说要比旅行社慢一点,旅行社对应问题的处理方法相对快速一点。

4. 旅游业与旅行社的关系

,旅游业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旅行社、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属于这三个部门的企业因而也构成为三种类型的旅游企业。(“三大支柱”说)

  2、住宿接待部门、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旅行业务组织部门、目的地旅游组织部门(“五大部门”说)

  3、行、游、住、食、购、娱分类(“六大旅游活动行业”说)

  4、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旅游业的构成应包括下列各类企业:

  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

  餐馆业

  交通客运业

  游览娱乐行业

  旅游用品和纪念品销售行业

  旅行社业

5. 旅行社与酒店的关系

酒店和旅行社合作方式:

1、按年签约制:旅行社与酒店签订合约,按照年度为单位,年度旅行社在该酒店订房达到某个目标数量之后,享受特定的折 扣;部分酒店采用阶梯式的激励政策,制定不同的入住目标给予旅行社不同的折扣;

2、按年(季度)返点制:以年度或季度为周期,旅行社入住该酒店,按照约定的价格结算,并在年末或季末按照该周期内所消费的总额以一定的比例来返点给旅行社,作为激励;

现在的酒店与旅行社的合作大概就是协议价格签约制和返点制两种。

6. 旅行社和旅客的关系怎么写

此次云南之行我们一家非常满意,感谢旅行社的精心安排,谢谢你们提供的小毛毯,坐在车里非常保暖,路上还额外提供了香蕉、牛奶等食品,导游一路上为我们准备了好多小节目,我们很开心,你们的服务周到耐心,待我们像家人一样,我们很感动,谢谢你们一路的陪伴。

7. 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 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 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旅行社的客户关系有哪些

地接社就是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组团社就是游客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举例说明:客人A在北京康辉报名去东北旅游,东北的接待单位交哈尔滨康辉,那么北京康辉相对于哈尔滨的旅行社就是组团社,哈尔滨康辉就是地接社!通常组团社负责送人,地接社负责接待~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组团社也做地接服务:例如,北京康辉也做外地客人来北京的旅游服务,那么此时的北京康辉就相当于地接社,组团社呢就是给北京康辉客人的旅行社,可以使哈尔滨的、河北的、山东的,全国各地的都有地接社和组团社更多的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

9.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旅游是每个人的爱好。旅行是只有诚信,把诚信作为自己的企业文化。才能吸引四面八方的游客。

旅游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眼光要放远一点,格局要放大一点。为顾客着想啊,只有这样未来持续发展前景是非常好的。

10. 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旅行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在“在中国余下的工人权利的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中的休息权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服务等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情况并非如此。 不能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及服务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设备需要 旅行社要为旅游者办理保险,等等。

4.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选择旅行社,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旅游产品,可以对旅游项目进行比较、鉴别,将选择自己的决定的旅游路线。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完整,以保障游客权益。

6.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旅游经营者因自身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时,应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7.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动的参与,它的,道德权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 要求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作为消费者的一员,对于游客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请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与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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