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管理 旅行社质量管理名词解释

导读:旅行社质量管理 旅行社质量管理名词解释 1. 旅行社质量管理名词解释 2. 旅行社质量管理名词解释汇总 3. 名词解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4. 旅行社质量管理包括 5. 旅行社经营管理名词解释 6. 旅行社战略管理名词解释 7. 旅游服务质量名词解释 8. 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名词解释 9. 旅行社服务质量名词解释

1. 旅行社质量管理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 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 旅行社质量管理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3. 名词解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 管理的原则: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

4. 旅行社质量管理包括

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用最简单的概括为零投诉。当然评定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很多内容,因为是对人的服务,必须有一个标准,只有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服务标准执行,热情服务游客,没有人投诉,这就可以说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优优良,反之,就是比较差。

5. 旅行社经营管理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 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旅行社战略管理名词解释

酒店对旅行社合作要注意的方面是:1)房价底价的保密;2)房间设施的完好;3)旅客入住时间和人数的及时安排;4)客人要求的满足;5)返利的准确计算;6)指定联络人的确定。

等等。旅行社对酒店合作需注意的方面是:1)旅游价格的保密 2)住客旅游时间、项目的及时报告处理;3)旅客入住时间和人数的及时报告;4)客人要求的满足;5)返利的准确计算;6)指定联络人的确定。等等。难点是:入住客人和参旅客人身份的确定(关系返利问题)及时间人数的准确性。还有就是旺季时,如何严格按照双方协议办理。

7. 旅游服务质量名词解释

旅游服务采购:是指旅行社各组合旅游产品而以一定的价格向其它旅游企业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行业和部门购买相关服务项的行为。

一、任务 (1)保证供应; (2)降低成本; (3)保证成本稳定性。二、旅游服务采购的原则 (一)供给保证原则 旅行社产品是一项综合性产品,它主要由采购自其他企业的旅游服务项 目构成。如果采购不能保证供给,影响旅行社的经营工作。(二)质量保证原则 旅行社在采购各项目旅游服务时,不仅要保证需求的量的满足, 还要保证其购买的旅游服务具备理想的质量。(三)成本领先原则 旅行社不能做到低成本的采购,即实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就会大大降 低旅行社的竞争力。

8. 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名词解释

人力资源是旅游企业的一部分。

人力资源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或者表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中减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后的人口。人力资源也指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体力等的总称。

旅行社等一批旅游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这个工具,利用并重新开发导游这个一直以来不为重视的最后一个“金矿”因为,能为行业带来改变的,只有人才!通过运作自媒体这个新媒介,每家企业都可通过自己的导游打造好自己公司及产品的形象,并通过他输入源源不断的客源。这样,就可以将大部分的资源投放在旅游产品和资源的开发上来。人力资源可以在这方面进行规划。

9. 旅行社服务质量名词解释

乡村旅游的配套要素主要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及其他生活配套服务。

餐饮配套,包括可提供餐饮的农家和餐厅的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当地的特色食材、名特小吃、特色菜品、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等。

住宿设施,包括本乡村地区的民宿、民居、商业宾馆等当地多种住宿设施的规模、数量、档次、功能、分布情况、卫生状况、接待条件和能力、床位数、房间数、出租率、收入等。

交通设施,包括大交通和小交通两个方面,大交通主要指乡村的可进入交通方式,由于其客源主要来源于周边城市,故自驾车(包括租车和出租车)和公共汽车是游客的主要选择,需要了解其公路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乡村停车场的数量与分布。

其他服务设施,包括零售商店、购物中心、土特产销售店与咨询服务中心、乡村会议中心、网络通信、医疗服务等的数量、分布、服务效率、服务人员素质、服务频率等乡村旅游的配套要素主要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及其他生活配套服务。

餐饮配套,包括可提供餐饮的农家和餐厅的规模、数量、分布情况,当地的特色食材、名特小吃、特色菜品、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等。

住宿设施,包括本乡村地区的民宿、民居、商业宾馆等当地多种住宿设施的规模、数量、档次、功能、分布情况、卫生状况、接待条件和能力、床位数、房间数、出租率、收入等。

交通设施,包括大交通和小交通两个方面,大交通主要指乡村的可进入交通方式,由于其客源主要来源于周边城 ,故自驾车(包括租车和出租车)和公共汽车是游客的主要选择,需要了解其公路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乡村停车场的数量与分布。

其他服务设施,包括零售商店、购物中心、土特产销售店与咨询服务中心、乡村会议中心、网络通信、医疗服务等的数量、分布、服务效率、服务人员素质、服务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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