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社法律地位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导读:旅游社法律地位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1.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2. 如何理解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3.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4. 旅游业的法律地位 5. 旅游中的法律 6. 旅游者相关法律制度 7. 旅游者的权利有哪些? 8. 旅游者是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9. 旅游者的权利 10. 旅游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是 11.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有哪些

1.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一、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评价评估制度和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对生态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一)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2000年11月在纽约制订的国际生态旅游认证原则性指导文件((莫霍克(MOUONK)协定,让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标准体系,建议可以采取向国外权威认证项目如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等申请认证,然后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国情,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体系。

(二)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上,包括环境、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旅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二、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存在密切联系,从源头上决定着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和旅游资源轮休制度,来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的许可制度方面已较为完善并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旅游环境开发许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通过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将不适格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从源头上对旅游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为自然保护地社会性收费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该制度即通过一定机制,由旅游资源开发人或其他人,为旅游资源开发人的开发行为提供一定程度担保。如果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则权利人有权就担保部分优先受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巨大法律风险,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三)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既和环境保险有关,又和责任保险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有效修复遭受破坏的旅游资源环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利用环保部门已经建立的环境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对旅游资源进行专门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搜集旅游资源信息,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将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旅游资源轮休制度。由于旅游资源受季节的影响比较大, 游资源环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属于生态圈的一部分,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建立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资源得以“休养”,恢复生机。具体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旅游区、对旅游资源采取养护等方法,来实现轮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济机制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所以需要通过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修复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还能够对开发者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也体现了公众参的原则。

(一)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支撑。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是政府允许合法排污与监控、预防违法排污生产活动所必然引发的环境污染对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或侵权主体无法得到确认时,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能够最大程度上抵消环境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开发商被经济效益所驱使,会从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坏性活动,给旅游资源环境带来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其侵权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应适当引入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赔偿用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三)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旅游资源开发原居民以诉讼权利,使其能够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利益不相关的主体不能提出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必须作大规模制度改造的成本。还可以避免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出现滥诉的情况。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

人大环资委于2006年初颁布了E1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扩大调整范围。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和相关的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出的,并通过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区域。。应当将世界自然遗产、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调整范同内。

(二)采取开放式共同管理。南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并强化监管职能,林业、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应的自然保护地,以最人程度上消除管理体制上机构重叠,机制不顺畅的矛盾。

(三)建立社会性收费制度。自然保护区中法律允许开发利用的功能区域及资源、景观等因子,对于生态旅游、科研、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敦促受益者就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相应补偿的社会性收费机制来为自然保护地筹集资金,并用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工作开支,使之符合生态补偿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旅游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2. 如何理解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导游不仅要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给游客提供食、宿、行等方面的服务,还要引导文明旅游,这在国家旅游局2015年发布的《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已明确对导游提出“一岗双责”的要求。新版的《导游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导游要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的行为。近年来旅游市场的许多不文明行为都指向导游这个群体,诸如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恐吓辱骂游客等,严重亵渎了导游的职责。因此,加强文明旅游建设,导游就要认真履行好引导游客文明旅游这一职责。

  导游引导文明旅游,首先要做文明榜样。导游是一个旅游团队的领队,导游尽职尽责,满足游客旅游所需,不做损害游客利益的事,游客旅游就舒心放心,就能积极参与到文明旅游建设中来。反之,如果导游素质不高,只考虑个人利益,做出损害游客利益的事,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就会影响到游客的情绪,甚至引发冲突,就不利于文明旅游建设。同时,导游的强迫购物、吃回扣都与景区或景区所在城市的商家有联系,这也严重影响着整个旅游市场的文明。因此,导游要以身作则,严格履行《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引导文明旅游。

  导游引导文明旅游,需要有关管部门的宣传引导和严格管理。《导游管理办法》关键在落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让旅行社和导游都知道导游执业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以及处罚标准。对那些违反办法规定、侵害游客利益者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绝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做到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导游资格证的就坚决吊销,决不姑息,营造出谁违反办法规定就把谁清理出导游队伍的高压态势,对导游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让导游尽职尽责践行好“一岗双责”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导游。

