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除了盖房子还可以做什么?
导读:农村宅基地除了盖房子还可以做什么? 宅基地是谁的?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屋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农村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建住房的地,它的用途只能用于盖住房,不能他用。这是土地的用途所确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但可以在房屋的前后或左右空地上种菜种果种树,种果种树不能影响四周邻里的采光通风。宅基地最忌的是闲置,对闲置的宅基地各地都有闲置时限的规定,如超过闲置时限就会被村集体收回,并且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国家规定农民一户一宅政策法规,也是严控宅基地专地专用,防止移作建仓库,建厂房等他用和闲置的重要措施。不过,最近中央深改委会议通过了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试点方案,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路径和办法,这是会受农民欢迎的有利信号,宅基地如何适度放活?请大家期盼。
农村宅基地,初衷就是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所以主要还是用于农民自建房。按照政策规定是不允许用作其他用途的,比如建企业、厂房等。
但是现实情况中,一些农民批了宅基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盖房,存在另作他用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
1、在宅基上种粮食作物、种树、瓜果蔬菜等。
2、在宅基上盖仓库,存放生产生活杂物。
3、在宅基上盖畜禽舍,用来养猪、养鸡等。
4、将宅基转让给别人,有偿买卖。
这些情况,一般在农村都是默认和约定俗成的,但是如果涉及宅基转让的话,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是不允许在另分宅基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宅基划分了之后是要及时办证的,如果不办证或者超过规定的建房年限,国土部门是有权利调整土地用途和收回的。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以后想要在上面盖房也是不允许的。
宅基地是谁的?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屋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宅基地是谁的?在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屋权属于何确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人们都知道,现在整个中国的土地,它是公有制,并不是私有的。
所以面对这个问题呀,我们就可以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看得到农村里面的土地,我们有这个使用的权利,但是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我们一直所讲的农村里面的宅基地都是村集体的土地。只不过它针对于农村里面的农民跟集体的农民经济成员,提供给他们使用以及用于住宅用地和其他用途
这个属于提供一种福利,或者说用宅基地使用的条件和权限。只要你是属于农村户口,就可以申请这个宅基地
假如你不是农村里面,那么你就不能够在农村里面申请宅基地。所以总体而言,农村里面的宅基地还是属于农村的。
宅基地有没有权利使用?咱们先不说它是否经过划分,因为有些农村里面是世世代代相传下来都在使用的,所以没有经过所谓的划分。
所以面对于这个宅基地而言,我们觉得目前来说各种规则和政策出现的时候就可以看得出来。
对于农村里面的宅基地而已,我们能不能够拥有及使用的权利。还是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的
比如说你不是农村户口,那么对于你以前在农村里面有这个房子或者有这个宅基地
但是在现在的规则条件要求之下,你的户口不在农村里面。对于农村里面的宅基地,你就没有使用的权利。
谁住就属于谁的。其实在农村里面有一个不成文的条约,就是对于农村里面的宅基地而言。谁在农村里面居住的?谁拥有对这个居住的权利或者一直居住着,那么这个宅基地基本上就是确定到谁的名额之下。
所以针对于拆迁这个问题也也是这样子,比如说拆迁这些旧房子老房子,那么面对于年久失修,甚至没有证件的房屋,那么在 迁的时候。也会将其划分得很清楚。
代代相传。或遗产分配。那么这个农村里面房屋的确权或者拆迁的时候应该怎么追溯整个房屋的确权。
这个其实就会涉及到一代一代相承的,相传下来是谁的,那么就是谁的。
再有一个就是遗产的分配。如果是属于遗产的分配,或者面对于这个遗产所分配所继承的人,就属于个人的。
笔者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也参与过农房拆迁,对宅基地及其农房的权属问题,自然非常了解,特作如下答复:
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房的产权人只有使用权。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以产权登记为基础。第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权属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灭失的,宅基地将由集体组织收回。
这里的规定已十分清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是“房在地在”、“地随房走”。
当然,宅基地的使用需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在两证合一地区就是实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关于拆迁农房权属的问题
这是农村拆迁中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直接涉及拆迁的相关补偿。总体来讲,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也就是产权登记才是“硬通货”。具体到在实际中,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
(一)已经确权的农房。这种农房有相关权属证,其房屋产权证上的权益人就是农房的所有者。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继承农房情况的增多,不少农房已是按份额进行确权,各个产权人各占多少也登记得非常清楚。
(二)因历史原因未确权的老旧农房。这种房屋大多已存在几十上百年,有的还是代代相传,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确权。这种农房在拆迁时最好是及时补办确权手续,以保障其权益,但若不单独涉及拆迁中的人员安置,且面积不大,也可在村社出具证明的前提下,纳入该农户其他有产权房一并进行补偿。
(三)因生产生活需要且搭建已久的辅助用房。这种情况农村较多,什么柴棚、厕所、圈舍之类。在拆迁之时,可在村社出具不是抢搭抢建证明的前提下,纳入该农户其他有产权房一并进行补偿。
(四)抢搭抢建的房屋。重点整治对象,无法确权,在拆迁时也不会进行补偿。
特别提醒,对未确权的农房,能确权的要及时确权,属继承的要及时完成过户。同时,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的管理已越发严格,切莫踩红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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