  导游引导文明旅游,离不开游客的监督。游客的眼睛是雪亮的。导游文明不文明,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对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提醒制止,有没有欺客等违规行为,游客最有发言权。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在考核导游时要多多听取游客的意见。同时,游客也要了解《导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现导游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大胆地举报,让违规导游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净化导游队伍。当然,导游的文明引导也需要游客的积极配合,需要游客认真遵守文明旅游的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促进整个旅游市场的文明建设,打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导游管理办法》是导游的从业章程,有利于让导游恪守职业道德,既做好游客的服务员,也做好游客的文明引导员,全面提高导游队伍的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3.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旅行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在“在中国余下的工人权利的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中的休息权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服务等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情况并非如此。 不能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及服务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设备需要 旅行社要为旅游者办理保险,等等。

4.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选择旅行社, 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旅游产品,可以对旅游项目进行比较、鉴别,将选择自己的决定的旅游路线。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完整,以保障游客权益。

6.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旅游经营者因自身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时,应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7.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动的参与,它的,道德权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 要求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作为消费者的一员,对于游客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请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与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4. 旅游业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常识法律篇。

5. 旅游中的法律

出境旅游,是旅游的一种,通常指到自己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游度假,是领略异国风情文明的最直接的方式,涵盖的内容可以细分到各目的地。

安全是享受快乐旅程的保证。出发前最好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如果发生意外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将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最好到正规商店购物,买了东西要发票证明。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重要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出发前最好各复印一件放在手提包中,原件放在贴身的内衣口袋中。遇到有人查证件时也不要轻易答应,应报告领队处理。如领队不在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否则应予拒绝。若对方是警察,也应记下其证件号、胸牌号和车号。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旅游发票、景点门票、医疗单据等,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必要时,消费者可将与旅行社进行商谈交涉的过程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用。遇到侵权更要及时向旅行社、消费者协会、旅游质量质监所等机构反映。

国外旅游要尊重所在国,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国家的风俗习惯,避免因言行不当引发纠纷。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战乱、突发恐怖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

6. 旅游者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 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7. 旅游者的权利有哪些?

整合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责,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及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和旅游业发展,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协调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等。

8. 旅游者是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旅游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它们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定义。狭义的旅游活动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把旅游活动解释为旅游者的活动;广义的旅游活动是从旅游业的角度出发,把旅游活动解释为旅游业的活动,它不仅包括旅游者的活动,还包括旅游企业、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活动。在国内外,有众多学者对“旅游”下过不同的技术定义,其中常被人引用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有: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游是指人们为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惯常环境,到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某地的旅行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

英国旅游局(BTA) 前执行主任里考瑞什认为:旅游是人的活动,是市场的运动而非- -项产业的运动,总之,是流动人口对待地区及其居民的影响。

根据以上的文字和技术定义可以看出,旅游被定义为一种活动即旅游活动(TourismActivity) , 在不同的定义中,对活动的限定不同,但都是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旅游活动是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为总和。因此我们可以把旅游活动定义为“人们出于休闲、商务、度假等目的的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旅行和逗留过程中引起的种种行为的总和。”简单地讲就是人们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外出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旅游活动体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旅游的主体、客体和媒介。旅游的主体即旅游者,旅游的客体即旅游资源,旅游的媒介即旅游业

9. 旅游者的权利

人们的旅游权利是旅游者构成条件的基础。因为如果没有人们的旅游权利,肯定就不存在旅游了,人们旅游体验不好,就会不愿意继续旅游,整个旅游业就会没有存在必要了。

所以得保证人们的旅游权利,严格管控欺诈旅游者的行为发生,为旅游可持续发展尽力。

10. 旅游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是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其内容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违宪而宣布无效。

4、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1.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有哪些

旅游法律体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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